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隨著房地產市場監(jiān)管政策的不斷出臺,許多家庭選擇以未成年家庭成員的名義登記房屋。但父母以未成年人的名義處置房地產,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否則處置行為將被認定為無效。最近,惠州大亞灣法院審理了一起房地產銷售合同糾紛案件。深圳房產合同律師帶你一起看看這個案例。
最近,廖向惠州大亞灣法院起訴了葉的三口之家。廖說,2020年,他與葉、葉的妻子、葉的兒子葉簽訂了房地產銷售合同,同意以被告葉的名義購買惠州大亞灣西區(qū)的房屋。由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辦理資本監(jiān)管手續(xù)和產權轉讓手續(xù),原告多次催促后仍未履行,三名被告被起訴法院。
由于葉的兒子只有16歲,是未成年人,房地產銷售合同由監(jiān)護人簽訂,被告葉在合同末尾的賣方欄簽字并注明簽字。合同簽訂當天,原告廖委托外人通過銀行轉賬向被告葉支付10萬元,并積極聯系銀行機構和房地產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但被告未按合同向銀行機構辦理資金監(jiān)管手續(xù)和產權轉讓手續(xù)。被告葉的妻子說,她想賣掉房子來購買金融產品。后來,被告葉曉說,他不同意這種行為。
《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監(jiān)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監(jiān)護人的原則履行監(jiān)護職責。監(jiān)護人護被監(jiān)護人的利益外,監(jiān)護人不得處置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法院發(fā)現被告葉曉是未成年人,其父母以監(jiān)護人的名義出售財產后,銷售資金用于購買金融產品。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投資金融產品有一定的風險,這顯然不是保護葉曉財產權益的最有利方式該行為并沒有保證未成年人的財產利益得到應有的保護,原告也沒有證明他已經履行了相應的注意義務。
因此,法院認定,涉案房地產銷售合同應當依法視為無效。原告與被告葉簽訂涉案合同時,都知道被告葉小某不到18歲,原告和被告葉某的過錯相當,葉某應將10萬元押金返還原告廖某。
法官提醒,當父母處罰未成年人財產時,只有當處罰行為損害未成年人的權益時,才會被認定為對未成年人無效,只有與對方的合同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才會被認定為無效。法院在處理父母處置未成年子女財產案件時,不僅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權益的最佳保護,而且要防止未成年父母在交易過程中基于其他因素惡意后悔,濫用未成年人財產無效法律規(guī)定,違反誠信原則,損害對方的合法權益。深圳房產合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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