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的遺產分割協議無效。只有部分繼承人同意并簽署的遺產繼承分割協議,不能代表全體繼承人的意思,該遺產繼承分割協議應為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遺產未分割的,視為全體繼承人共同共有。
在遺產繼承糾紛案件的實際辦案中,經常會遇到盡管遺產繼承分割協議書上有個別繼承人沒有簽名,結果該個別繼承人不予認可,但是,如果其他繼承人有確鑿的證據能夠證明當時曾征求過該個別繼承人的意見,該個別繼承人曾經口頭同意過,只是由于某種原因沒有簽名,那么,該遺產分割協議是有效的。比如說,遺產分割協議是在居委會或村委會的參與下達成的,或者能夠提供證明當時該個別繼承人曾同意的錄音錄像或證人的,可以提供居委會或村委會的證明、錄音錄像和證人進行佐證。
另外,在農村或個別的一些地方,認為女兒嫁出去了,沒有繼承遺產的權利,遺產應該歸兒子繼承,在這種錯誤思想的影響下,遺產分割協議的達成往往沒有女性繼承人的簽名,甚至認為沒有必要、也沒有征求她們的意見,這種遺產分割協議應為無效。
■ 溫馨提示
(1)公民自然死亡的時間。公民自然死亡的時間,一般以我國醫學上公認的標準和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時間為準,可包括因病死亡、被害死亡、意外事故死亡。
(2)人民法院宣告或判決的死亡的時間。依法院宣告或判決執行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
(3) 確定繼承時間的重要性。
A、能確定遺產的范圍和價值
B、能確定繼承人的范圍及他們各自取得遺產份額的多少
C、便于對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清償
D、能確定遺囑內容是否合法有效。
④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間難以確定怎么辦?
按我國《繼承法若干意見》第2條的規定:"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我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自死者死亡時開始”。
我國法律對遺產開始的原因做了規定,即死者的死亡。繼承人的死亡分為自然死亡和人民法院死亡。
自然是指人類生命的終結。目前國外一般指呼吸驟停和心跳驟停。現在醫學界和法學家都有爭議,定義為腦細胞死亡。爭議較大的是安樂死,但一直沒有定論。
人民對于法院宣告中國公民死亡,這是指人民通過法院需要根據我國公民失蹤一定發展時期,經利害關系人申請,推定其死亡;或者企業依法剝奪其生命權判處的死亡。
上述自然死亡和宣告或宣告死亡是繼承開始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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