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如果按照正常的思維邏輯來講父母參與出資買的房,不一定屬于子女的個人財產,如果是婚前父母出資購買明確表示該房子只給夫妻一方所有的,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否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在中國,孩子結婚買房,很多父母都會給一定的經濟支持。那么問題來了:父母參與并出錢的房子,就算是子女的個人財產嗎?萬一出事,這錢還能退嗎?現在,深圳房產買賣律師將用專業的法律知識來回答您的問題。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一、婚前買房
1、婚前一方沒有父母可以全額出資,產權信息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小明和小李準備結婚,小明的父母拿出全額資金給他們買了一間婚紗房,以小明的名義登記。如果父母在婚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該出資應被視為給子女的個人禮物,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該禮物是給雙方的。由于婚前父母支付全部款項,而且房子是以小明的唯一名義登記的,小明對房子擁有絕對財產權,而且這些婚前財產并沒有流失。
2、婚前一方沒有父母出首付,產權進行登記企業在出資方子女名下。舉例:小明和小麗準備工作結婚,小明沒有父母出首付給員工他們自己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名下,婚后由小明一人進行還貸。這種情況與上述類似,婚前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是以投資者的名義登記的,產權歸小明。但是,婚后還貸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離婚,小麗可主張用于還貸的共同財產。
3、父母雙方應當在結婚前全額繳納,財產權應當以子女雙方的名義登記。舉個例子:小明和小麗要結婚了,父母各出了50萬給他們買了婚房,登記在小明和小麗的名下。由雙方通過父母出資企業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沒有按照他們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雙方都是父母出資為二人購房,并且房產證登記了兩人名字,房屋產權管理屬于我國夫妻二人,而出資組成部分每方50萬被認定為對小明、小麗的贈予,如果擔心中國將來可能發生一些意外變化情況,可以在贈予合同中約定某項工作條件,例如分手,一旦經濟條件以及達成,雙方父母教育可以同時主張要回贈予資金。
4、由父母雙方支付婚前定金,并以雙方子女的名義登記產權。例如,小明和小李就要結婚了,他們的父母各出10萬美元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和小李的名下。與前一種情況類似,雙方父母出資為兩人購買了一套房屋,其姓名登記在房產證上,房屋產權歸夫妻雙方所有,雙方各出資10萬元認定為對小明、小麗的贈予。
二、婚后買房
1、婚后生活一方沒有父母出全額,產權進行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小明和小李結婚后,小明的父母用小明的名字登記,全額為他們買了一間婚房。《婚姻法》第(三)條司法解釋規定:“父母一方以投資人子女名義登記的婚后為子女購買的房地產,只能作為贈予子女一方的財產。不動產視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這里的投資是指總投資,解釋主要是基于我國的實際情況:房價飆升,父母往往把畢生積蓄花在子女身上,希望子女在投資的前提下能有一個長久幸福的婚姻。因此,小明的父母完全出資,房子是小明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2、婚后父母一方支付首付,產權登記在投資方子女名下。例如:小明和小李結婚后,小明的父母支付首付款給他們買了一棟以小明名義登記的婚樓,小明婚后還了貸款。《婚姻法》第二條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如果父母在婚后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除父母明確表示將房屋贈予其中一方外,該出資應視為贈予雙方的禮物。雖然該房屋只以一個小明的名義登記,但夫妻雙方在婚后還清了貸款,而且父母沒有明確的書面證據證明這筆投資只給了小明,但這筆投資通常被視為送給丈夫和妻子的禮物。
3、婚后雙方通過父母出全額或首付,產權登記在我們雙方對于子女名下。小明和小李結婚后,他們的父母給他們買了一座婚紗房,并以小明和小李的名字登記。這是很容易理解的,如果沒有其他相反的協議,無論是全部還是貸款都應該被承認為送給雙方的禮物,房子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
上述婚后購房情況是以父母有送禮意向為前提的。根據最新的司法意見和做法,在父母無意贈送禮物的情況下,無論財產權屬于哪一方,都應當承認購買資本出資的子女的臨時出借資金,子女有償還義務。以上內容就是深圳房產買賣律師為您講解父母參與并出錢的房子,就算是子女的個人財產嗎的相關法律內容,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房產財產方面的法律問題,還請您在線咨詢深圳房產買賣律師為您一對一進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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