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評估某項罪行已犯下哪些罪行,應明確存在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以便檢方證明該罪行的兩個要素均存在,排除合理懷疑。Actus reus是有罪的行為,而mens rea是有罪的心理,兩者都是刑事責任所必需的。在給定的問題中,最可能的被告可能是 Tom,最可能的索賠人可能是 Dave、Edward 和 Simon。根據“1861 年侵害人身法”第 20 條,Tom 可能會因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毆打而承擔責任,因為攻擊會導致同一法案第 47 條下的實際身體傷害以及普通攻擊。愛德華和戴夫可以證明對電池負責。
首先,在問題問題中犯下的最嚴重的罪行是湯姆對戴夫的罪行,并且是在“1861 年侵害人身法”第 20 條中發現的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毆打,“任何人非法并惡意傷害或對任何其他人造成任何嚴重的身體傷害,無論是否攜帶武器或儀器,均應……處以……五年監禁”。適用于問題問題的犯罪行為是在 DPP v Smith [1961] AC 290 中引入的非法和惡意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因為“不多也不少于真正的嚴重傷害”。“造成”這個詞在歷史上是指由普通攻擊或毆打造成的傷害,但在克拉倫斯之后,這一要求已經放寬。適用的犯罪意圖是基于莫瓦特的主觀魯莽而魯莽傷害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湯姆粗心大意且無法控制(男人的原因),擊中了戴夫的胃(電池),他的脾臟破裂并導致他需要輸血(非法施加 GBH)。根據 CPS 收費標準,Dave 的受傷被視為 GBH——“導致大量失血的傷害,通常需要輸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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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個更嚴重的罪行是 Tom 對 Edward 犯下的罪行,并且是: 根據《1861 年侵害人身法》第 47 條的攻擊造成實際身體傷害,“任何人都應因任何造成實際身體傷害的攻擊而被定罪損害應……處以不超過五年的監禁”。這種罪行需要毆打和毆打,唯一的區別是身體傷害比毆打/襲擊更高,在 R v. Donovan [1934] 2 KB 498 中定義模糊短暫而瑣碎'。本案適用的犯罪行為是電池有實際身體傷害,并因瘀傷而滿足。mens rea 通常被稱為“half mens rea”,因為它只與電池有關,而與實際的身體傷害無關。這意味著第 47 條的犯罪意圖與電池的犯罪意圖相同,并且在 R v. Savage [1992] 1 AC 699 中發現,當時上議院駁回了認為“s 的犯罪意圖”的上訴。 47 只要求對普通攻擊或毆打的關注或主觀魯莽……而對攻擊或毆打造成的傷害沒有意圖或預見性”。不要求被告有意造成 ABH 或他預見到導致 ABH 的可能性。在問題問題中,Tom 的行為,actus reus,擊打并打斷了 Edward 的鼻子被認為是直接的身體接觸(電池),并造成了實際的身體傷害。
另一個嚴重的冒犯是愛德華和戴夫對湯姆的毆打。正如法律委員會(1993 年)《刑法立法》所述,“電池是一個人故意或魯莽地對他人實施非法人身暴力的行為”。適用于本案的犯罪行為是基于與他人的直接身體接觸,必須與受害者保持最低限度的接觸——“即使只是接觸衣服就足夠了” R v. Thomas (1985) 81 Cr App R 331 . 如果涉及到同意,battery 和 s.47 之間的界限尤其重要,只是兩種罪行之間的傷害程度不同。犯罪意圖的滿足要么是有意與受害者進行身體接觸,要么是對這種接觸的主觀魯莽。參考問題問題,actus reus 是愛德華打他時與湯姆的直接身體接觸,但明確指出這根本沒有對他造成任何傷害。因此,愛德華只能被證明對毆打負責,而不是對引起 ABH,第 47 條的襲擊負責。由于愛德華的意圖顯然是與湯姆進行身體接觸,因此犯罪意圖得到滿足。此外,在某種程度上,Dave 可以證明對電池負責。戴夫肯定在戰斗時與湯姆有過直接的身體接觸,但沒有證據表明他對他造成了傷害。由于戴夫和愛德華一樣,有明確的意圖與湯姆進行身體接觸,因此犯罪的犯罪意圖具有約束力。因此,可以證明 Dave 對電池負有責任,但由于缺乏對 Tom 造成傷害的證據,因此其確定性不如 Edward。但清楚地指出,這根本沒有對他造成任何傷害。因此,愛德華只能被證明對毆打負責,而不是對引起 ABH,第 47 條的襲擊負責。由于愛德華的意圖顯然是與湯姆進行身體接觸,因此犯罪意圖得到滿足。此外,在某種程度上,Dave 可以證明對電池負責。戴夫肯定在戰斗時與湯姆有過直接的身體接觸,但沒有證據表明他對他造成了傷害。犯罪的犯罪意圖具有約束力,因為戴夫和愛德華一樣,有明確的意圖與湯姆進行身體接觸。因此,可以證明 Dave 對電池負有責任,但由于缺乏對 Tom 造成傷害的證據,因此其確定性不如 Edward。但清楚地指出,這根本沒有對他造成任何傷害。因此,愛德華只能被證明對毆打負責,而不是對引起 ABH,第 47 條的襲擊負責。由于愛德華的意圖顯然是與湯姆進行身體接觸,因此犯罪意圖得到滿足。此外,在某種程度上,Dave 可以證明對電池負責。戴夫肯定在戰斗時與湯姆有過直接的身體接觸,但沒有證據表明他對他造成了傷害。犯罪的犯罪意圖具有約束力,因為戴夫和愛德華一樣,有明確的意圖與湯姆進行身體接觸。因此,可以證明 Dave 對電池負有責任,但由于缺乏對 Tom 造成傷害的證據,因此其確定性不如 Edward。由于愛德華的意圖顯然是與湯姆進行身體接觸,因此犯罪意圖得到滿足。此外,在某種程度上,Dave 可以證明對電池負責。戴夫肯定在戰斗時與湯姆有過直接的身體接觸,但沒有證據表明他對他造成了傷害。犯罪的犯罪意圖具有約束力,因為戴夫和愛德華一樣,有明確的意圖與湯姆進行身體接觸。因此,可以證明 Dave 對電池負有責任,但由于缺乏對 Tom 造成傷害的證據,因此其確定性不如 Edward。由于愛德華的意圖顯然是與湯姆進行身體接觸,因此犯罪意圖得到滿足。此外,在某種程度上,Dave 可以證明對電池負責。戴夫肯定在戰斗時與湯姆有過直接的身體接觸,但沒有證據表明他對他造成了傷害。犯罪的犯罪意圖具有約束力,因為戴夫和愛德華一樣,有明確的意圖與湯姆進行身體接觸。因此,可以證明 Dave 對電池負有責任,但由于缺乏對 Tom 造成傷害的證據,因此其確定性不如 Edward。有明確的意圖與湯姆進行身體接觸。因此,可以證明 Dave 對電池負有責任,但由于缺乏對 Tom 造成傷害的證據,因此其確定性不如 Edward。有明確的意圖與湯姆進行身體接觸。因此,可以證明 Dave 對電池負有責任,但由于缺乏對 Tom 造成傷害的證據,因此其確定性不如 Edward。
可以從案件中評估不太嚴重的罪行,即普通攻擊,這可以用來證明湯姆對他對西蒙的行為負責。根據法律委員會(1993 年)“刑法立法”的定義,普通攻擊是“一個人故意或不顧后果地導致他人理解直接和非法的個人暴力的行為”。需要確立的共同攻擊行為的三個要素是:行為、逮捕、立即和非法暴力。如 Fagan V MPC [1969] 1 QB 438 中所述,必須有一個積極的行為,“構成犯罪……必須已經實施了某種故意行為……”,或者“我會……拒絕永遠不會發生攻擊的主張”上議院在 R v. Ireland [1997] 4 All ER 225 一案中作出承諾。恐懼并不意味著恐懼,而是期望——一個人可以在不恐懼的情況下理解暴力。上議院確認,在 R v. Ireland 案中,只有對直接暴力的擔憂才足以構成攻擊,“如果不是迫在眉睫的個人暴力的可能性,受害者害怕什么?”。共同攻擊的犯罪意圖是意圖引起對直接暴力或主觀魯莽的擔憂——“被告必須至少預見到他的言辭/行為會導致受害者立即意識到非法暴力的風險”,如上議院在 DPP v. Parmenter [1992] 1 AC 699 案中。在問題問題中,當湯姆做出積極的行為并通過向西蒙揮舞拳頭并威脅要打他而立即逮捕暴力時,犯罪行為就成立了。湯姆打算立即對西蒙使用暴力,以防他不走開,這清楚地表明了犯罪的犯罪意圖。西蒙立即逮捕了非法暴力行為并離開了現場。只要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這三個要素成立,湯姆當然可以承擔共同攻擊的責任。
在審查特別是針對湯姆的罪行時,會出現一些辯護,即使行為和犯罪意圖已經確立,也可能只會將罪行減少到較輕的罪行。
在某種程度上,同意可能是一種有效的辯護。同意可以否定武力的非法性。在 R v. Donovan 一案中,同意不能適用于 GBH,而只能適用于毆打,“以如此程度的暴力毆打他人以致造成身體傷害可能是一種后果是非法行為,并且當這種行為被證明時,同意無關緊要”。關于問題,湯姆可能會爭辯說,愛德華和戴夫同意他對打架和受傷的挑戰,就像在 R v Brown [1994] 1 AC 212 中,施虐受虐的同性戀被告被指控犯有毆打罪,第 47 條, s.20 并辯稱受害者已同意這些活動和造成傷害。然而,湯姆可能提到的另一種可能的辯護是醉酒,即被告攝入的酒精量達到他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然后,被告應為他無法形成犯罪意圖而受到責備,而法律可能會考慮到他的醉酒。在問題題中,雖然有些提到湯姆在夜總會喝酒,但并沒有明確的證據表明他飲酒的量和湯姆的狀況。
如果戴夫不同意輸血,湯姆將承擔魯莽過失殺人罪。當湯姆在意識到他的行為可能導致死亡或嚴重傷害的情況下導致戴夫死亡時,本罪就成立了。責任的產生源于薄骨規則,該規則規定被告應對受害者的全部傷害承擔責任,即使是在實施犯罪時無法預見的傷害。這是基于這樣一個原則,即“找到受害者就找到他”。因此,湯姆本可以證明對戴夫的死負有責任,即使這是不可預見的,而且在他打他的肚子時可能不是故意的。只要他犯了違法行為,他就應該對可能產生的任何后果負責。
考慮到對給定問題的刑事責任的審查,可以得出結論,湯姆更有可能被證明對最嚴重的罪行負責,而愛德華和戴夫則更可能被證明對毆打負責。由法官酌情決定;因此,在被送上法庭之前,我們只能提及有可能發生的罪行的責任。根據“1861 年侵害人身法”第 20 條對戴夫造成嚴重身體傷害,湯姆很可能被證明承擔責任,根據“1861 年侵害人身法”第 47 條對造成實際身體傷害的襲擊負責愛德華和對西蒙的共同攻擊。可以證明愛德華和戴夫在某種程度上對湯姆的毆打負有責任。至于將湯姆的罪行減少到較輕的罪行的同意和醉酒的抗辯。 刑事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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