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的《奧爾德報告》支持皇家委員會的論點,即這些規則應進行改革,以提高陪審團的代表性。這一建議被納入了《2003年刑事司法法》,該法取消了將排除在外作為權利的概念,并廢除了不合格的類別。關於陪審團的成員資格,《2003年刑事司法法令》第321條及附表33在《1974年陪審團法令》中加入了新的條文,規定每個符合在皇室法院、高等法院和郡級法院擔任陪審員要求的人,在被傳召時都要出席陪審團服務。在RvChapman[1976]63CRAPPR75一案中,在一次審判中,兩名被告都被一致裁決為有罪,但人們發現一名陪審員是聾子,所以他無法聽懂訴訟程序。法院認為,這并沒有使裁決變得不安全或不令人滿意,因此是《1974年陪審團法》第18條所涵蓋的情況。根據伍爾夫勛爵(LordWoolfCJ)的說法,"一個公正的、知情的觀察者不會僅僅因為陪審員的職業意味著他以某種身份參與司法工作而得出結論,認為他確實有可能存在偏見"。在2004年4月之前,參與司法管理的人沒有資格擔任陪審員;《2003年刑事司法法》取消了這種資格。
皇家委員會建議允許辯方或控方有權要求至少有一名與被告同族的陪審員。奧爾德報告》支持這一變化,但迄今為止,這一變化尚未得到實施。在1989年7月25日的Ford[1989]3ALLER445案中,陪審團判定被告犯有兩項罪行,并宣布其攻擊行為無罪。陪審團成員全是白人。被告是個混血兒,他申請了一個多種族的陪審團。他提出上訴,理由是法官拒絕該申請是錯誤的,并且阻止理事會盤問一名逮捕人員,說明他傾向于從黑人身上下手,而不是不分膚色對待他們。正在討論的問題陪審團審判的歷史性衰落是值得歡迎的。陪審團審判沒有任何有用的功能,因此應予廢除。迫切需要廢除或改變陪審團制度,以確保其與刑事司法系統的其他部分保持相對的進展速度。需要采取積極的方法來確保種族主義的陪審團不會分散法官的種族培訓,并保證所有人的公正性,無論其膚色或民族血統。目前的陪審團審判制度有一個缺陷,即它允許任何18歲以上的人參加陪審團。這意味著不是特別聰明的人(說得慷慨一點)可以決定一個人是否有罪。因此,如果為了改善陪審團制度而進行改變,這將確保符合《歐洲人權公約》的規定。
在Busshell's[1670]案中,陪審團對法官的獨立性得到了確立。陪審團的組成方式會影響其決策。服務在技術上是強制性的。因此,直到最近,有很多情況下,人們要么不被允許服務,要么可以選擇不服務。2004年之前,每年約有48萬人被征召服役。超過一半的人不符合條件,被剝奪了服役資格或被免除了服役。由于這個原因,人們擔心陪審團的組成不具有代表性。1993年,皇家刑事司法委員會對陪審團的組成進行了調查,得出的結論是,就性別、種族和階級而言,陪審團一般都能代表整個人口,但這種質疑并沒有得到支持。
此外,該委員會還建議,為了提高陪審團組成的多樣性,應該改變管理誰可以參加陪審團的規則。根據這些規則,一些群體,如有某些犯罪記錄或精神疾病的人,神職人員和在刑事司法系統工作的人,如法官,法律上不符合資格的律師和警察,可以參加陪審團。在RvAbdoikov[2005]EWCAcrim1986一案中,有三起案件的上訴被合并審理。在其中兩起案件中,一名警官曾是陪審團成員;在第三起案件中,一名皇家檢察署律師是陪審團成員。被告的理由是,這使得審判顯得不公平。
此外,上議院在被告對上訴法院(刑事庭)的裁決提出上訴時認為。2005年7月28日,Woolf勛爵、CJ、Richards和HenriquesJJ。上議院于2005年7月28日駁回了被告Abdroikov的上訴,他在中央法院由BeaumontQC法官和陪審團進行審判后,于2004年8月31日被判定為謀殺未遂。上議院批準了被告格林-理查德-約翰-格林的上訴,他在伍爾維奇刑事法院由斯塔特曼法官和陪審團進行審判后,被判定犯有違反《1861年侵犯人身罪法案》第18條的故意傷害罪。此外,上議院允許被告的威廉姆森提出上訴,他在沃靈頓刑事法院由黑爾法官和陪審團審理后被判定犯有兩起強奸罪。此外,賓漢姆勛爵說,在Abdroikov的案件中,當陪審團在退休時考慮他們的判決時。陪審團的監督員給法官發了一張紙條,透露他是一名現役警官。在威廉姆森一案中,一名陪審員在審判開始前寫信給法院,說他為皇家檢察署工作,并且自1986年成立以來一直如此。他的信被轉給了辯護律師,辯護律師以潛在的偏見和《保護人權基本自由公約》第6條規定的被告的公平審判權為由,向該陪審員提出質疑。法官裁定,根據現行法律,他不反對該陪審員參加審判。
在本案中,LordLaneLCJ的結論是,無論法官的動機如何良好,法官都無權影響陪審團的組成,而且他試圖這樣做是錯誤的。如果要改變隨機選擇的原則,那就必須通過法規的方式來實現,而不能通過任何司法裁決來實現。陪審團往往不了解證據,并根據不適當的標準或方法作出裁決。在一個臭名昭著的案件中,上訴法院撤銷了定罪,因為它發現裁決是通過靈應盤達成的,RvYoung[1995]QB324。四個陪審團聲稱,被告因其謀殺而有罪。定罪被撤銷。陪審團在決定裁決時受到保護,不受壓力和外界影響。
陪審團在不正當的調查結果中發揮作用,可以根據他們的公平觀念來決定案件。例如,在RvPonting[1984]一案中,一名公務員以公共利益為由向一名國會議員泄露了信息。被告將這些文件的副本交給了反對黨總理,以便在議會中提出這一問題。被告根據1920年《官方保密法》被起訴。盡管沒有法律辯護,但陪審團拒絕定罪。此外,陪審團可以做出不正當的決定,這是沒有道理的。在RvRandleandPottle[1991]AlliottJ一案中,陪審團在明確的情況下拒絕定罪,被告在25年后寫了一本書,講述他們幫助著名間諜GeorgeBlake逃出監獄的故事。他們爭辯說,由于布雷克的刑期很重,他們的行為是合理的。
根據1981年《藐視法庭法》,公布或要求公布陪審團房間內發生的細節是藐視法庭的行為,這阻礙了獲取有關陪審團裁決總體質量的可靠證據。正如司法部長訴聯合報刊[1994]1ALLER556一案中所說明的那樣,《星期日郵報》公布了藍箭詐騙案中陪審團審議的細節。這些信息是由一名獨立的研究人員從兩名陪審團成員那里獲得的,該研究人員后來將采訪記錄交給了一名記者。根據1981年《藐視法庭法》第8條,對該報紙、其編輯和有關記者進行了定罪??商幰粤P款或判處監禁。陪審團進行審議,沒有人可以調查在陪審團房間發生的事情。在20世紀90年代,皇家刑事司法委員會主張廢除這一規定,以允許對陪審團進行學術研究,政府也表示支持這一改變。然而,在這個問題上沒有取得任何進展,直到2005年大法官Falconer勛爵發布了一份關于陪審團的咨詢文件,就修改法律以允許研究英格蘭威爾士的陪審員如何做出決定的建議征求意見。
歐洲人權法院一致認為,在申請人在接受警方詢問時保持沉默的問題上,一名跟蹤法官沒有適當指導陪審團。因此,申請人沒有得到《歐洲人權公約》第6.1條意義上的公平審判,該條規定每個人都有權獲得公平聽證。在Condron和其他人訴英國[2000]一案中,他們于1995年16日至1995年11月2日在金斯頓托馬斯刑事法院接受了托馬斯法官和陪審團的審判。他們被判定犯有供應海洛因和持有海洛因并意圖供應的罪行。在與警方面談時,申請人的律師認為他們不適合接受審訊,因為他們有海洛因戒斷癥狀。在警察局進行檢查的醫生不同意其律師的評估。
此外,參照1994年《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第34條,審判法官讓陪審團選擇從申請人在面談時的沉默中得出相反的推斷。申請人被認定有罪。
在本案中,上訴法院的Stuart-Smith法官、Mantell法官和Moses法官認為,主審法官在申請人沉默的問題上給陪審團的指示有缺陷,他們認為定罪是安全的。此外,該申請于1996年11月13日提交給了歐洲人權委員會。歐洲人權法院在其判決中認為,它被指控違反了第6.1條。歷屆政府,包括保守黨和工黨,都同意減少陪審團制度的觀點。他們推出了一系列措施,減少了陪審團的作用。這些變化可能是出于經濟原因,而不是基于經驗的對陪審團裁決可靠性的評估。
20世紀70年代的立法限制了被告可以選擇由陪審團審判的罪行的范圍。最近,1988年的《刑事司法法案》將某些罪行,如駕駛、普通攻擊和毆打,歸類為簡易犯罪。司法部長杰克-斯特勞(JackStraw)的提議是要削減額外的2000個陪審團審判。他說,他的法案意味著陪審員拒絕了更多的被告人的審判。首席大法官BinghamCornhill勛爵和治安法官協會都支持他的計劃,并對這一規定表示擔憂。然而,這一變化將激怒許多反對該法案的人,因為該法案取消了每年18500名被指控犯有盜竊和入室盜竊等中等級別的罪行的被告自動接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
據律師協會稱,政府計劃削減被告在各種中級案件中選擇陪審團審判的權利,這對黑人被告的打擊最大。此外,法律界和公民自由團體都強烈反對這一計劃。它將取消對包括盜竊和嚴重身體傷害、毒品和猥褻罪在內的主要罪行選擇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此外,黑人律師協會的CourtenayGriffiths,QC說,"有證據表明,黑人被告將治安法庭視為警察法庭。由隨機選擇的陪審員組成的公平聽證會大大增強了少數民族社區對司法系統的信心"。他補充說,對斯蒂芬-勞倫斯之死的調查表明,"當社區中的一部分人對司法系統不再有信心時,會發生什么事情就太清楚了"。
更重要的是,上訴法院在RvFord[1989]thetimes,7月31日作出的決定,完成了對黑人被告限制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的過程。斯特勞說,由于他的改變,由法官陪審團審理的被告將減少2000人,因為法官不再考慮對工作或聲譽的影響。他的結論是,"治安法官將審理更多的案件"。這一變化還將在原來預測的1.28億節余的基礎上獲得2000萬的額外節余。根據新的刑事司法審判模式第2號法案。這些變化是在第一項法案在上議院遭受嚴重失敗后出現的。批評者說,原來的法案將導致兩級司法,中產階級專業人士更有可能接受陪審團的審判。
陪審團了解法庭情況的能力曾多次受到質疑。因此,在復雜的公司法和欺詐案的審判中,缺乏理解的指責往往特別頻繁地出現。亨利大法官說,對欺詐案的裁決,陪審團花費的時間太長。他們在時間和費用方面沒有固定的限制。他們對真正的問題不夠集中。他們的成本太高了。它們發生得太晚了。理查德-弗格森聲稱,陪審團能夠處理不誠實的問題,但我非常懷疑他們是否能夠處理技術問題。根據前內政部部長約翰-里德的說法,沒有陪審團法案的欺詐審判的規定條件與公約權利相一致。他是根據1998年《人權法》第19(1)(a)條發表的聲明。2003年《刑事司法法》第43(2)條規定,對欺詐案的起訴可以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因此,被提名的高級法院法官必須行使刑事法院的管轄權。
在2003年南華克刑事法院的欺詐案中,起訴人是理查德-萊瑟姆律師。一位女陪審員給檢方送去了一瓶香檳酒和一張晚餐約會的傳票,并問道:"女士需要做什么才能吸引你的注意?"。大律師將禮物退回并向法院報告。被告發現,由于陪審員對控方有偏見,他們對自己的定罪提出上訴的嘗試失敗了。自2004年起,陪審員由電腦挑選,這是一項旨在提高陪審團服務效率的改革。設在倫敦的新中央傳喚局與警方的犯罪記錄有直接聯系。因此,那些被定罪的陪審員會被迅速識別并被取消資格。
總之,有許多理由說明陪審團的權力回歸是不真實的。它不會破壞公眾對陪審團的信心,反而會增強公眾對陪審團的信心,因為在犯罪受害者因任何原因成為公眾敵視的對象時,也許是因為他的種族、民族血統、宗教或性傾向,消除了明顯不公正的判決的風險。剝奪直接定罪的權利會促使檢察官制定不提供陪審團審判選項的指控。應由議會來制定法律,而不是由陪審團來抵制準時頒布的法律的執行。如果不修改法律,英國將繼續面臨《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規定的挑戰,即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
2001年的《奧爾德報告》支持皇家委員會的論點,即這些規則應進行改革,以提高陪審團的代表性。這一建議被納入了《2003年刑事司法法》,該法取消了將排除在外作為權利的概念,并廢除了不合格的類別。關於陪審團的成員資格,《2003年刑事司法法令》第321條及附表33在《1974年陪審團法令》中加入了新的條文,規定每個符合在皇室法院、高等法院和郡級法院擔任陪審員要求的人,在被傳召時都要出席陪審團服務。在RvChapman[1976]63CRAPPR75一案中,在一次審判中,兩名被告都被一致裁決為有罪,但人們發現一名陪審員是聾子,所以他無法聽懂訴訟程序。法院認為,這并沒有使裁決變得不安全或不令人滿意,因此是《1974年陪審團法》第18條所涵蓋的情況。根據伍爾夫勛爵(LordWoolfCJ)的說法,"一個公正的、知情的觀察者不會僅僅因為陪審員的職業意味著他以某種身份參與司法工作而得出結論,認為他確實有可能存在偏見"。在2004年4月之前,參與司法管理的人沒有資格擔任陪審員;《2003年刑事司法法》取消了這種資格。
皇家委員會建議允許辯方或控方有權要求至少有一名與被告同族的陪審員。奧爾德報告》支持這一變化,但迄今為止,這一變化尚未得到實施。在1989年7月25日的Ford[1989]3ALLER445案中,陪審團判定被告犯有兩項罪行,并宣布其攻擊行為無罪。陪審團成員全是白人。被告是個混血兒,他申請了一個多種族的陪審團。他提出上訴,理由是法官拒絕該申請是錯誤的,并且阻止理事會盤問一名逮捕人員,說明他傾向于從黑人身上下手,而不是不分膚色對待他們。 深圳律師事務所
福永街道律師陳述強暴幼女案件 | 福永街道律師關于濫用藥物法律解 |
福永街道律師談仇恨犯罪法的優缺 | 沒有犯罪意圖而實施的行為不能被 |
非致命性侵害法律人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