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近日,威海高區法院審理了多起一次性死亡補貼引起的糾紛。死者親屬尚未擺脫失去親屬的悲痛,死亡補貼也因死亡補貼而上法庭。一次性死亡補貼是夫妻共同財產嗎?是遺產嗎?
姜和張張某婚后生了一個兒子姜小某,2009年兩人同意離婚,雙方同意夫妻共同財產歸張某所有,結婚生子姜小某由張某撫養,姜某應承擔的撫養費由其放棄的夫妻共同財產一次性抵消。2020年,姜某因工死亡,社保部門支付了80多萬元的一次性死亡補貼,但家屬對補貼的分配存在爭議,并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
姜死后應獲得一次性死亡補貼,這是對死者親屬的物質補償。一次性死亡補貼不是死者的遺產,而是死者近親屬的共同財產。但是,在分割過程中,應考慮兩個原則:當事人與死者的親密關系和對死者的經濟依賴。在這種情況下,姜離婚后沒有再婚,他的近親只有父母和兒子姜曉。雖然姜以其放棄的夫妻共同財產一次性抵消了其應支付的贍養費,但該協議不妨礙姜曉在必要時向其提出超出協議約定的合理要求。考慮到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姜曉享有的分配權益不能被剝奪。同時,還應考慮姜的父母年齡較大,姜為其獨生子女的現實。在分配一次性死亡補貼時,可以適當得分更多。根據本案,法院裁定姜的父母分別得到34%,姜的兒子分別得到32%。雙方都接受了判決和利息訴訟。
深圳福田律師說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貼,并支持親屬養老金和一次性工傷死亡補貼:
(1)喪葬補貼是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統籌地區。
(2)贍養親屬的養老金應當按照職工自身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無勞動能力的親屬,他們在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兒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經批準的贍養親屬的養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死亡職工的工資。贍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3)一次性死亡補貼的標準是去年全國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殘疾職工在工傷期間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工資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1)項和第(2)項規定的待遇。
2021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通知驗證基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根據國家統計局官網《2020年居民收入和消費支出》公布的202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2021年一次性工亡補貼87680元。
深圳福田律師解析男子獵水鹿還煮 | 深圳福田律師解讀沒準時交物業費 |
深圳福田律師講述在朋友圈罵人判 | 八卦嶺律師談當事人的約定送達地 |
福田農科中心律師解答找深圳刑事 | 深圳福田律師講述我國首例滅失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