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一九八五年,原告和范在福田區登記結婚。2013年1月9日,被告唐以原告兒子名義租住房屋,之后兩被告發展成為情侶。
在2013年8月24日,被告唐終止了租約,與被告租了另外一套房子。迄今為止,雙方都在婚外維持了不正當的男女關系。
2019年4月,原告得知,2017年3月6日,被告范通過銀行轉賬給唐先生10萬元。被告范在原告結婚期間,未經原告同意處分共同財產,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權益。被告人范的贈與有悖于社會秩序、良好風俗習慣及婚姻法相關條款,無效,請法院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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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
此案中,原告主張被告范某將10萬元作為贈與關系轉給被告,被告范某否認有贈與關系。被告人范某主張本款借給被告人范某,并以以下方式向被告人范某借款,資金流向為:通過妻子鐘某賬戶轉賬給被告范某。同一天,被告人范某將上述款項轉至被告人唐某。
2017年5月6日,唐某向范某借了10萬元現金。外界范某1證實案件涉及借款10萬元,并承認被告范某通過朋友賬戶償還借款。
已有證據無法證明本案所涉100,000元屬于被告范,被告范贈和被告唐。被告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據此,原告主張確認被告范與被告唐的贈與合同是無效的,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予以支持。
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規定,合同糾紛案件,提出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應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改變合同關系,終止合同,導致合同關系發生變化的一方應承擔舉證責任。這樣的話,如果被告轉款了,就能證明有貸款關系,就不屬于贈與。深圳寶安離婚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