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東黎族自治縣男子張某因貪婪,非法捕捉水鹿烹飪,沉迷于口腔卻吃了官司。
近日,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張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罰款3000元,賠償生態資源損失1.5萬元。
案件情況
2020年2月,張某在樂東縣萬沖鎮某村附近的森林深處放置了捕獸夾,捕獵野生動物。3月24日7時許,張某上山檢查時,發現捕獸夾里有一具水鹿尸體,于是放在袋子里下山,回家做飯。不久之后,公安機關在張某家中扣留了5個捕獸夾、1個鹿頭和1條鹿腿。經鑒定,送檢的鹿頭和鹿腿均為哺乳綱偶蹄鹿科水鹿的組織塊。水鹿是國家二級重點保護珍貴的瀕危野生動物。
張某到派出所投案后,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自愿簽署了《認罪處罰具結書》。公訴機關指控張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向海南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依法公告了案件的有關情況。公訴機關在公告期間向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因為沒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
經審理,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張違反了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非法狩獵,運輸了珍貴的國家重點保護,瀕危野生動物,構成了珍貴的危害,瀕危野生動物罪。鑒于張犯罪后自動投降,如實承認犯罪,自首,認罪,可以依法從輕處罰,緩刑對居住社區無重大不利影響,可以緩刑;張捕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然后作出上述判決。
據省第二中學法院主審法官介紹,在本案中,張非法捕獲、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造成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的損失。根據《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鹿科所有基準價值為3000元,《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價值評價方法》第四條規定,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按所列野生動物基準價值的5倍計算。因此,張捕獲并殺害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水鹿,生態損失最低賠償費用為1.5萬元。
野生動物是整個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珍貴而瀕危的野生動物對維持生態鏈的平衡和穩定具有獨特的價值。任何物種的缺失都可能導致整個生態系統的破壞。法官提醒群眾增強法律意識和生態文明意識,嚴格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共同維護生物多樣性,不狩獵、不銷售、不食用,無視國家法律,最終受到法律制裁。
深圳福田律師說法
《中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殺、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銷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律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間或者使用禁用工具、狩獵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款。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狩獵、收購、運輸、銷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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