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博市博山區法院審理了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作為社區業主,林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該物業禁止其車輛起訴訟。
原來證明,林在購房時沒有購買停車位,入住后也沒有租用停車位。他的車輛在社區停放很長時間肯定會影響其他業主的通行。社區內的公共道路被占用,物業禁止業主長期停車。
爭議焦點
業主林認為社區的公共道路是業主共有的,可以免費停放在社區;物業公司認為社區的公共道路由物業公司管理,業主應支付停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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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經審理,法院認為,在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同的道路或者其他場所停放的車輛,應當支付停車位的使用費。業主需要在物業管理區域停放車輛的,應當事先與物業公司約定停車位,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場所。林既沒有購買停車位,也沒有支付相應的現場使用費。同時,未經協商許可,要求物業允許其車輛進出社區。法院不支持,判決駁回林的訴訟請求。
深圳寶安刑事律師評析
許多業主認為,該物業無權禁止其車輛進出社區。然而,物業服務合同是一種典型的雙重服務、付費合同、物業、業主應意識到在行使合法權利的同時履行其義務。物業管理的目的是為所有業主創造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這是雙方的共同利益和義務。公共道路或其他停車場所屬于所有業主,物業有權收取物業、公共設施設備營業收入和停車場費用,但應嚴格按照當地政府指導價格收取,獨立核算、宣傳、進出停車車輛管理義務。作為業主,在享受公共利益的同時,也應履行按時支付相關費用的義務,積極配合物業對車輛的管理,共同維護社區安全、有序、建設和諧社區。深圳寶安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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