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債務人在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的被告資格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6次法官會議紀要。普通債權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我國民事訴訟法增設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首要目標,是對民事權益遭到虛偽訴訟侵害而未能參加訴訟的案外人提供救濟。深圳律師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為完成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標準目標,有必要對《民事訴訟法》第56條舉行擴張解釋,將普通債權人納入第三人范疇。
同時,考慮到第三人撤銷之訴系過后非凡布施步伐,為避免案外人濫用訴訟權利, 影響見效裁判的穩定性和權威性,有必要對普通債權人作為原告提起訴訟設置嚴格的條件:即除吻合法令、法律說明劃定的告狀條件外,還需滿足前訴確系虛假訴訟且無其他常規救濟途徑這兩項條件,方可確認普通債權人享有原告資格。
一、破產請求受理時待調配執行款的歸屬-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6次法官集會紀要
1、破產請求受理時曾經扣劃到執行法院賬戶但還沒有支付給請求執行人的款項, 是否屬于尚未執行完畢的債務人財產?
2、破產管理人是不是有權向執行法院發函要求中止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請求時曾經扣劃到執行法院賬戶但還沒有支付給申請執行人的款項, 仍屬于尚未執行完畢的債務人財產。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請求后,執行法院應當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破產管理人有權向施行法院發函請求施行法院中止執行。施行法院仍連續施行的,應該依據《最高國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5條依法予以糾正。
因為法令、法律說明和法律政策曾經產生變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訊第二庭于2004年12月22日作出的對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法司法解釋》第六十八條的請示的答復>([2003]民二他字第52號)相應廢止。
二、認繳出資是否加快到期-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7次法官會議紀要
無限公司不克不及了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時,法院是否判令出資責任尚未屆履行期限的股東在尚未繳納的出資范圍內向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公司不克不及了債到期債權時,單個或部分債權人告狀請求股東以其認繳但未屆出資期限的出資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應支持。
某項債務產生時,股東的相干行動已使得該債權人對股東未屆出資克日的出資額發生高度確信和依附,在公司不克不及清償該債權時,法院可以判令特定的股東以其尚未屆出資期限的出資額向該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
三、不確定執行克日的肯定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7次法官會議紀要
案涉無關必定條件下領取剩余價款的約定是履行條件還是履行期限?
當事人對曾經存在簡直須執行的債權,約定當將來的某一不確定究竟產生時執行, 此類商定形式上看是有關履行條件的約定,但就其本質而言則是有關履行期限的約定,只不過約定是不確定的履行期限。
如安在訴訟中將不確定的執行克日肯定下來,是司法的糾紛解決功能的必然要求。依據誠懇信譽準繩,能夠貿易人士的正當預期為標準確定合理的期限,該合理的期限就是履行期限。合理期限經過后,債務人仍未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即可請求履行。
另外一方面,鑒于不確定執行克日在克日的不確定性上近于前提,故可類推合用《合同法》第45條無關前提擬制造詣的劃定,在當事工資本人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該不確定事實發生或該不確定事實確定不發生時, 視為履行期限已經屆滿,債權人可直接請求債務人履行義務。
深圳律師提醒大家,兩邊對于“補償款的最遲給付期限為樓盤收盤銷售后2個月內”的商定,屬于執行克日的商定,該克日非固定或確定的期限,解釋該期限時,應以通常的商業人士的合理預期作為標準。
公司內部管理有糾紛能否轉讓股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