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不同地區已經形成了不同的法律體系,每個體系都有不同的來源。討論馬來西亞的法律制度。
1.0 世界法律制度類型
“法律制度”一詞有多種定義。法律制度是一國內部規范個人與他人以及個人與政府之間關系的規則和制度框架。今天是民法、普通法、習慣法、宗教法、社會主義和混合法體系。
民法是當今歐洲大部分地區、整個中美洲和南美洲、亞洲和非洲部分地區,甚至是普通法世界的一些離散地區(如路易斯安那州和魁北克?。┑闹饕蓚鹘y。民法起源于羅馬法。民法是一套由法官適用和解釋的綜合規則體系。除此之外,民法比普通法更古老,分布更廣,在許多方面更有影響力。
普通法是一種源自法官裁決的法律體系,而不是制定法或憲法。它基于傳統、過去的實踐和法院通過解釋法規、法律立法和過去的裁決而設定的法律先例。
習慣法是一種傳統的共同規則或慣例,已成為社區、專業或行業中公認和預期行為的內在組成部分,并被視為法律要求。當今世界上沒有多少國家會在完全習慣的法律體系下運作。然而,習慣法有時仍然發揮著重要作用,例如在個人行為問題上,在許多法律制度混合的國家或政治實體中。
伊斯蘭教法源于對《古蘭經》的解釋。它的主要目標是社會正義,但也包括財產權、經濟決策和經濟自由的類型。伊斯蘭法主要存在于巴基斯坦、伊朗和其他伊斯蘭國家。
社會主義法律以馬克思主義社會主義國家的基本原則為基礎,以國家的經濟、政治和社會政策概念為中心。它可以在前蘇聯的一些獨立國家、中國和其他馬克思主義社會主義國家中找到。
混合法律制度是一些國家實行的兩種或兩種以上法律制度的混合。
2.0 馬來西亞的法律制度
不同的國家實行不同類型的法律制度。一些國家實行一種法律制度,而另一些國家實行混合法律制度,這意味著兩種或兩種以上法律制度的結合。例如,馬來西亞實行混合法律制度,包括普通法、伊斯蘭法和習慣法。馬來西亞的法律體系包括馬來西亞歷史上三個重要時期的法律,從馬六甲蘇丹國到伊斯蘭教傳播到東南亞,以及在吸收英國殖民統治的本土文化之后,引入了憲政和共同體。法律。馬來西亞獨特的法律制度旨在平衡其不同種族人民微妙的種族和宗教需求。
2.1 不成文法
“不成文的法律”并不意味著法律在字面上是不成文的。它指的是未由立法機關制定且未見于聯邦和州憲法的法律。此類法律來自法院和當地習俗所決定的案件,也稱為“普通法”。“不成文法”主要包括英國法、司法判決和習慣法。
2.1.1 英國法
英國法可分為英國商法和英國土地法兩部分。1956 年民法法令第 5(1) 條規定,英國商法適用于馬來西亞半島,但檳城和馬六甲除外,因為它于 1956 年 4 月 7 日在沒有當地立法的情況下生效。另一方面,同一法令第 5(2) 條適用于檳城、馬六甲、沙巴和砂拉越,因為在這些州實施的法律將與英國實施的法律相同,在相應時期的類似情況下。至于英國土地法,有關任何不動產或任何遺產、權利或權益的使用權、轉讓、保證或繼承的英國土地法均不適用于馬來西亞。在馬來西亞,國家土地法是管轄土地事務的法律。
2.1.2 司法決定/馬來西亞法院
在接近司法裁決時,法官不會隨意作出裁決。相反,他們必須遵循某些公認的原則,即先例。先例被定義為“法院的判決或決定,作為其決定所體現的法律原則的權威”。具有約束力的司法先例的制度稱為先例制度。它由英國法官創建,并在殖民化后引入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法院的結構受英國法院系統的影響很大,分為下級法院和高級法院。下級法院的最低級別是澎湖路法院,由州政府任命的地區負責人主持。在沙巴和砂拉越,相當于這兩個州的土著人民的土著習俗的土著法院。在這些法院之上是治安法院,處理輕微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地庭是下級法院中的最高級別。高等法院包括高等法院、上訴法院和聯邦法院(這是該國的最高法院)。
2.1.3 習慣法
海關是不成文法的另一個重要來源。每個種族都有自己的習俗。印度教和中國習慣法分別適用于印度教徒和中國人。除此之外,沙巴和砂拉越的當地人有自己的習慣法,涉及土地和家庭事務。在馬來西亞,有兩種 Adat,即Adat Perpateh和Adat Temenggung。Adat Perpateh在森美蘭州和馬六甲南寧的馬來人中實行。它采用母系制度,屬于母系,意思是說它涉及財產、姓名或頭銜從母親到女兒的繼承。它還涉及土地使用權、血統、繼承和成員選舉等問題。lembaga和Yang di-Pertuan Besa r。至于Adat Temenggung,它在其他國家實行,它使用屬于父親血統的父系制度。
2.2 成文法
另一方面,“成文法”是指包含在聯邦和州憲法以及法典或法規中的法律。成文法受英國法律影響很大,因為馬來西亞的法律制度保留了英國法律制度的許多特征。“成文法”包括聯邦和州憲法、立法和附屬立法。
2.2.1 聯邦和州憲法
馬來西亞是一個由 13 個州組成的聯邦,有聯邦憲法和 13 個州憲法。聯邦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律。聯邦憲法還規定了“最高元首”的地位,他對憲法負有責任并按照憲法行事。憲法只能由立法機關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多數才能修改。聯邦憲法包括許多關于聯邦宗教和許多其他相關主題的條款。除了聯邦憲法,還有一部州憲法,其中每個州都有自己的憲法來規范該州的政府。
2.2.2 立法
立法是指由聯邦一級的議會和州一級的州立法議會制定的法律。......議會和州立法機構不是至高無上的,因此它們必須根據聯邦的規定制定法律。和國家憲法?!堵摪顟椃ā返?4條規定,議會可參照附表九所列事項I制定法律,而州立法機構可參照清單II所列事項制定法律。至于清單 III 中的事項,即同時清單,屬于議會和州立法機構的權力。未列入清單的事項屬于各國職權范圍。
2.2.3 附屬立法/行政
附屬立法由立法機關授權的人或機構制定。1967 年《解釋法》將附屬立法定義為規則、條例、法律、命令、根據立法作出的通知。立法機關提供基本法,因此附屬立法非常重要,不足以管理日常事務。這就是為什么授權是為了下放他們的立法權。在聯邦憲法第 150 條中,議會可以通過在緊急情況下立法任何附屬立法的權力,即使與所涉及的聯邦憲法有任何矛盾。
立法機關授權的人或機構是最高元首,他是名義上的行政首腦,總理和內閣才是真正的行政長官。內閣向最高元首負責,作為該國的名義行政首腦。但是,根據民主執政制度,行政長官是總理。這并不意味著最高元首無法發表任何意見,而是他必須按照政府的建議行事,無論他的個人觀點如何。在楊迪最高元首任命一個內閣就國家事務向他提供建議。內閣由總理和一些部長組成,他們必須都是議會成員。除此之外,政府還設立了各種機構,以確保法律的順利執行。它由三個主要部分組成,即部委、部門和法定機構。
2.3 伊斯蘭教法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點是,伊斯蘭法也是根據聯邦憲法制定的馬來西亞法律的主要來源。它僅適用于穆斯林,并由一個單獨的法院系統——伊斯蘭教法院管理。州立法機關對伊斯蘭教法院的憲法、組織和程序擁有權力,并且還被允許制定與信奉伊斯蘭教的人有關的伊斯蘭法律。 深圳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