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刑事證據可以分為兩類:口頭證據和物證。鑒真法則強調證據的真實性。英美證據法側重于實物證據的鑒真標準,而口頭證據側重于通過反復詢問驗證真偽。我國的情況不同。許多文字記錄和證據進入法庭。特別是要加強建真規則的運用。針對實際情況,著重提出三點。深圳法律咨詢網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已如前述,對于未出庭證人證言筆錄來說,當庭播放一些相應的錄音錄像研究資料是無可替代的叫好鑒真方法。這是我們因為,筆錄難免會有不同語言可以轉換技術問題,如口語體變為書面語,其間就很容易導致發生具有語義結構變化。筆錄必有一個內容取舍,在不經意間因語言學習環境不斷改變也容易發展產生原詞原句的語義微變。
加之取證人很容易出現帶有一種特定的傾向性,偵查活動人員和辯護律師皆無例外,筆錄的結果就是經常可見略帶微傾。以前我國法官多靠檢驗證人的簽名和捺印進行鑒真(表示企業經過自己閱讀、符合設計本意),其實也是大家了解清楚,一目十行、草率簽章的現象大有人在。
在播放錄音錄像的條件下,不僅可以有效地克服上述語義波動,而且可以將證人表情變化所投射的心理狀態納入法官的審查和考慮范圍,其效益不容低估。特別是隨著“語音-字符轉換技術”在人工智能中的日益成熟和應用,音頻和視頻內容可以迅速轉換成相應的文字內容,根據文字可以剪切成相應的視聽片段,這對于法庭鑒真證詞的方便獲取,值得注意。
?。?)對于一個被告人供述(尤其是翻供)的鑒真,有備而來、連續發問是重要的鑒真方法。常言道,謊言不可能編得天衣無縫,而戳穿的方法之一就在于通過連續發展不斷地追問細節。
謊言的基本結構特征有二:一是企業缺少生活細節問題及其應用邏輯連貫性;二是我們經??梢宰儞Q說辭。如果學生能夠得到充分做好準備,有針對選擇性地循序追問所謂的“事情進展”與“變化主要原因”,瞬間思維的邏輯縫隙乃至社會沖突就難免會發生和暴露出來。
實踐中發展較為系統常見的問題是,公訴人的追問學生往往由于缺少發掘生活細節的連續性(大多只準備了基于網絡犯罪行為構成一個方面的“大”問題);法官也不能進行及時、機敏地切入分析問題的斷裂點,跟蹤補充發問。
對于被告人的翻供問題,及時通過播放最初供述的錄音錄像也是一種很有必要的。既可起到讓被告人與自己“對質”的效果,也有利于法庭之上實現全面深入了解被告人的供述情況。毋庸諱言,欲嫻熟運用綜合上述研究方法,均有賴于教師職業教育經驗和精心設計準備。
(3)對于建真來說,一般有三個關鍵點,即物證來源(包括物證、文件證據、視聽資料及電子證據)的可靠性、證據收集的規范化及羈押的完善程度,以解釋在法庭提出的證據,以及在罪案發生時提取及檢取的證據,不但在形體及外觀上具有視覺特征,而且在實質上亦具有客觀真實性。
《但書》的存在和現實作用是提醒司法機關不僅要對構成要件作出形式上的解釋,而且要對構成要件作出實質性的解釋。
深圳法律咨詢網認為,但書的存在既不是對罪刑法定原則的挑戰,也不是為了防止不正當、虛假、錯誤案件的發生而產生的刑法矛盾。但如何在司法實踐中運用好“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標準,還有待于進一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