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人民檢察院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責,加強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guī)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公益訴訟案件的任務,是通過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支持適格主體依法行使公益訴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公益訴訟案件,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相關法規(guī),秉持客觀公正立場,遵循相關訴訟制度的基本原則和程序規(guī)定,堅持司法公開。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通過提出檢察建議、提起訴訟和支持起訴等方式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責。
第五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公益訴訟案件,由檢察官、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對辦案事項作出決定,并依照規(guī)定承擔相應司法責任。
檢察官在檢察長領導下開展工作。重大辦案事項,由檢察長決定。檢察長可以根據(jù)案件情況,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其他辦案事項,檢察長可以自行決定,也可以授權檢察官決定。
以人民檢察院名義制發(fā)的法律文書,由檢察長簽發(fā);屬于檢察官職權范圍內決定事項的,檢察長可以授權檢察官簽發(fā)。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公益訴訟案件,根據(jù)案件情況,可以由一名檢察官獨任辦理,也可以由兩名以上檢察官組成辦案組辦理。由檢察官辦案組辦理的,檢察長應當指定一名檢察官擔任主辦檢察官,組織、指揮辦案組辦理案件。
檢察官辦理案件,可以根據(jù)需要配備檢察官助理、書記員、司法警察、檢察技術人員等檢察輔助人員。檢察輔助人員依照法律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檢察輔助事務。
第七條 負責公益訴訟檢察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辦案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需要報請檢察長決定的事項,應當先由部門負責人審核。部門負責人可以主持召開檢察官聯(lián)席會議進行討論,也可以直接報請檢察長決定。
第八條 檢察長不同意檢察官處理意見的,可以要求檢察官復核,也可以直接作出決定,或者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檢察官執(zhí)行檢察長決定時,認為決定錯誤的,應當書面提出意見。檢察長不改變原決定的,檢察官應當執(zhí)行。
第九條 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或者支持起訴的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由負責民事、行政檢察的部門或者辦案組織分別履行訴訟監(jiān)督的職責。
第十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公益訴訟檢察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公益訴訟檢察工作。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決定,有權予以撤銷或者變更;發(fā)現(xiàn)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有錯誤的,有權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
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應當執(zhí)行。如果認為有錯誤的,應當在執(zhí)行的同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第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公益訴訟案件,實行一體化工作機制,上級人民檢察院根據(jù)辦案需要,可以交辦、提辦、督辦、領辦案件。
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統(tǒng)一調用轄區(qū)的檢察人員辦理案件,調用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被調用的檢察官可以代表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履行調查、出庭等職責。
第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公益訴訟案件,依照規(guī)定接受人民監(jiān)督員監(jiān)督。 深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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