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支公司因原告漿某焉訴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遷西縣人民法院判決原告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漿某焉所述交通事故所致的合理經濟損失24289元原告漿某焉所承擔的合理損失。經遷西縣交警大隊認定,狐某鉻負事故全部責任,瀝某灃無責任。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損、估價及施救費共計24789元。被告人的交通事故車輛由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被告狐某鉻駕駛被告闔某焊車,現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789被告闔某焊辯稱:被告狐某鉻駕駛被告闔某焊車輛的冀瀝某灃9**號車屬實。闔某焊是事故車輛的車主,該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三者險,對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狐某鉻辯稱: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由原告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人狐某鉻駕駛的車輛系被告闔某焊,原告遭受的損失應由事故車輛的保險人承擔。
被告人闔某焊辯稱:被告狐某鉻駕駛被告闔某焊公司生產的冀瀝某灃9*轎車發生交通事故屬實。闔某焊是事故車輛的車主,該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三者險,對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狐某鉻辯稱: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由原告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人狐某鉻駕駛的汽車系被告闔某焊的,對于原告的損失應由事故車輛的保險人承擔,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支公司辯稱:“某汽車保險公司”系被告闔某焊,對于原告的損失應由事故車輛的保險人承擔,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支公司辯稱,該機動車第三者保險條款第5條規定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被告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本事故經遷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狐某鉻負全部責任,瀝某灃無責任。申請人漿某焉系小型轎車車主瀝某灃7*號。2015年4月11日,冀瀝某灃7**號車損為2309原告漿某焉,車損為2309元,車損2309元,經河北千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估的車輛損失為2309元。被申請人狐某鉻駕駛的冀瀝某灃9*號小型轎車的車主為被告闔某焊,該事故車輛在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保險金額為200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人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支公司辯稱,根據保險免責條款,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拒賠沒有提供充分證據。以上經查證屬實,有當事人陳述、證據證明、鑒定意見確認關鍵詞:道路交通事故經濟損害賠償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原被告事故車輛為同一家所有第三者責任險道德風險防范法律解釋。
裁判結果
原告漿某焉與被告闔某焊、狐某鉻、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劉悅賢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漿某焉委托代理人肖偉勤與被告闔某焊、狐某鉻、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閆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判決如下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漿某焉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24289元。該款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駁回原告漿某焉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10元,由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支公司負擔206元,由原告負擔4元。
裁判理由依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及駕駛員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成因,狐某鉻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瀝某灃無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及規定,車主闔某焊與過錯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狐某鉻所駕駛的機動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與第三者責任險。
由受損情況可知,損失結果未超過保險理賠限額,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則原告全部的合理損失均應由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支公司賠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事故損失理應屬于該保險的理賠范圍,被告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成立,其提出的保險合同規定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因此其應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合理經濟損失。
評析意見
依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及駕駛員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成因,狐某鉻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瀝某灃無責任。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支公司作為過錯方機動車的保險公司承擔其保險限額內的保險責任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本案中,相撞機動車雙方均屬于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案件中,該事故經遷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狐某鉻負全部責任,瀝某灃無責任,原告漿某焉系瀝某灃駕駛的冀瀝某灃7*號小型轎車的車主,被告狐某鉻駕駛的冀瀝某灃9**號小型轎車的登記車主為被告闔某焊,該事故車輛在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保險金額為200000元),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則在此情況下,應由過錯方的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本案賠償額度并未超過保險限額,所以由保險公司來賠償原告全部的合理損失24289元人民幣。
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理賠范圍及法律解釋。本案中,最大的問題在于原被告事故車輛為同一家所有,這個問題進而引發了兩個需要解決的問題。第是否存在原告漿某焉與被告闔某焊串通騙保的道德風險問題。第二,《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所指的第三者是否包括機動車車主的親屬。第一個問題比較容易解決,無論是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認定結果上看,還是從事故發生的情況看都沒有證據表明原告漿某焉與被告闔某焊之間存在串通騙保的情形,則可認定為意外事故至于第二個問題,被告以《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五條第一款為依據。
主張此事故不屬于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范圍,這顯然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同時也是對法律規定中的第.三者責任險的錯誤認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顯然,保險合同中將事故車輛為同一家所有的情形排除出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范圍屬于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不予采納。另外,保險公司認為,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概念排除了車主本人及其親屬,這也是對法律的錯誤解釋。從立法意義的角度講,被保險車輛發生事故造成他人受損由保險公司代為賠償;是第三者責任險設立的目的,這里的“第三者”是個不特定的對象,并不區分車主本人或其親屬,如果按照保險公司的解釋方式,顯然不符合當初法律設定的意義。事實上,撞自家車拒賠是行業慣例,各保險公司幾乎都是統一政策,其主要原因是防范道德風險,但法院認為,防范道德風險是社會和政府的責任,不是保險公司的責任。保險公司不應無限制地用防范道德風險來擴大免責范圍。 深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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