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定義,死刑是指合法地將死亡作為懲罰的時候。直到十八世紀末,歐洲才開始對死刑進行改革。英國法律改革者包括S. Romily和J. Bentham。反對死刑的論點是,它作為一種威懾力被高估了,因為在無辜者被錯誤定罪并因此被判處死刑的情況下,它很有可能會造成致命的錯誤。隨著時間的推移,另一方面,終身監禁越來越被視為一種更合理的替代方案。
1853年,委內瑞拉成為第一個廢除死刑的國家。隨后,葡萄牙在1867年也廢除了死刑。在英國,這一點直到1965年才完全實現。直到19世紀,死刑在英國被用作對像盜竊這樣不太嚴重的罪行的一種懲罰形式。在那個時代,財產是非常有價值的。公眾對這種殘暴行為的看法導致了一些尋求調查這種情況的運動。在20世紀上半葉,許多人試圖廢除對所有或大多數罪行的死刑,而非常有爭議的案件最終導致了死刑的廢除。1864-1866年間,死刑委員會首次審議了這個問題。1866年,委員會在報告中得出結論,沒有理由廢除死刑。然而,它建議停止公開絞刑;建議不在公開場合而是在監獄墻的私人范圍內執行死刑。此后頒布的《1868年死刑(修正)法》納入了上述建議。
最后在1965年,皇家死刑委員會建議廢除死刑。政府的意見是,死刑判決通常是不合理的,除非它是必要的,并能起到有效的威懾作用。那些主張廢除死刑的人認為,死刑并不能阻止人們實施謀殺,而且在道德上是錯誤的。1965年《謀殺(廢除死刑)法》廢除了死刑,并以終身監禁取代。這涉及到英格蘭、威爾士和蘇格蘭。至于北愛爾蘭,1973年《北愛爾蘭(緊急權力)法》廢除了死刑。在與謀殺皇室成員、海盜行為和軍事犯罪有關的領域,死刑仍然存在。隨后,1998年《犯罪與騷亂法》和1998年《人權法》最終廢除了這些死刑。
在討論死刑作為一種威懾手段的問題時,人們必須考慮其優點和缺點,同時在考慮社會需求的情況下進行平衡。作為對犯罪的一種威懾,死刑將最惡劣的罪犯從社會中永遠清除。因此,可以說,不言而喻,死去的罪犯不會再有能力重復或犯下更多罪行。處決是一種非常真實的懲罰,對于那些支持處決的人來說,它被看作是對所犯罪行的報應。然而,這必須與事情出錯和犯錯的可能性相平衡。除此以外,還涉及到殘酷性以及道德問題,即以惡報惡。另一方面,不可否認的是,實行死刑會導致在執行死刑時的絕對確定性。同時,幾乎可以肯定和確定的是,這種情況會使更多的嚴重犯罪變得不那么容易。一個例子是新加坡,它保留了這種形式的懲罰。那么問題來了,在社會可以接受哪種更好的弊端之間取得平衡。一方面是死刑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的司法不公和無法糾正的問題,另一方面則是降低犯罪率。
一些反對死刑的運動者引用了一些美國國家的例子來強調他們的觀點,即死亡并不是對犯罪的威懾。然而,如果更仔細地研究美國的情況,就會發現在美國的大多數州,被處決的人數與所犯的謀殺案相比是很少的。1997年,謀殺率下降了26%,從1993年的24,562人降至18,209人。這被證明是多年來的最低值,而且是在增加使用死刑的時期。2003年,謀殺案達到15,600起。這實際上似乎表明,犯罪的減少不一定歸因于死刑。
為調查死刑對犯罪的威懾作用而進行的研究未能提供這種聯系。它們也未能說服人們相信死刑比其他懲罰方式更有效。最近,2002年為聯合國進行的一項研究結果調查[1]得出的結論是:"接受這樣的假設是不謹慎的,即死刑對謀殺的威懾力比威脅和適用所謂的較輕的終身監禁懲罰要大一些。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最近的犯罪數字未能表明,廢除死刑會產生有害的結果。一個很好的例子是加拿大,2003年的殺人率比廢除謀殺罪死刑的前一年即1975年低44%。這些數字已經是加拿大三十年來的最低值。
大多數廢除死刑的國家的趨勢是實施改革主義的懲罰,這將處理和解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英國,社區命令都是為了改造罪犯,并允許反思,如緩刑令。這些措施傾向于處理問題并適合現代社會,而不是絕對的野蠻措施。 深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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