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時候,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就可能會涉及到房產的分割問題,那么如果雙方已經產生的糾紛應該怎樣處理?一般情況下對于房產分割會出現哪些問題?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寶安區離婚律師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售后公房怎樣分
案例:劉女士的先生在婚前由單位分給他一套福利房,承租人是她老師的名字。1991年他們成親,起初又一起將產權買了上去。比來,因為她老師有了外遇,兩人預備離婚,可她老師不同意宰割這套屋子,覺得這是婚前單位分給他個人的,雖然后來用雙方的共同財產買下了產權,但因為買的是公房,出的錢也很少,所以劉女士無權分割。
寶安區離婚律師解答:公房的使用權是有必定代價的,但男方獲得這套房子時并無領取對價而是單位調配的,而購置產權時又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所以認定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劉女士有權分得一半。
然則,如果在婚前用本人的積儲經由過程使用權讓渡的體式格局取得了公房的使用權,在婚后將產權買下來,離婚時對原來為取得使用權轉讓款應當認定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房產的余額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二、婚前購置的房產在婚后發售,應當歸誰
案例:羅老師結婚前用本人的積儲買了一套代價148萬元的屋子,婚后因為房價下跌,他將這套房以200萬元賣出去了。起初,因夫妻豪情和睦,老婆提出離婚,將他告上法院,女方提出因為羅先生婚前買的房子增值了52萬元,而這52萬元是在婚姻關系持續期間增加的,所以她也應當分其中的一半即26萬元。
寶安區離婚律師解答:羅老師婚前購置房產婚后賣出,財富的形狀盡管變了但性質沒變,再說增值部分并非他們夫妻經由過程配合的投資增值的,只是市場發生了變遷,以來還是羅老師的個人財產。羅先生的第一套房是用自己的積蓄購買的,屬于個人財產,后來由于房價上漲將房屋出售獲得的52萬元,這部分錢是房子產生的增值,也是個人財產,因此女方要求分得26萬元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
三、父母出資的房產怎么分
案例:岳老師結婚后買了一套100萬元的屋子,由于積儲未幾,他的父母拿了30萬元給他們買房,父母其實也沒有說這筆錢是借仍是送給他的。現在岳先生和妻子鬧離婚了,女方要求對半分這套房子。
寶安區離婚律師解答:對于合用《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多少題目的說明(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兩邊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兩邊置辦屋宇出資的,該出資應該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這30萬元是在岳老師婚后賦予的,又沒有明確是借仍是送,以來是推定這筆錢是對岳老師夫妻二人的贈予,女方有權分得房子的一半。
假如這30萬元是在岳老師婚前而不是婚后給的,應該推定為這是對岳老師個人的贈送,屬于岳老師個人的財富,在離婚時應該先將這一部分減去,余額再作為配合財產分割。如果岳先生與父母就這30萬元訂立過協議,表明是向父母借款的話,那么離婚時應當先將這一部分劃出來作為其父母的財產,余額再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另外,假如一方的父母出資買了屋宇讓夫妻寓居,產證辦在本人子女一個人名下,離婚時,因為房產是其父母出資購置的,夫妻并無出資,產證又是辦在一方名下,從社會常理出發,推定為是父母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予,而不是對夫妻二人的贈予,所以不能將其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四、婚前購置婚后還貸得房產歸誰
案例:錢老師婚前用本人積儲45萬元,加之銀行存款65萬元,買了一套代價110萬元的屋子,產權工資錢老師一個人。婚后他與老婆配合還銀行存款,在婚姻時期一共還了12萬元本金和本錢。現在他們準備離婚,房子已漲到150萬元。女方提出她應當分得房子的一半即75萬元。錢先生不同意。
寶安區離婚律師解答:這套屋子是錢先生在婚前用本人的積儲和銀行存款購置的,以來是屬于錢老師的婚前個人財富,女方不應當有產權。然則因為在婚姻繼續時期償還的12萬元銀行存款是用二人的配合財富償還的,以來是這12萬元中有女方的部分。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比來公布的對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草案:第十一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婚姻糾紛存續時期由夫妻配合財富還貸部分,應思量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占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五、婚后購置的房產,產證上是夫妻兩邊和兒子的名字,離婚時如何分割
案例:張先生與劉小姐結婚后購買了一處房產,登記在夫妻二人和兒子的名下,現在要離婚,房產該如何宰割
寶安區離婚律師解答:夫妻兩邊婚后配合出資購置的房產,無論登記為夫妻兩邊或一方,都是夫妻配合財產。如果產權登記中有子女,則是夫妻雙方與子女共同所有。在產權登記中未約定按份共有的,應認定為共同共有。
假如產權人只登記為子女一人,這其實不意味著屋宇的實在產權人即為該未成年子女,而應考慮到夫妻兩邊在購置房產時的實在意義。是以,除非有相同的證據,否則仍然應將該房屋視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財產。但是,對于因房屋產生的債務,應由夫妻負責償還。
是以,在婚后購置的房產,無論登記為夫妻二人仍是此中一人,均為夫妻配合財富。如僅登記為子女的,仍被認為是夫妻以及子女的共有財富,而非子女一人獨占的財富。家庭外部宰割財富時,均應按此種看法舉行宰割。無非,如產權人將屋宇出售、抵押,其余沒有在產權證上具名的產權人不得以未經其同意為由訴請買賣合同或抵押合同無效,因為房地產權以登記為準,沒有具名的產權人只能要求具名的產權人分割出售款或賠償其所受到的損失。
以來是應該將這套房產作為張先生、劉小姐以及他們兒子三人的配合財富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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