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是指公證機關對遺囑人立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以證明。它要求遺囑人必須在公證員面前訂立遺囑,然后由公證員對遺囑的內容和遺囑人的簽名給以證明。以下是福田區律師整理的遺囑公證的意義,歡迎參考。
1、遺囑的內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規定,所立遺囑有效。
2、遺囑內容不易被篡改和偽造。
3、有利于保證遺囑效力的實現,保護遺囑人和遺囑受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因遺囑引起的繼承糾紛的發生。
經由公證的遺囑,假如沒有新的公證遺囑推翻此遺囑,是一直有效的。
遺囑是被繼承人(立遺囑人)死后才生效,只要死前沒有的遺囑則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生效,有效期限沒有法律規定。但《繼承法》第25條和第八條限制了期限,可以視為不同情形的有效期。一是接受遺贈的須有意思表示是兩個月之內;二是訴訟時效為兩年,三是超過20年不得再行訴訟。
第二十五條 承繼開始后,繼承人廢棄承繼的,應當在遺產處置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曉得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收或許廢棄受遺贈的暗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曉得或許應該曉得其權力被侵占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不動產掛號暫行條例》頒布后,與此親近相干的繼承法修正也已歸入立法計劃當中,其中涉及房產遺囑公證、繼承公證的問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亟需從立法層面完善相關制度。
我國《繼承法》于1985年公布,沒有規定當事人完成繼承權的方法,我國《民事訴訟法》也沒有將承繼列為非訟事情,這在實踐中就致使了當事人繼承權無奈完成的逆境,特別是在房產承繼畛域。中國公證協會消息發言人、上海市公證協會會長周志揚說,為了解決這個逆境,從我國已有的多年房產承繼公證實際起程,在自創天下列國進步前輩的立法教訓的基礎上,司法部和建設部制造性地劃定了房產承繼公證軌制,從而彌補了我國《繼承法》的立法缺點。司法部、建設部于1991年聯結下發的《對于房產掛號治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執行20多年來,房產繼承公證有效地預防了房產繼承領域的糾紛,保障了當事人繼承權的實現,大量減少了繼承訴訟。房產繼承公證已經被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符合我國國情的做法和慣例。
很多人其實不知道,我國《繼承法》實行近30年來,首要合用部分是公證機構和人民法院,而合用該法的最大的一個法令職業群體不是法官,更不是狀師,而是公證員。開國60多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及司法部、外交部、工商總局、中國國民銀行等數十次公布法例、政策,標準各類承繼公正事務,使我國公證機構成為處置非訴訟遺產承繼事務的僅有部分。實踐證明了公正機構和公證人在繼承領域中的地位和作用,但仍需在完善非訟繼承法律制度的過程中予以進一步確認。
援用一組數據加以解釋:天下各級人民法院2008年、2009年、2010年審結承繼案件為33387件、38036件、48877件,而天下公證機構同期受理的承繼案件分別是415024件、531337件、566502件。而2013年中國統計年鑒表現,天下各下層人民法院一審承繼類案件共審結146649件,而天下的公正機構共辦理承繼公證646090件。這些數據注解,人民法院處置遺產承繼案件僅占到公證機構的10%擺布。而這些,還不包孕遺遺囑正、遺贈撫養和談公證、廢棄承繼申明公正、遺產分割協議公證等等與繼承案件相關的公證事項。
從中能夠看出,公證機構事實上曾經負擔了少量的繼承權確認事情,假如每一年將這幾十萬件房產承繼公證轉由人民法院來處置,無疑將極大地加大法律本錢,加重當事人的訟累。因此,作為一種非訟程序和手段,公證對于《繼承法》的貫徹實施、對于繼承法律關系調整的作用無可替代。
公證屬于非營利性的法令辦事,國度既然以特地弄《公證法》設立了公證軌制和公證部隊,就應該踴躍應用公證機制來解決社會題目,合理地調配法律資本。在沒有訟爭的情況下,國家完整沒有需要將可以由公證機制來解決的承繼題目轉由人民法院來處置。從本錢來看,房產承繼公證費也是遠低于房產繼承糾紛訴訟費的。從效率來看,繼承辦結速度更是遠高于人民法院的繼承裁決速度。將繼承的司法確認交由公證機構來行使,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具有合理性和正當性。
至于房地產治理構造在辦理掛號手續時的謹慎檢察責任及其應負擔的義務,房地產治理構造有謹慎檢察責任和相應責任,但他們不是法律職業人士,沒有司法審查義務,也不具備這種能力,從而不承擔司法審查的責任。對于繼承權的確定,只能交由專業法律機構處理,這是一個常識,也是一種慣例。
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福田區律師,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重點!福田區律師盤點交通損害賠 | 福田區律師:注意啦!非吸罪一定 |
如何開具死亡證明?來看一下福田 | 福田區律師告訴你:如果遇到涉外 |
看這里!福田區律師用一個案件讓 | 原來夫妻財產繼承順序是這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