謀殺和過失殺人:犯罪行為:在女王的和平下導致人類死亡的行為。
受害者必須是真實存在的,即在母親子宮內的嬰兒不會被視為兇殺案的受害者。必須活著獨立于母親。如果控方不能證明受害者還活著,那么國防部只能被判犯有謀殺未遂罪,即腦死亡,因此不能成為兇殺案的受害者。(Airedale NHS Trust v Bland)
腦死亡 =“當大腦的所有功能永久且不可逆轉地停止時。” P557 病例手冊……即使其他器官在人工運作,即心跳,患者也確實死了。很多猶豫要在法規中體現“當前醫學意見的表達”,因為它會根據新信息不斷變化,因此法定的死亡定義(關于進一步的知識)將面臨失去同意的風險大多數醫學意見。對新定義的內容也可能有不同的看法。此外,此類定義將“對人身和刑法以外的犯罪產生廣泛的影響”。因此,不建議制定死亡定義。P558案例書
導致死亡:'必須證明被告導致死者死亡。' P554casebook。
1996年以后,年日制廢止。因此,如果“死亡發生在導致死亡的貓之后一年零一天以上”,則禁止以殺人罪起訴。P276教科書。
謀殺:是“有預謀的惡意”實施的非法殺人。
刑罰=強制終身監禁。在沒有惡意預謀的情況下,非法殺人將是過失殺人,因為惡意預謀描述了謀殺所需的犯罪意圖。MA 并不意味著惡意或預謀,因為一個人在當下的熱潮中殺人,與出于憐憫/同情等動機而殺人的人同樣犯有謀殺罪。P277 教科書。
人將被判謀殺罪,如果他打算殺人。
因實施重罪或阻止/抵抗合法逮捕而被殺害:(推定性惡意)已被 1957 年的兇殺法廢除。第 1 條規定:“……人因……其他罪行而殺害他人,殺人不應除非出于同樣的惡意,否則構成謀殺……正如謀殺所要求的那樣,如果不是在……促進另一項犯罪的情況下完成,則構成謀殺。意思是,即使是為了促進另一項罪行而進行的殺戮,也必須忽略另一項罪行。必須考慮殺人的情況,以及是否會因明示/暗示的惡意而構成謀殺 = 犯有謀殺罪 p 568casebook。和“……在……反抗正義罪行的過程中進行的殺戮……應在……進一步犯罪的情況下被視為殺戮。” P277
在 Cunningham,hold 決定導致 GHB 的意圖是“暗示的惡意”,因此謀殺意圖是謀殺/導致 GBH。
如果禁止的影響結果不是預見到的或非故意的,那么一個人一般不會承擔犯罪責任
i) 他的目的是造成它
ii) 雖然這不是他造成的目的,但他知道如果他成功地造成其他一些結果,它會在正常的事件過程中發生...... p54 text ---這個定義與Woolin p66基本一致文本
法院如何定義意圖?
在莫洛尼案中,他們得出結論,“謀殺的犯罪意圖是故意殺人或……導致 GBH。” P55 文字
除非被告人供述,否則證明一個人的精神狀態并不容易。如果沒有這樣的供述,陪審團將不得不使用他們的常識“從當時的情況以及被告在這些情況下的行為的自然和可能后果中進行推斷”。P55 這在 1967 年刑事司法法第 8 條中也有規定。
殺意:
2種類型的惡意預先考慮:
表達惡意:“意圖殺人”
暗示惡意:“意圖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 P562 案例手冊。
Hyam 訴 DPP [1974] p562 案例書。
事實:上訴人故意將汽油倒入信箱并引燃,縱火焚燒民宅。房子里有 4 個人 = 布斯夫人和她的 3 個孩子。2個女孩死了。上訴人的動機是嫉妒布斯太太要嫁給瓊斯先生。她聲稱她只是想用火嚇唬布斯太太,而不是造成死亡或GBH。陪審團被指示,控方必須毫無疑問地證明她打算殺死或導致 gbh 展位。如果他們確信當她放火時她知道這極有可能會導致死亡/嚴重的身體傷害,那么必要的意圖就已經成立,因此,如果她的動機是嚇唬布斯夫人,這并不重要。
裁定:CA 駁回上訴,并允許向 HOL 提出上訴,證明……這一點對公眾具有重要意義:
“謀殺罪中的惡意是否通過無可置疑的證據來確定,即在做出導致另一人死亡的行為時,被告知道該行為極有可能導致死亡或嚴重的身體傷害?' p563 案例手冊。
海爾沙姆勛爵駁斥了“預期的結果很可能是預期的結果”的論點。P563.he 說:“如果一個人完全了解所涉及的危險,并且沒有合法的借口,故意做出使受害者面臨可能的嚴重身體傷害……或死亡的風險,而受害者死亡,肇事者犯有謀殺罪而不是過失殺人罪,其程度與他實際上有意造成后果的程度相同,而不管他是否希望這樣做。' P564 = 上訴被駁回。
海厄姆勛爵 [1975] 在他的判斷中指出,“意圖應與對可能后果的愿望和預見區分開來”。P57
莫洛尼 (1985)
事實:上訴人(M)和繼父(S)在婚禮上酗酒。他們徹夜未眠,聽到他們友好地談笑風生,直到凌晨 4 點才聽到槍聲。M打電話給警察說他殺了他的父親。他說他們不同意誰在裝彈和射擊霰彈槍方面更快。M首先加載。S 說,如果“你有膽量扣動扳機”。M拉,S死了(雖然他沒有瞄準)
裁定:m 被判犯有謀殺罪(由于 Stephen BJ 對陪審團的意圖指示)上訴被 CA 駁回,向 HOL 提出上訴。
布里奇勛爵認為:斯蒂芬的指示不令人滿意且具有誤導性,他說:“在審查全部證據后,他們(陪審團)要么認為意圖不存在,要么對意圖存有疑問,囚犯有權被無罪釋放。
謀殺 = 意圖,它在普通法中應該具有相同的含義,應該保持簡單。
陪審團必須考慮兩個問題:
“死亡……在謀殺案中是被告自愿行為的自然結果嗎?
def 是否預見到后果是他行為的自然后果?陪審團應該被告知,如果他們對兩個 Q 的回答都是肯定的,他們認為他打算產生這種結果是適當的。
(如果 D 預見到死亡是自然結果,陪審團可以推斷出他是有意的)
漢考克和尚克蘭 (1986)
事實:h + s 是罷工的礦工。他們反對礦工 (x) 去上班。X 準備乘坐由已故 W 駕駛的出租車工作。他們將一塊 65 磅重的混凝土從 W 駕駛的道路上推到了一座橋上。街區撞到了出租車的擋風玻璃,W 死亡。
舉行:他們準備承認過失殺人罪,但皇冠決定追究謀殺罪。防御是=他們不打算殺人對任何人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而只是為了擋路。陪審團根據莫洛尼準則指揮并被判犯有謀殺罪。法官關于后果預見的指示被賦予 =“自然后果”。上訴是基于短語 p61 文本的歧義。CA 撤銷了定罪,并向 HOL 提出上訴 = 上訴被駁回 = 過失殺人。
斯卡曼勛爵:“……有必要通過參考后果的預見性來指導陪審團處理意圖問題,因為所做出的行為導致死亡或嚴重傷害的可能性可能非常重要。它的重要性將取決于概率的程度。如果導致死亡或重傷的可能性很高,那么這種結果的可能性可能……被視為存在殺戮或傷害意圖的壓倒性證據……”他繼續說道……“我接受 CA 的觀點,即 Moloney 指南是有缺陷的(并且他們也)需要一個解釋,即后果發生的可能性越大,后果被預見的可能性就越大,并且如果該后果被預見,更大的可能性是,這種后果也是有意的' p61 教科書和 p 125 案例書。
事實:N 威脅要“燒死”一個他懷恨在心的女人,將石蠟倒入她的信箱中,然后將其點燃。她的孩子在火災中喪生。
舉行:根據 Archbold(在 Moloney 之前)的通過給予陪審團的指示,這在案件中被否決,如果他知道他的行為極有可能會導致嚴重的身體傷害,則其大意是,def 犯有謀殺罪對房子里的人造成傷害。CA撤銷了定罪并取代了過失殺人罪的判決。上訴被駁回。
萊恩勛爵:“如果陪審團確信……國防部承認他的自愿行為幾乎肯定會導致死亡或嚴重傷害,那么他們可能會發現這一事實很容易推斷出他打算殺人或造成嚴重傷害,即使他可能沒有任何渴望達到那個結果。P30/1 小冊子。
羊毛 (1998)
事實:上訴人發脾氣后將3歲的兒子扔在堅硬的地面上,導致其顱骨骨折而死亡。他被控謀殺。
裁定:需要決定的法律問題是上訴人是否仍具有造成嚴重損害的意圖。法官指示陪審團,如果認為上訴人“在扔掉那個孩子時必須意識到并意識到他有可能對其造成嚴重傷害的持續風險……”那么他們應該判定他犯有謀殺罪。陪審團認為他有必要的意圖,因此被判犯有謀殺罪。
Obiter 判決中的口述:lord Lane:
陪審團必須問自己兩個問題:
“由國防部的自愿行為導致的后果的可能性有多大?并且他是否預見到了這種后果……如果他沒有意識到他的行為可能會導致死亡或嚴重傷害,他就不可能打算帶來它。P128案例書
教科書還評論了虛擬確定性問題的幾個問題__修訂是否重要????P64/5
基本的、特定的和別有用心的,p69/70 教科書
基本意圖:精神要素要求的犯罪是:故意、明知或魯莽。“基本犯罪意圖”:魯莽犯罪 = 不要求證明意圖。
基本意圖犯罪:“其定義表達了不超出犯罪行為的犯罪意圖的犯罪。”
不可告人的犯罪:“犯罪意圖需要證明意圖導致超出實際犯罪行為的后果。” P70教材。
特定意圖:涵蓋別有用心的犯罪和其他犯罪,其中 D 在犯罪時以醉酒為由辯稱沒有犯罪意圖。
誤殺:
“涵蓋所有非謀殺的非法殺人。” P278課本
2 類:自愿和非自愿過失殺人;
自愿 M:“......被指控出于惡意預先考慮......因此可以被判犯有謀殺罪,但存在減輕他的罪責的減輕情節。” 即減少責任或挑釁 = 過失殺人罪。還沒研究過!!!
非自愿M:被告人非法殺人,但沒有惡意,但仍具有有罪的心態。涵蓋意外死亡和謀殺之間的中間地帶。如果殺戮是非法的,而 d 沒有犯錯,那么他將被判過失殺人罪。
AG ref (no. 3 of 1994) [1997]
事實:def在腹部刺傷了他懷孕的女朋友。未檢測到對胎兒的傷害;她早產,后來因早產引起的并發癥去世。他被控謀殺。初審法官下令無罪釋放,理由是法律上不可能對謀殺或過失殺人定罪。在提出 CA 3 論點之前:
第一:“發生相關后果的意外模式差異,如果與預期模式相距足夠遠,則應被視為服務于因果關系鏈”。
其次:轉移惡意的文件應僅限于因疏忽而導致實際受害者的后果的情況。在向 HOL 進一步上訴時,裁定 def 可以被判過失殺人罪,但不能被判謀殺罪。傷害母親的意圖不能等同于傷害胎兒的意圖,因為他們是兩種不同的生物,因此不存在謀殺的犯罪意圖。P93/4
PS(附加說明):在向 HOL 提出上訴時,穆斯蒂爾勛爵認為以下幾點是既定規則:
轉移惡意學說
除非根據法規,子宮內的胚胎/胎兒不能成為暴力犯罪的受害者。
存在錯誤意圖的def行為與其對受害者的影響導致死亡之間存在時間間隔,并不能阻止所有:意圖,行為,死亡,只要偶然的聯系就構成謀殺行動和死亡之間沒有中斷。
對胎兒的暴力行為在胎兒出生后造成傷害,即使在子宮內遭受的傷害不是刑事犯罪(根據法規),也可能構成刑事責任。P556案例書
White (1910) 被告打算通過毒死他的母親。然而,她卻死于心力衰竭。被告沒有造成她的死亡,因為沒有犯罪行為 p33text。
AG ref (no.4 of 1980) p62 小冊子。
事實:d 扇了 v 一記耳光,導致她從樓梯上摔下來,撞到了她的頭。D用綁在她脖子上的繩子把她拖上樓,把她放在浴缸里,吸干她的血 b4 把她的身體切開并處理掉碎片。無法確定死因。
CA 認為不一定要證明哪個行為導致了死亡,但陪審團只有在滿足以下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定罪過失殺人罪:1 墜落是由于被告故意的非法和危險行為,以及 2 切割的貓她的喉嚨是嚴重的刑事疏忽行為。如果存在犯罪意圖,同樣適用于謀殺指控。因此,如果證明在第一只貓被預生時存在犯罪意圖,他應該犯有殺人罪,因為該行為導致死亡或 n 因此沒有問題,或者如果第二次行為導致死亡,則可以在此基礎上支持定罪以因果關系為第一行為的交易原則是促成死亡的。P49/50
建設性過失殺人:也稱為“非法行為”過失殺人 p297“需要實施非法行為”。不作為是不夠的,但在有義務采取行動的情況下將是嚴重疏忽。P299教科書。
CM = '如果一個人在執行涉及暴力的重罪的過程中導致死亡......' = 謀殺。P567案例書
如果被告可以合法地證明他的行為是合理的,即父母同時使用合理的力量懲罰一個隨后意外死亡的孩子,則該行為不會是非法的。如果使用的武力合法,他們就不會犯過失殺人罪。P299教科書。
然而,如果“D犯了違法行為,他沒有犯罪意圖和醉酒的事實,對他沒有好處”
Lowe (1973):事實并非真的可用!!!
CA 撤銷了基于故意疏忽兒童的過失殺人罪的定罪,因為這違反了 1933 年兒童和青少年法第 1(1) 條規定的不必要的傷害或痛苦。陪審團被指示沒有區別可能造成傷害的疏忽或可能造成傷害的行為之間。然而,通訊局不贊成高級[1899]區分作為不作為:
“如果我以可能造成傷害的方式打孩子,如果孩子死了,我可能會被控過失殺人罪,這是正確的。然而,如果我不做某事而導致它的健康受到損害而導致死亡……即使故意不做,過失殺人的指控也不應該是不可避免的后果。P299
如果疏忽是疏忽,則不應產生過失殺人的責任。然而,故意忽視(即不提供食物)與因缺乏思考而導致的忽視之間存在差異。據稱,Lowe 的決定需要重新考慮。
教堂 (1965):主要案件完成!!該行為必須是危險的,非法行為應該是所有有理智的人都會意識到它必須對受害者造成一些傷害,盡管不是嚴重傷害。測試是客觀的,因為控方不必證明國防部知道該行為是非法的或危險的。
Lamb (1967) 小冊子 p64 中列出的事實和決定
事實:被告開著上膛的槍向他的朋友開一個玩笑,他沒有意識到子彈會從槍中射出,結果他的朋友死了。
裁定:他被判犯有過失殺人罪,因為“即使沒有傷害或驚嚇的意圖,指著左輪手槍和扣動扳機也是非法行為……”而且他們不必考慮指著槍是否構成攻擊。Ca:如果沒有攻擊,則撤銷定罪,而不是非法行為。犯罪意圖(過失殺人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本案中無法成立,“除非證明意圖要素,否則就無法進行攻擊”。P297由于朋友沒有意識到任何傷害,因此也沒有攻擊行為,而攻擊行為是:“導致受害者立即對他的身體施加非法武力”。P297
DPP v Newbury (1976) 小冊子中的事實/決定/客觀測試被采用。
Held HOL:即使他沒有預見到他的行為可能會對他人造成傷害,他是否會被判過失殺人罪,答案是肯定的。如果貓是非法的和危險的,而行為者因他的行為意外導致他人死亡,那么他就犯了過失殺人罪。此外,也無需證明對方知道他的行為是危險的或非法的。
Cato (1976) 小冊子中的事實/決定
裁定:d 被判犯有過失殺人罪和執行危害生命的有害行為,違反 OAPA 1861 第 23 條。CA 表示:仍將維持過失殺人罪的定罪,因為他通過向 v 注射海洛因做了非法行為他非法占有的。“這似乎是錯誤的,因為注射海洛因并不違反 1971 年濫用毒品法”,擁有海洛因是一種犯罪,但 v 并沒有因為 d 擁有海洛因而死亡。這部分是附帶的,不能被接受為“不構成犯罪行為的行為可能構成非法行為的提議”的權威。P298
Dalby [1982]:小冊子中的事實/決定。建立因果關系沒有問題,而且只有針對一個人的犯罪才足以構成過失殺人的建設性行為。
舉行:在對過失殺人罪定罪的上訴中,d 辯稱提供毒品不是“針對受害者”的行為。并且由于 v 給自己服用了大量的毒品,它打破了死亡與非法提供毒品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鏈。CA 撤銷了定罪,因為提供毒品不是會造成直接傷害的行為。因此,認為:“供應毒品不是針對受害者的行為,供應沒有對他造成任何直接傷害。” P301 Walter 總結道:“……如果基于非法和危險行為的過失殺人指控,則必須……針對受害者,并且可能立即造成傷害,無論多么輕微。” P301。非法行為不是死亡原因,順便說一句,貓并不危險
Goodfellow [1986]:被告“魯莽行事[因為]他意識到對房子里的居民有一些傷害的風險。”p66。
事實: d 放火燒毀了他希望重新安置的律師樓,在此過程中,3 人喪生,包括他的妻子、孩子和另一名婦女,因為火勢蔓延的速度比他預期的要快。
判決:被判過失殺人罪。在上訴時,有人指出非法行為并非針對受害者。CA 駁回上訴,稱 dalby 的決定“旨在規定‘在該行為與死亡之間不得存在新的干預原因。” 他的行為可能不是針對受害者,但這是他們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客觀上是危險的。P301
Scarlett (1993):如果對非法行為進行辯護,那么被告將被無罪釋放。
事實: d 在合法地將闖入者驅逐出他的酒吧時使用了過度的武力,導致死亡。
裁定:過失殺人罪被撤銷,因為如果使用不合理和過度的武力,他就會有罪,這將構成毆打侵權。“有必要證明在相信存在的情況下使用的武力是過度的——也就是說……”不是他剛剛實施了侵權行為,而且還必須有毆打的犯罪意圖。 深圳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