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民事司法系統受到了很多批評。正是在這種批評的背景下,伍爾夫勛爵被任命為英格蘭和威爾士的制度審查員。如果從索賠人的角度來看,民事案件獲得成功,其結果將是若干民事補救措施中的一種,這些補救措施的設計將使索賠人受益。在民事訴訟中,索賠人將起訴被告,索賠成功將導致對索賠人的判決。法律合同是民法,所以被告會被 "起訴 "或 "被訴訟",或被 "索賠"。在過去的幾年中,該系統已經被許多問題所困擾,這些問題是由于難以進入該系統,程序復雜、緩慢、昂貴。伍爾夫委員會提出了一份報告,即《訴諸司法,1996年最終報告》,其中提出了約300條建議,對民事司法系統進行了改革。在這之前,有62份報告,不幸的是,他們正在逐一解決。這份報告是第63份,旨在對民事司法系統進行全面審查。2005年4月,新的組織--女王陛下法院服務局(HMCS)成立。皇家法院服務局的目的是高效和有效地提供司法服務。該組織有七個地區。西北部、東北部、中部、威爾士和柴郡、東南部、西南部和倫敦。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建立一個新的法院管理制度的建議源于羅賓-奧德爵士對刑事法院的審查。因此,政府接受了羅賓爵士在《人人享有正義》白皮書中提出的建立統一的法院管理制度的建議。民事司法系統為兩個私人當事方或組織之間的訴訟提供了一個平臺,以獲得資源。訴訟是在合同、婚姻、離婚、監護權、遺囑認證、房地產或侵權行為發生爭議后產生的。因此,民事司法系統旨在解決個人或組織之間的糾紛。國家不參與民事案件,除非它提供法院和人員。民事司法系統的目標是保證那些受爭議影響的人可以很容易地訴諸該系統,以迅速、簡單、廉價和有效地解決他們的沖突。
伍爾夫委員會發現的問題
在《伸張正義。最終報告中,伍爾夫勛爵對民事司法系統進行了一些深遠的審查,但當時的系統未能實現所有這些目標。伍爾夫勛爵認為,讓法院更容易進入,可能會導致大量案件的出現,從而提供一個快速的解決方案,并保持成本下降。伍爾夫委員會研究的主要問題是費用問題。伍爾夫勛爵發現,在索賠額低于12,500英鎊的案件中,超過40%的案件中一方的費用超過了爭議的金額。訴訟程序的復雜性使得律師的服務至關重要。民事司法審查發現,鄉村法院的案件時間可能長達三年,高等法院則為五年。律師和法院都無視為訴訟的每個階段規定的時間限制。長期的拖延給事故受害者和索賠者帶來了難以忍受的心理和經濟負擔。訴訟往往被看作是一個戰場,在對抗過程中沒有規則可循。即使在1999年的改革之前,舊的規則主要是直接為審判做準備。對口頭證據的重視程度過高。因此,口頭證據減緩了訴訟程序,從而增加了成本和延誤。
伍爾夫委員會的建議
伍爾夫勛爵在他的報告《訴諸司法》(1996年7月)中提出了他對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建議,以解決這一問題。他的建議是將民事案件分配到 "軌道",這將決定司法案件的管理程度。伍爾夫勛爵建議制定訴前協議,規定行為準則,促使各方在訴前階段采取合理的行為。他們努力通過建立一個信息交流的時間表來實現這一目標。如果證明有必要進行訴訟,訴前協議也應使訴訟程序按時間表高效進行。根據伍爾夫勛爵的說法,1995年,在一項鼓勵采用案件管理方法的實踐指示之后,法院已經向案件管理邁進,但直到新的《民事訴訟規則》(CPR)的出臺,案件管理才全面生效。案件管理還引入了確保案件勤勉地進行。一旦訴訟開始,提出辯護就會觸發法院的案件管理權力。小額訴訟軌道案件處理的是價值低于5,000英鎊(或人身傷害案件為1,000英鎊)的訴訟。它實際上從來不是一個單獨的法院,是鄉村法院用來處理相對較小的索賠的程序。該程序旨在為解決小規模的消費者糾紛提供一個廉價、簡單的機制。當事人可以根據《1990年法院和法律服務法》第11條制定的《1992年非專業人員代表(聽證權)令》選擇由非專業人員代理。快速通道案件處理的是價值在5,000至15,000英鎊之間的訴訟,通常由鄉村法院處理。雖然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改變某些事項,但規則非常明確,如果一方希望改變追蹤的日期,必須向法院提出申請。對 "快速通道 "的審判采用固定費用,以減少律師的費用。分配到多軌案件后,將處理價值高于15,000英鎊的訴訟。它為案件的管理提供了指導,并為法院采取的這些步驟制定了時間表。與快速通道不同的是,多通道將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確定線索。高等法院只審理多軌案件。
對伍爾夫勛爵報告的批評
對從業人員來說,一個主要的問題是,新的《民事訴訟程序規則》自推出以來一直在不斷修訂和擴展。根據Elliot和Quinn的說法,伍爾夫勛爵熱衷于鼓勵的公開性作為其改革的基本原則可能會受到 "恐懼因素 "的影響。伍爾夫勛爵制定訴前協議的目的是為了鼓勵庭外和解,但根據Elliot和Quinn的說法,索賠人可能會失去 "如果案件進入審判階段,他贏得了更好的和解機會",庭外和解會造成不公正,因為 "各方通常持有不平等的談判地位"。
約翰-鮑德溫教授(2003年)進行的研究強調,執行是民事司法系統的一個弱點。危險的是,如果執行系統沒有得到改善,債權人將尋求其他方法來保證付款。使用訴訟前協議和索賠人要約來鼓勵預審和解,可以將案件轉移到法院進行訴訟。當事人通常持有非常不平等的談判地位,這是因為大量的和解失敗造成了不公正。
贊德教授(1998年)認為,改革從根本上存在缺陷。贊達爾批評了拖延的原因,指出 "未經證實的意見 "而不是真正的證據。根據Zandar的說法,他覺得案件管理只適合于少數案件,關鍵是要確定這些案件。大多數人都會覺得,正義有一個干預性的法官來引導各方解決他們的爭端,并通過簡短、尖銳的線索和有限的口頭證據來完成。Zandar認為,訴訟可能非常昂貴,而且國家資金往往無法提供。
民事司法系統及其目標
民事司法系統通過對案件的管理,確保訴訟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遵守時間表,并只進行必要的工作,實現了降低成本、延誤和復雜性的目標。民事案件的上訴制度是由縣法院或高等法院提出的,可以向上訴法院民事庭提出上訴,但僅限于法律問題。另一種是來自高等法院的上訴,可以就重要的法律問題向上議院上訴,最后一種是來自上訴法院的上訴,可以就事實或法律問題向上議院上訴,但通常允許就重要的法律問題上訴。
綜上所述,民事司法系統為那些索賠人和被告提供了一個快速、廉價和公正解決糾紛的渠道。在民事司法系統中,犯罪者不是對國家負責,而是對遭受犯罪直接影響的受害者負責。雖然多年來,該系統一直受到許多問題的困擾,但伍爾夫委員會試圖在1996年提出一份報告,即《訴諸司法》的最終報告,對該系統進行徹底的改革。
安迪,周一在當地報紙《東安格利亞郵報》上刊登了一則廣告,內容是懸賞5000英鎊尋找他的狗,卡西。周三,Bolam,對廣告的回應是買了一個特殊的設備,花了500英鎊來尋找這只狗。周二,牧羊人斯坦發現狗在攻擊他的羊群,并抓住了這只狗。星期五,他把狗帶到了奧德卡斯特鎮,在那里他被告知了懸賞。另一個問題是,如果斯坦是安迪的弟弟,而狗在回到安迪身邊之前就已經死了。安迪在當地報紙《東安格利亞郵報》上刊登廣告,懸賞5000英鎊尋找一只罕見的種狗--卡西。他在附近的山坡上鍛煉寵物時丟失了。要約是要約人愿意在特定條件下達成協議的明確表示。它的方式是讓一個有理智的人明白接受它將導致一個有約束力的合同。要約也被認為是由要約人和被要約人提交的自愿但有條件的承諾,如果被要約人接受,就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邀約只是宣布愿意進行談判;它不是要約,也不能接受,這樣就形成了有約束力的合同。正如Pharmaceutical Society of Great Britain v Boots Cash Chemists Ltd [1953] 1 All ER 482一案的觀點,如果一個人以某種價格宣傳商品,他們就有權進入商店并按標價要求商品。(Furmston,et al. 1996)顧客在進入商店時得到了一個籃子,在從貨架上選擇了他所需要的物品后,把它們放進籃子并帶到了收款臺。如果經銷商接受了這個提議,就會締結一個合同。
在Partridge v Crittenden [1968] 2 All ER 421一案中,被告在廣告中宣傳以國家規定的價格出售斑點雞和母雞。他被指控違反《1945年鳥類保護法》的規定,非法提供出售野生活鳥。該廣告出現在 "分類廣告 "的一般標題下,沒有直接使用 "出售 "一詞。因此,該廣告只是一個簡單的談判邀請。帕克勛爵認為,"將其解釋為邀請談判而不是出售的要約是有商業意義的"。在Carlill訴Carbolic Smoke Ball[1893]案中,被告是一種名為 "Carbolic Smoke Ball "的醫療制劑的所有者。他們在許多報紙上刊登廣告,懸賞100英鎊,獎勵任何按照每個煙球提供的印刷說明,每天使用三次,連續兩周,并感染感冒、流感或任何其他疾病的人。該廣告還聲稱有1000英鎊存入銀行,以顯示他們對此事的誠意。看到廣告后,卡萊爾夫人購買了一個球,并按照指示使用,但不幸地感染了流感。于是,她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得到廣告中承諾的資金。上訴法院說,該公司不僅說他們將支付100英鎊,而且他們還在銀行存了1000英鎊,以表明他們有意建立法律關系。這不是 "與整個世界 "的合同,而是與履行報價條件的任何人的合同。使用煙霧球的行為是通過行為接受的,而直接使用煙霧球構成了對價。上訴法院認為,駁回這些不同的請求并不困難。Bowen大法官有效地摧毀了要約不能向全世界發出的論點。此外,Bowen LJ說,'為了使合同具有約束力,應該有任何接受的通知。從事情的性質來看,履行條件就足以接受,而不需要通知它,在這種廣告中提出要約的人,其要約必須根據這一常識性的思考來解讀。從上面的案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安迪所做的廣告,為歸還他的狗Cassey提供獎勵,是一個單方面的要約,向全世界發出的要約,當任何人執行歸還他的狗的行為時,就會形成一個接受,以締結合同。
2 (a) Bolam在周三回應了廣告,并購買了價值500英鎊的特殊設備,以便找到那條狗。他想索賠他所購買的費用。根據New Zealand Shipping Co Ltd v A M Satterthwaite & Co Ltd, [1975] AC 154一案,Bolam不能對他購買的費用提出索賠,因為廣告中的獎勵是為了找回那條狗。如果Bolam想索賠,他應該把狗帶回來給Andy,但不是在歸還狗之前。
2 (b) 另一方面,牧羊人斯坦在星期二發現狗在襲擊他的羊群。他抓住了那條狗。當時,他沒有注意到這個廣告,但如果他知道這個獎勵,他將有權要求獲得獎勵。在Williams v Carwardine [1833] 4B & Ad. 621和R v Clarke [1927] 40 CLR 227(Australia)一案中,如果一個人不知道這個提議,但出于其他原因,他就不能要求獲得獎勵。與Gibbsons v Proctor [1891] 64 LT 594一案不同的是,雖然警察不知道懸賞的存在,但卻被允許追討懸賞。不得不說,后一種情況與法律原則相悖。下一個問題是,當斯坦在星期五把狗還給安迪時,他是否能要求得到獎勵。周五,斯坦把狗帶到了奧德卡斯爾鎮,但他不可能要求得到獎勵,因為他當時并不知道安迪提供的獎勵。然而,在星期五,他被告知有賞金,他把狗帶到安迪那里領取賞金。他對獎勵的了解來自于第三方,例如鎮上的人,這并不重要,因為當他把狗帶到安迪面前時,他是受獎勵的驅使。因此,他應該能夠要求得到獎勵。
然而,安迪想說的是,當他在當地的商店里貼出告示時,懸賞的提議已經消失了。在Powell v Lee [1908] 99 LT 284一案中,提到接受要約必須由受要約人本人或授權代理人傳達給要約人。這是指雙邊要約的情況。在單邊要約中,類似的論點并不具有說服力。根據Frederick Pollock爵士在他的《合同原則》(1950)中的說法,他對接受要約和履行要約進行了區分。一旦發價人明顯開始履行行為,發價的接受就完成了。當行為已經完成時,要約的履行才算完成。因此,這意味著在受贈人開始履行行為后,發價人不能撤銷發價,盡管該行為尚未完成。如在Luxor (Eastbourne) Ltd v Cooper [1941] AC 108一案中,賣方公司已委托代理人代表其銷售房產,并同意在銷售完成后支付傭金,但在銷售完成前,賣方公司退出了銷售。
在單方合同的情況下,會出現這樣的問題:發價人如何知道被發價人已經進入合同的履行。他應該能夠通過他發出要約的同一媒介來撤銷要約,但一旦他發布了要約廣告,并不總是與要約簽約。在Shuey v United States 23 L Ed 92 US 73(美國最高法院)一案中,在權利產生之前通過公開宣布的懸賞提議可以通過提出的同一渠道撤回。在條款得到遵守之前,該要約并不產生任何合同。此外,要撤銷要約,要約人必須在受要約人接受要約之前發出足夠的撤銷通知。安迪在當地的一家商店張貼了一份通知,與他在當地報紙上刊登的廣告不同,他是在撤回要約。可以說,當地商店的通知是無效的,因為它是針對商店附近的人,而不是整個城鎮或整個村莊及其周圍地區。斯坦可能會反駁說他沒有注意到要約的撤銷。因此,Stand可以要求獲得他的獎勵。
2 (c). 此外,斯坦是安迪的弟弟并不重要,因為斯坦是一個獨立于安迪的法人。因此,斯坦應該像其他人一樣被強制執行合同。
2 (d). 另一方面,出現的問題是,卡西在歸還給安迪之前就死了,這有什么關系?安迪會辯稱,廣告是在尋找狗的歸還,并沒有提到它是死是活。如果這個論點被接受,他就會成功,但這絕對不是事實。 深圳寶安合同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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