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在很多時候都是需要進行分割呢,實踐中對夫妻共同財產與夫妻個人財產進行劃分是具有積極意義的,尤其是在夫妻將要離婚的時候,對財產的劃分是很重要的,那么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方式有哪些?接下來由寶安區婚姻律師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夫妻共同財產要怎么分割?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和談處置;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地皮承包謀劃中享有的權益等,應該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商定婚姻糾紛存續時期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白叟、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存所負的債權,應該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存艱苦,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小我私家財產中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解釋二》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無限公司股份時,商議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國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觸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無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商議同等將出資額部分或許全數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讓渡份額和讓渡價錢等事項商議同等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讓渡,但違心以一致價錢購置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實前款劃定的過半數股東批準的證據,可所以股東會決策,也可所以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第十七條國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觸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資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商議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余合伙人同等批準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余合伙人不同意讓渡,在一致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能夠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余合伙人不同意讓渡,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批準該合伙人退伙或許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余合伙人既不批準讓渡,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批準該合伙人退伙或許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條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意謀劃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舉行評價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意謀劃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違心謀劃該企業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由于每對夫妻的財產狀況的情況都是不同的,根據自己的情況,決定是否需要找個專業律師咨詢或是代理,以節省時間,收獲最大利益。寶安區婚姻律師全程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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