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由于沒有按時支付物業費用,業主小王每一次進入車庫都要掏一大堆證件,于是就把物業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對該物業糾紛案進行一審宣判,被告物業公司侵權行為不能被認定為侵權行為,判決被告不能妨礙其使用。
小王是南通市某高檔小區的業主,并購買了該小區的地下車位。小王認為物業公司的服務很差,所以一直拒交物業費,雙方有矛盾。后來的房地產公司啟用了車牌識別系統,沒有把小王的車牌號碼輸入系統,小王因為車牌無法識別而不能正常駛入地下車庫,每次都需要向物業公司提供房產證、車位產權證、行駛證等證件,每一次都需要向物業公司提供房產證,才能使用車位。一氣之下,小王就把物業公司告到崇川區法院,要求物業公司停止對其正常使用車位造成的妨礙,并要求將車牌號輸入電子識別系統。
深圳福田律師說法
房地產企業提供的管理或服務,應避免對業主的合法權益造成不當干擾,不得以查驗權證、號牌、攔障設卡等方式阻礙權利人使用自有車位。《民法通則》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按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若已按約定及有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不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收取物業費。對逾期未繳納物業費的業主,物業服務人有權催告其在合理時間內付款,超過一定時間后,物業服務人可以起訴或者申請仲裁。業主不得采取停電、供水、供熱、供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該條是關于業主支付物業費的義務和物業服務人拖欠物業費的救濟途徑的規定,其中明確指出,業主繳納物業費是法定義務的基礎。在此基礎上,業主也應該寬容、友好,客觀理性地評估物業服務,及時繳納物業費,從而提高物業服務的效率。與此同時,該條還明文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水、斷電等措施催交物業費,這是一種禁止的規定,不論物業服務合同有無約定,物業服務人均不得采取這種措施,并為物業服務公司采取的催收物業費措施畫出紅線,它對于規范物業管理秩序,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 法院裁定
房地產公司從小區的整體利益出發,自購車牌識別系統,并投入使用,旨在使小區停車位更加完善,交通工具的有序管理,極大地方便了車輛的出入和行人,極大地實現了人車分流,改善了小區的居住環境,當業主享有物業公司使用該系統所帶來的便利時,應當支付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物業公司明知小王是業主,仍然多次要求小王在進出車庫出示各種證件,超出必要的管理范圍,給小王正常使用車位帶來障礙和限制。物業公司無權阻撓小王正常使用車位,侵犯其對車位的正常管領、控制、使用權。最后,法院裁定該物業公司侵權,應排除其對小王使用地下車位所造成的干擾,不得妨礙小王開進地下車位。
經過初審,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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