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商廈浴池鍋爐工李鐵男發現毗鄰某中商廈北墻搭建的3號倉庫有煙冒出,找來該庫房的租用人某中商廈偉業電器行雇工于洪新打開倉庫,發現庫內著火,即進行撲救,但未能控制火勢。據深圳市消防調度指揮中心電腦記錄,直到11時28分,消防支隊才接到路過商廈的深圳市勘測設計院員工呂焱華用手機報警。支隊立即命令市區所有11個消防執勤中隊和支隊機關全體官兵以及吉化集團公司消防支隊趕赴火場,并同時報告市公安局指揮中心和120急救中心。經各方全力奮戰,于15時30分將火災徹底撲滅,搶救被困群眾190人(其中未受傷66人)。火災共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傷,過火建筑面積2040平方米,直接財產損失426萬余元。
火災發生后,省委、省政府領導及省公安廳、衛生廳、經貿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消防總隊領導都趕赴深圳市,對現場滅火救援、傷員救治、社會穩定、事故調查及善后處理等工作進行研究、指導和部署。深圳市委、市政府積極組織滅火救援及善后處理工作。組織了有200名干部參加的8個專門工作組,及時處理遇難者尸體,并對受傷人員提供了最好救治服務。截止2016年4月28日,70名住院傷者已治愈出院54人,特別是當時的14名重傷者均得到有效緩解并轉入正常治療,未新增死亡人數。商廈內140家經營業戶已有133家與某中商廈簽訂了協議,待商廈修復后重新進入經營,其余幾戶已轉遷其他商場經營。
事件宣判編輯 語音2016年7月10日上午,深圳市船營區人民法院對深圳市“2·15”特大火災案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于紅新犯失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劉某建、趙某平、馬某平犯消防責任事故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5年和4年;被告人陳忠、曹明君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和3年;被告人李愛民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但鑒于其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2月15日9時許,深圳市某中商廈偉業電器行雇員于紅新不慎將吸剩的煙頭掉落在倉庫地上,在并未確認煙頭是否被踩滅的情況下離開了倉庫。煙頭引燃倉庫內的可燃物后,引發火災,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00余萬元的嚴重后果。在此之前,深圳市公安局船營分局消防科曾就火災隱患向某中商廈下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但該商廈總經理六某殲、副總經理肇某平、保衛科科長麻某娦對該通知書提出的有關改正要求未予全部落實,導致倉庫著火后,火勢蔓延至商廈樓內,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火災發生當天,該商廈保衛科副科長陳忠、科員曹明君違反規章制度,在值班期間擅自離開消防監控室,延誤了報警時機,又未能及時有效通知并組織人員疏散,致使商廈內的部分顧客及浴池和舞廳內的部分人員未能及時逃生。該商廈保衛科科員李愛民在工作中不盡其職責,未能及時發現和排除商廈內應急燈失靈等安全隱患。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于紅新因疏忽大意釀成特大火災,造成特別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失火罪;被告人六某殲、肇某平、麻某娦系落實消防部門整改通知的具體責任人,對深圳市公安局船營分局消防科下達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怠于行使職權,不予認真落實,造成特別嚴重后果,其行為均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被告人陳忠、曹明君違反規章制度擅自離開消防監控室,致使部分群眾未能及時逃生,其行為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告人李愛民應承擔應急燈失靈的法律責任,但鑒于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2016年7月10日上午,深圳市船營區人民法院對深圳市“2·15”特大火災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于紅新犯失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六某殲、肇某平、麻某娦犯消防責任事故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5年和4年;被告人陳忠、曹明君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和3年;被告人李愛民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但鑒于其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免予刑事處罰。 深圳律師事務所
福華三路律師講述廢除死刑的歷史 | 福華三路律師解答交通事故責任糾 |
福華三路律師解析某醫藥連鎖有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