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簡介
王某和張某結婚后,張某將自己所購買的全部房產中的一套房產加上趙某的名字,再將該房產改成了趙某的名字,隨后王某將該房產A贈與并轉讓給母親。在李某母親結婚后購買房產B時,張某還將其婚前房產C的銷售款C的200多萬轉讓給王某母親,還將其婚前房產中的銷售款B。劉某婚后還將自己婚前的一套房產E賣掉,再以自己的名義貸款購買了一套房產F,房產F的首付款600多萬都是從E房產的銷售款中提取。2020年,趙某在家中大掃除時,無意中發現丈夫張某的日記和存檔光盤,里面有大量記載張某與多名異性發生不正當關系的文字和視頻。王某出軌事實曝光后,不想悔改,而是連續起訴趙某母親,主張某母親名下的房產A,房產B均以夫妻名義分割。
案件結果
當事人通過法院調解離婚,調解內容如下:
1、張與趙離婚;兩方各自的存款住宅基金。
2、個人存款額在養老保險中應分別享有;各方各負各的債務。
深圳離婚律師分析
本文以趙為例,闡述了如何對待A物業這一問題。B和B的財產F。鑒于甲、乙以趙母親的名義,已被有效判決認定贈與有效,財產歸趙母親所有;財產B涉及趙母親的利益,包括張投資,張有權向趙母親索賠,但不能在離婚訴訟中處理。所以,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需要處理的主要是趙名下的財產。
綜合下列因素,筆者認為雙方盡快調解離婚對趙最為有利的原因如下:
1.房地產F以趙的名義登記,由趙居住,首付款來源于出售婚前趙先生的房產。不動產F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本息僅為五十萬以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當時,張不再償還趙的欠款,還款由趙一方負責。若當事雙方按照上述調解書調解離婚,不但能盡快解除婚姻關系,而且離婚后還清的按揭本息視為趙以個人財產償還。張不再要求償還這部分貸款的本息和相應的財產增值;如果離婚訴訟繼續,隨著時間的流逝,張可以要求財產F的權益會越來越多。
3.張提出,財產F必須與A.財產B一起處理,不同意在本案的調解程序中單獨處理。筆者證實A項財產屬于趙媽媽,當然不能同意應其要求處置財產。
4.張提供的銀行明細表明,它沒有多少可分割收入,并表示愿意分割夫妻共同債務。不經調停,他可以承擔更多的債務。
5.調停離婚是解除婚姻關系最快的方法,它能夠盡快地擺脫婚姻中的失敗和痛苦。
實際上,本案之所以能夠調解結案,主要是因為律師掌握了案件事實和法律,能夠在復雜的情況下梳理出最有利的途徑,當然,還結合張的身分和趙的日記掌握了。作為一位大學教授,很關心自己的名聲,寫不下去的日記是他的結,這也是張愿意調解離婚的原因之一。所以,在辦理離婚案件時,不僅要幫助當事人依法為自己爭取利益,還要結合當事人的心理和迫切需要,制定相應的訴訟策略和規劃。深圳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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