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類案件,相對于其他類案件比較順利,依據責任認定計算賠償金,保險公司承擔部分責任,便于執行。但具體實踐中,福田沙嘴路律師帶您一起來看以下幾個案例。
一、車輛存在質量瑕疵,可以解除合同。
2019年1月18日,趙某殲購買李某所有的帕薩特牌小客車一輛,趙某殲支付價款14.5萬元,同日,雙方進行汽車產權變更登記。在行駛過程中趙某殲發現車輛存在質量問題。25日上午委托北京晶實誠信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就汽車事故等級及市值進行鑒定。
2019年1月27日,鑒定評估公司出具《關于涉案(涉訴)車輛概況鑒定結論書》及《關于車輛市值評估鑒定結論書》,經鑒定涉案汽車左前縱梁內陷,右前縱梁內陷,右前A柱、車廂頂大邊、左右兩側前后門門口有明顯更換、焊接、鈑金修復痕跡,兩處以上面積超過(50X50)㎝,汽車車廂結構有撞擊事故,屬重度損傷,汽車市值為103000元。經對汽車檢查,發動機支架不能復位,固定發動機的4條缺少3條,隨時下沉切軸,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及質量問題,致使汽車無法正常使用,故訴請李某返還購車款14.5萬元,給付修理費5325元,鑒定費4500元。
福田區法院認定,出賣人應對出賣的標的物承擔質量瑕疵擔保責任,李某負有保證訴爭車輛具備使用價值、能夠為買受人正常使用的擔保責任,依據鑒定結論,訴爭車輛存在重大質量瑕疵和安全隱患,不具備正常使用價值。一審判決解除合同,退還購車款,返還車輛,賠償損失5000元。
二、后續治療費用,有相關機構證明的可以支持。
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的司法解釋》第十九條:“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一般損害案件中,二次手術費用是常見的,在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的情況下,法院也會支持該項費用。
三、關于計算清單。
以前的案件中,證據目錄與計算清單是單獨的,審理過程中比較麻煩。在隆化縣法院錢庭長的幫助下,在計算清單上,不僅列明賠償項目,計算方法、依據,后續列出支持該項請求的相關證據,一目了然。審理過程中,依據清單核實數額、證據就可以了,簡單明了。
四、物質損失,應該作為訴訟請求。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避免不了物質損失,法律規定屬于兩個法律關系,需單獨立案解決,但各法院的操作又是不同的。在代理譚女士訴公交集團案件中,海淀法院認定物質損失可以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一并審理判決,法院一審判決支持衣物、自行車損失。而朝陽法院堅持要單獨立案,但可以合并審理。基于此,在操作中立案時可以不寫物質損失,開庭前進行增加請求,避免訴訟費的不必要支出。
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應符合實際。
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的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法律規定可以請求,但當事人往往訴求過高,法院判決確很低,目前北京一般是一個傷殘等級5000元,因此,受害人請求應符合實際。
六、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與商業第三者險問題。
目前,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不區分主次責任,在保額范圍內首先賠償,不足部分依據責任承擔,對方車輛無責,限額1萬元。
但各方法院在對待商業第三者險問題上,出現不一致的現象。大興區人民法院在沒有當事人請求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判決商業險給付。在譚某案件中,當事人僅請求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賠償,但一審法院將商業險也一并判決,后保險公司將錢款全部給付。但大多數法院不處理商業險。
河北省隆化縣人民法院周某案件中,法院需要當事人對商業險進行請求,在法官的指點下,請求為: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隆堯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后,根據各投保人應承擔的比例在三者商業險限額內承擔責任后,不足部分在由其他被告按各自責任承擔。
因此,律師建議將商業險作為請求事項,以利于糾紛一并解決。
七、法官自由裁量權影響判決數額。
張某在福田區某煤礦院內檢煤,被叉車撞傷,公安機關認定不屬于交通事故,出具事故證明未認定責任。雙方協商不成。福田區法院審理過程中,經鑒定張某傷殘為8級,不需要護理。在請求數額上,律師與當事人反復協商,最終確定護理、誤工全部進行主張。后一審判決認定鑒定雖不需要護理,但本院認為依據受害人的傷情,存在護理依賴,在誤工費上,因受害人屬于個體經營,故依據上年度職工工資標準進行賠償。開庭后,雙方協商時被告同意賠償現金8萬元,當事人征求律師意見,律師說依據目前情況法院判決在15萬左右,當事人未同意調解。后一審判決27萬余元,僅比訴求的少200多元。由此,有時律師難以判斷判決結果。訴求決定著案件結果,上述案件如果請求低了,遠遠得不到27萬的結果。因此,在代理案件時,我不會給當事人承諾,因為我無法承諾,但我會盡最大努力。分清利弊,提示風險,在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將訴求盡量提高。
八、車輛貶值損失應該賠償。
在貶值類案件上,因車輛發生事故后,對性能、安全產生影響,出售時價格會低于未發生事故的車輛,法院支持貶值損失,但具體數額需要鑒定機構予以評估。
2019年5月8日在福田區沙嘴路永安里東街橋下楊某駕駛車輛由東向西行駛,適逢張某駕駛京號小客車由東向西行駛, 張某車前部與楊某車尾部追撞后,造成楊某車前部與案外前車尾部追撞,發生三車損,無人傷的交通事故。朝陽交通支隊呼家樓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員張某承擔全部責任,楊某無責任。經北京晶實誠信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車輛貶值損失6900元,鑒定費用800元。福田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張某賠償貶值損失6900元,鑒定費用800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用25元。
但并非所有車輛發生事故都存在貶值損失,在訴訟前建議咨詢專業人士,謹慎做出決定。
九、關于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
在城市打工的外來農村居民較多,該類案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是實踐中必須考慮的問題,因為二者相差近一倍。
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的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最高院民一庭《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2005)民他字第25號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于羅金會等五人與云南昭通交通運輸集團公司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本案中,受害人唐順亮雖然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依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受害人在城市居住滿1年以上的,主要收入來源地為城市,就應依據城鎮居民標準計算。但實踐中如何界定居住、工作1年以上,法院一般考慮暫住證證實居住情況,勞動合同證實收入來源情況。在我代理的“11.16故意殺人案件”中,因受害人未辦理暫住證,雖然出具勞動合同等,法官不予認可居住情況,在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賈法官溝通過程中,賈法官的觀點是勞動合同不能證實居住情況,不排除北京工作外地居住的情況,暫住證才是居住的證明,由此我撰寫了《暫住證,想說愛你不容易!》的文章。后案件經調解,被告人賠償人民幣50萬元。因此相關證明是應該及時辦理。目前在京的非京籍人士,買房買車都需要納稅證明、社會保險證明等。 深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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