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黃某和李某在結婚前,為了避免以后發生財產糾紛,兩人經商議決定在結婚前把財產的歸屬劃分清楚,訂立約定,以備不時之需。夫妻雙方可以約定財產的歸屬嗎?應當如何簽訂婚前財產約定協議與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又應當如何辦理公證呢?
寶安離婚律師解析夫妻雙方結婚前可以訂立財產協定,對婚前財產歸屬、婚后實行何種財產制度、所得財產分配方法等達成協議。日后發生財產糾紛的,以協議為準。若無協議,則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后財產夫妻共有。
申辦該類公證須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到公證處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簿、護照等);(2)單位出具未婚證明;(3)財產的約定協議書;(4)有關財產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5)財產清單;(6)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財產約定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編號、住址等基本情況;
(2)對婚前財產進行約定的,婚前財產(含債務)的名稱、數量、種類、價值、狀態、歸屬等;
(3)對夫妻財產進行約定的,共同財產的名稱、來源、有無其他共有人、歸屬等;
(4)解除約定協議或解決爭議的辦法;
(5)其他雙方認為有必要的約定。
本案中,黃某和李某可以到有管轄權的國家公證機構進行公證。
索引:《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儲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深圳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