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原告王X國、張X軍于2016年合伙購買A鎮祝莊村村民祝X香的勞保手套,因支付預付款需要資金而向被告當地A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后陸續償還部分本息。截止到2017年4月19日原告尚有41000元貸款沒有與被告結清。原告與祝X香因預付款歸還發生糾紛后, 1997年當地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令被告祝X香給付二原告63458元。2017年4月19日原告王X國、張X軍找到時任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王X德。經原、被告及第三人祝X香三方協商,二原告再次還本金14000元和利息6150元,計20150元,尚欠被告本金27000元由祝X香代原告償還,以抵償其欠二原告的款額。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X德同意以債權轉移的方式將二原告下欠的27000元貸款本金及以后產生的利息轉移給第三人祝X香,遂后王X德在原告的借款借據上簽了“利本27000元由祝X香支付”,并為祝X香辦理了借款手續。在此后的幾年里,被告從未向原告催要過該款。2006年6月,當地清貸領導工作組通知原告償還所欠被告的27000元貸款本息。6月28日原告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王X國、張X軍訴稱,原告的貸款在2017年4月19日就已經以債權轉移的方式轉給了第三人祝X香,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隨之滅失,自己已不再是債務人,請求確認與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滅失。被告當地A農村信用合作社辯稱,當事人之間并沒有簽訂債務轉讓協議,原告的借據并沒有抽回,原借款合同仍然有效,原告請求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滅失沒有根據。因此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一、此類糾紛產生的背景
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進行,國有商業銀行已經已經初步完成改制,信用社的改革迫在眉睫,而制約信用社改革的關鍵在于不良貸款的清收。為此,省委、省政府決定在全省范圍內,以行政手段對信用社的不良貸款進行清收。此案的發生就是因為當地清貸領導工作組以行政手段要求原告償還貸款,原告才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滅失。作為清貸領導工作組并沒有裁判的權力,僅依靠信用社提供的借據就可以采取行政手段清收貸款,遇見借款合同糾紛,信用社又不主動起訴,借款人只有用此種方式來解決糾紛。
二、借款關系的義務人起訴的適格性
在審判實踐中,通常有一種認識,將實體法上的權利主體與原告等同,實體法上的義務主體與被告等同,從而認為原告只能是實體法上的權利主體,并得出實體法律關系的義務主體不能作為原告起訴的結論。其實,這種認識是錯誤的,與我國的民事訴訟原理相違背,主要理由有:
1、義務人提起確認之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規定。義務人與權利人就是否存在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該法律關系的確定對義務人利害攸關,因此,義務人作為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當然對本案訴訟標的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其起訴完全符合該條的規定。本案中,原告作為借款合同的義務人,與信用社之間是否存在權利義務關系,就享有請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的權利。
2、義務人提起的確認之訴具有確認利益。實踐中有一種觀點認為,實體法律關系中權利人的權益受到侵害,而義務人的民事權益沒有受到侵害,所以義務人不能作為原告提起訴訟。這種觀點并不能成立。因為,義務人與權利人就是否存在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該爭議不能得到解決而處于不確定狀態。在這種情況下,權利人可能隨時向其主張權利。這種不確定狀態對義務人造成了嚴重影響,導致義務人不能合理安排其日常生活。在權利人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義務人的這種不安定狀態只有通過提起確認之訴才能除去。本案中,信用社并沒有起訴本案的原告,但是其向清貸領導工作組提交了原告的借款借據,使原告必須向清貸領導工作組講明其所欠債務已經轉移的事實,在清貸領導工作組不能作出判斷的情況下,原告只有訴至法院。也就是說,事實上,原告的權益已經受到侵害,原告提起的確認之訴就具有確認利益。
3、民事訴訟中的原告并不當然是權利人,被告也并不當然是義務人。民事訴訟中的原告是指任何因自己或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權益發生爭議而為保護其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通常情況下,民事訴訟中的原告是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但這種情況只適用于給付之訴,而對于確認之訴則不然,只要是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的雙方主體,就是民事訴訟中適格的當事人,不管何方當事人提起訴訟,提起訴訟的當事人就是適格的原告,其相對人就是被告,而不管其是否是實體法上的權利人抑或是義務人。因此,提起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未必總是實體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
4、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并不影響其訴訟地位。原告的訴訟主體是否適格與訴訟當事人是否真正享有實體權利、承擔實體義務是需要在訴訟中查明的,訴訟當事人最終經法院審理后可能并不是實際上的權利義務主體。不管其最后經法院判定是否真正享有實體權利、承擔實體義務,這種結果對訴訟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不會產生任何影響。如果以實際的實體權利義務主體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判斷標準,實際上是先定后審,違背了訴訟邏輯。
深圳福田律師指出這是我市兩級法院首例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滅失糾紛的案件。以往都是金融機構起訴借款人時,借款人才以債權債務關系滅失進行答辯。本案借款人主動起訴金融機構,要求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滅失,尚屬首次。以后此類糾紛還可能出現,很有必要對其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綜合以上理由可以看出,作為借款關系中的義務人提起確認之訴符合法律規定,也就是說,原告訴訟主體地位是適格的。
三、本案中的債務轉移是否成立
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將債務轉移和第三人代為履行加以區分。
什么是債務轉移?根據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同時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由此可知,所謂合同債務的轉移是指基于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的協議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地位成為合同當事人,而向債權人履行債務。
什么是第三人代為履行?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由該條規定我們可以知道,所謂第三人代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結合本案事實,應當認定債務轉移成立,第一,原告和案外第三人祝X香一起到信用社,協商償還借款事項,屬于債務轉移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代為履行是在合同訂立時約定的,與本案并不相符;第二,原告下欠信用社的借款轉移給祝X香,經過信用社的同意,有其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意見;第三,如果說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所簽署的“利本27000元由祝X香支付”的意見,還有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含義,那么,信用社同時又為祝X香辦理新的借款合同,更進一步證實債務轉移已經成立。至于原告的借據沒有抽回,并不影響債務轉移的成立。 深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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