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遺產繼承協議和分割協議的區別?
1.遺囑是一種單方面的法律行為,深圳房地產糾紛律師講到即遺囑是一種基于遺囑人單方面意圖的法律行為,可以產生預期的法律后果。分離協議要求協議在家庭中所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簽署協議后生效。
2.遺囑處置個人財產,處置他人財產無效。分割協議處理的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協議生效后,即使財產處置完成,當事人也不能后悔。
3.遺囑有多種形式,包括公證遺囑、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分離協議以書面形式為主。
4.遺囑簽署后,除簽字人協商一致外,可以撤銷和變更遺囑。
二、如何分割遺產
1.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平等。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2.對于生活中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予以照顧。對于已履行主要支持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得到更多的分數。具有支持能力和支持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支持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雖然有支持能力和支持條件的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他們不履行支持義務。在分配遺產時,他們可以得到更少或更少的分數。
3.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不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其余部分可以按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4.遺產分割時,胎兒的繼承份額應保留。胎兒出生時為死體,保留的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未保留的,從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中扣除。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繼承人繼承;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繼承。
5.對繼承人以外缺乏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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