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區分民間借貸和商品房買賣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第231期刊載有典型案例,其中有一定的指導作用,其裁判思路應當值得參考,深圳房產合同律師了解到裁判的要點是:商品房買賣合同一方主張名為房屋買賣合同實為民間借貸的,在沒有充分證據證實當事人之間存在隱藏法律關系而且隱藏法律關系真實存在并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的情況下,不宜簡單僅以交易習慣為由否定房屋買賣法律關系而認定為借貸法律關系。
民間借貸當事人選擇的借貸方式。判斷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不能僅看合同的名稱、形式或者內容,更重要的是分析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實質。
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售房一方并未準備實際交付房屋,而購房一方亦不關心取得所購房屋產權。而且雙方當事人的關注點集中在《回購協議》及其相應的違約金上,則足以證明雙方之間真實的法律關系是民間借貸。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特征
商品房買賣合同作為不動產買賣合同的主要類型,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標的物在法律上呈現出復雜的形態。交易的房屋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還包括建筑物和小區的公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2、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以登記為成立條件。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行政干預強烈。由于土地房屋類不動產價值巨大,對國計民生影響很大,國家對房地產行政監管相對較為嚴格。如國家實行登記制度、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實行限購政策等。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
通常情況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當事人、標的物及其數量和質量、付款、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違約責任等。
1、當事人
商品房的出賣人一般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注明其名稱、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記號、住所及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買受人如為法人或其他組織,同樣予以注明。如為自然人,則應注明其姓名、身份證件號碼、住所及聯系方式等。
2、商品房基本狀況
首先要注明出賣人出售房屋的法律依據,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證或建設用地批準證書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如為預售商品房,還應明確其預售許可證號。
其次,要注明商品房的基本情況,包括具體位置、樓層、朝向、建筑面積及套內建筑面積等。其他裝修、裝飾等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
3、價款及支付方式
商品房的價款包括單價與總價兩種。總價可以按幢、套或單元計價,不論商品房實際面積與約定是否存在誤差,均不對其價格進行調整。單價是按商品房面積計價,可分為依建筑面積計價、依套內建筑面積計價和依使用面積計價三種方式。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價款支付方式一般有三種方式:
第一,以所購商品房抵押貸款的方式付款,也稱按揭付款;
第二,一次性付款;
第三,分期付款。
按揭付款方式,應明確約定買受人應支付的首期金額及支付時間與方式,向哪家銀行申請貸款,如貸款申請不獲批準時有關事項的處理等。如為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則應明確房款或各期房款的支付時間及方式。
4、商品房交付使用方式及條件
合同需明確商品房的交付時間與程序。通常由出賣人于合同約定日期前通知買受人前往商品房所在地接受交付,買受人則于交付使用通知送達后按約定或通知指定的日期接受交付。
合同應對商品房應當具備的使用交付條件約定,主要為商品房應具備必要的驗收文件,如建筑工程質量驗收、消防驗收、綜合驗收登記備案表等。買受人依照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對商品房進行驗收。
5、公共配套設施設備條款
由于商品房的正常使用有賴于各種公共配套條件的完善,因此合同對該部份應當予以明確約定。
6、面積差異的處理
當事人可對房屋面積的差異作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深圳房產合同律師講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確定。
深圳房產合同律師解讀:買賣合同 | 深圳房產合同律師解讀:提前還款 |
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所得的貸款歸 | 深圳房產合同律師談未經共有人同 |
深圳房產合同律師談父母賣未成年 | 深圳房產合同律師講述樓房交付8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