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在接受房地產項目前,應充分調查了解項目地塊的基本情況。作為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商事主體,理應在受讓房地產項目前對項目地塊的基本情況進行充分調查并知悉。在簽署合同前未進行充分調查,事后又以實際地塊情況與合同約定的情況不一致為由,主張轉讓方違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深圳律師咨詢網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問題。
一、貴州財浪公司的股東為中國貴州萬東公司(持有60%股權)、趙為群(持有40%股權)。
二、2013年12月30日,Guizhou Wandong Company、趙維群和牟英明簽署了轉讓合同,協議: 貴州萬東公司、趙維群將持有貴州彩浪公司全部股份,并將貴州彩浪公司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轉讓給牟英明。開發項目總用地面積約46000平方米,在規劃紅線以內。股權轉讓1、2億元,分期付款。
三、后因牟映明逾期進行支付第二期、第三期中國股權投資轉讓款,貴州萬東公司、趙為群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牟映明繼續發展支付企業股權可以轉讓款,并承擔違約金。
四、在訴訟中,被告牟英明辯稱,貴州灣東公司與趙偉群違反了合同,其中之一就是: Guizhou Wandong 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故意隱瞞該項目工地規劃設有輕軌變電站,并包含近10畝林地,導致 Guizhou Wandong 實際承諾的土地面積為4、6萬平方米。
五、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不接受牟英明的抗辯,決定支持貴州萬東公司和趙偉群的訴訟請求。牟先生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不支持牟英明的反對意見,因為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以及綠地是總體規劃的強制性要素,牟英明完全可以獲得上述信息。而對于房地產開發而言,項目選址的整體規劃對項目開發收益有著巨大的影響,作為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商業主體,應該充分調查和了解,因此,牟英明關于自己不知道何時簽訂合同的說法并沒有充分的證據。
本案中被告主張在簽訂合同時,轉讓方故意隱瞞了有關地塊信息。但實際上,該等信息是很容易通過到項目施工現場實地走訪、到規劃管理部門之間進行分析核實等方式更加了解的,因此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未予支持被告的抗辯理由。
這也提醒我們廣大企業家,在進行一個重大影響投資前,一定要對擬投資的公司和項目成本進行,經過學生全面、客觀、審慎地調查后再去簽訂交易服務合同,可以根據提前化解我國很多國家法律環境風險。
實踐中存在一些企業家認為,聘請律師、會計師做盡職調查需要花費高,并且耽誤了交易活動時間。但實際上,不經過盡職調查就貿然進行教育投資,一旦市場交易審計失敗,企業家將成倍地損失金錢,也會成倍地消耗大量精力來解決問題爭議。因此,通過盡職調查結果進行事先體檢,了解他們投資建設項目安全風險,是非常有必要的。
國有建設用地上建設的無證房屋可以處置嗎?根據《最高國民法院對于轉發住房與城鄉建設部<對于無證房產根據幫忙施行文書辦理產權掛號無關題目的函>的關照》(法[2012]151號),關于國有設置裝備擺設用地上建造的無證房屋可以處置。執行法院應就該房屋是否可轉化為有證房屋征求行政機關意見,并作為確定無證房屋價值的參考。
措置未辦理初始掛號的屋宇,具有初始掛號前提的,施行法院措置后應該向屋宇掛號機構收回《幫忙施行通知書》;暫時不具備初始掛號前提的,施行法院措置后應該向屋宇掛號機構收回《幫忙執行通知書》,并載明待房屋買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關手續具備初始登記條件后,由房屋登記機構按照《協助執行通知書》予以登記。
深圳律師咨詢網提醒大家,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原則上進行“現狀處置”,即處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現狀,買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權利現狀取得房屋,后續的產權登記事項由買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