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令基本上是由法官或地方法官簽發的法院命令,授權執法部門對地點或個人進行搜查,以獲取刑事犯罪證據并沒收物品。隱私權和法治權通常會限制警方調查人員的權力。他們必須持有搜查令或同等證件才能在刑事調查中進行搜查。
在專制政權中,警察有權搜查地點和個人,而無需提供搜查令或法庭授權。例如,如果嫌疑人被追捕并進入房屋,即使沒有搜查令或司法部門的授權,警方也有權進行搜查。這些是“緊追”的豁免
搜查令通常是由合法的法律機構向警方調查員書面和簽發的,以便進行搜查。它還說明了在搜索過程中要查找的項目。這是根據 www.asisonline.org/library/glossary/s.xml
在美國,聯邦認股權證是根據美國法典第 18 條確定的。每個州都有自己的法律來管理搜查令的簽發。根據美國第四修正案,警察進行的搜查需要基于合理原因的搜查令。在美國,也存在“緊追”的例外情況。
官員要獲得搜查令,他或她必須向地方法官證明存在進行搜查的可能原因。可能的原因基于直接信息,即它是從官員的個人信息或什至傳聞信息中獲得的。傳聞信息可通過電話獲得,只要來源可靠即可。在通過搜查令批準的搜查過程中,可以扣押財產和人員。因此,搜查令很重要,因為在搜查過程中查獲的東西將是毫無疑問的證據。如果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進行搜查,查獲的內容可能不足以定罪,但可能足以表明在使用搜查令后可以找到足夠的證據。
在道路上搜查車輛時,不需要搜查令。同樣在非住宅區,他們有可能的原因是其中包含可用作犯罪證據的物品。因此,警察可能會搜查乘客并打開車內的貨物。當警察想要對他們懷疑的個人進行有限搜查時,他們不需要搜查令甚至可能的原因。他們在衣服中尋找任何武器。只有當警方有合理的懷疑,這將有助于他證明入侵是正當的。
根據第四修正案,警察進行的搜查必須有理由并具有特殊性。這意味著一定的搜索應該是指定的人或財產。其他可能需要額外搜查令的物品包括車輛、人員和附屬建筑。如果控制被搜查物品的當局同意,則不需要搜查令。如果證據在美國也是顯而易見的,則不需要搜查令。
當一個人已經被逮捕時,也不需要搜查令。當局允許警察對周圍車輛等附近的人進行全面搜查,以尋找武器或任何其他可用作犯罪證據的物品。如果此人在屋內被捕,警方有權搜查房屋并對房屋進行“保護性掃蕩”,因為擔心可能有其他人躲藏在這些房屋內是合理的。在警察認為存在公共危險的情況下,也可以進行搜查。在出租的房產中,房東不允許警察搜查租戶的房子。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出示搜查令來搜查租客的房子,就像如果這是他或她的家一樣。但是,在沒有客人或房間占用者同意或批準的情況下,可以在管理層同意的情況下搜查酒店。
通常在對某個前提進行任何搜索之前進行準備。進行搜查的官員將盡可能從內部渠道獲取對他們有幫助的信息,這些信息將予以保密。此類信息可能由臥底警察或線人提供。附近有疑似飛行風險人員圍堵場所時,應保護相關門窗及其他人員可能逃逸的路線。然而,警察在逮捕后搜查一個人,逮捕必須是合法的。如果警察有足夠的時間獲得搜查令但沒有這樣做,則他或她進行的搜查是不合理的。
根據 http://www.washburnlaw.edu/wlj/40-2/article/shuck-sherri.pdf,美國可以強制執行第四修正案的保證要求的唯一方法是保持排除規則的完整性。在警務人員有可能獲得搜查令并有能力獲得搜查令但他們選擇不獲得搜查令的情況下,不允許使用獨立來源原則,可以保持完整性。
根據 http://www.answer.com/search+warrant&r=67 要獲得搜查令,警察必須簽署一份宣誓書,其中包含支持信息,然后確定搜查令的理由或情況。該官員在簽署誓章時宣誓誓章中的信息盡其所知是真實的。如果警察在獲得搜查令時撒謊,他或她可能要對被搜查的個人或財產承擔個人責任。但是,如果另一名有理智的警官可以相信如果沒有搜查令進行搜查是非法的,則警官可能不承擔責任;但僅限于他根據既定法律和當時該官員所掌握的信息。
也需要搜查令的警官也應親自到場或直接與可用的法律權威(如法官或地方法官)交談。他或她應該提供有助于確定可能的原因的信息,這將導致搜索可能導致與犯罪有關的證據。然后,該官員在宣誓書中詳細說明將被扣押和搜查的個人以及場所或財產。通常手令不需要指明進行搜查的方式。根據 http://www.irs.gov/irm/part9/cho4s12.html,搜索應由以下文件組成,并且每個文件都應具有特定的法律目的。這些文件是搜查令的申請。宣誓書、搜查令、搜查令附件和搜查令返回。搜查令附件有兩個,分別是對被搜查地點的描述和對被搜查物品的描述。
搜索完成后應返回搜索。自執行搜查之日起 10 日內歸還,查獲物品清單也應歸還給執行搜查令的法定機構。清單應表明被扣押的物品是違禁品,以及某些物品是否已退還給保管人。獲得退回物品的收件人或將其移交給其他聯邦或地方執法部門。
搜查令有為所有搜查令準備的清單。為一項調查中的許多相關站點準備了一份搜查令清單。在 CI 代理人協助其他聯邦、社會或州機構的調查中,不需要。
有為所有 CI 搜查令準備的搜查令計劃。每個搜查令站點通常是一個搜查令計劃。
有關搜索時間和日期的更改應始終通知 SAC。一旦進行搜查的警察進入該場所,就應確保搜查令的安全,并將搜查令宣讀給該場所的控制者。
在搜查之前,會拍攝照片甚至視頻以顯示當時房屋的狀況。它們還有助于確定被扣押的證據地點。稍后會勾勒出該前提的草圖,并標記其房間。
搜查令所描述的范圍之外的更廣泛的搜查通常是出于以下原因:警官和其他人的安全、防止銷毀證據以了解更多關于證據的信息以及可能被認為位于其他地點的其他財產.
發出搜查令時,與搜查有關的人并不在場。因此,他或她當時可能不會對此提出異議,但可以稍后在他或她的審判前質疑逮捕令的有效性。
在所有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搜查令不能被認為是相同的。與獲取公司業務記錄相比,搜查令僅查找和扣押一件證據(例如可卡因、槍支等)是相當簡單的事情。
因此,權證可以說是調查中使用的強大而限制性的工具。它們具有侵入性,因為它們允許官員侵犯個人隱私。 深圳律師事務所
福田律師談刑事司法系統的程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