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京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京公司”)和上海電力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力公司”)是上海新能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能源公司”)的兩大股東。2012年2月15日,新能源公司通過股東會決議:同意電力公司轉讓其61、8%的股權,轉讓價格以評估價格為準;中經公司不會放棄優先購買權。深圳律師咨詢網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2012年5月25日,新能源公司向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聯交所”)提交了公開股權轉讓材料,準備上市。在這份公開資料中,“目標企業股權結構”一欄表明老股東并未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電力公司通過短信、司法、EMS等方式將相關上市信息告知中京公司。7月2日,中經公司致函產權交易所表示擁有優先購買權,請求產權交易所暫停掛牌交易。
7月3日,中國水利電力資源有限公司與電力公司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同日,交易所發布不暫停交易決定,不同意中經的申請。中經公司起訴電力公司擅自轉讓股份,侵犯了其優先購買權。水利公司和產權交易所以仲景公司未進場交易為由,判決仲景公司放棄優先購買權。
在法律前提下,原告中京公司沒有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中京公司沒有進入交易不能得出結論認為優先購買權已經喪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不作為的默示效力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有約定的情況下,才能視為意思表示。
股東可以優先選擇購買權是公司法賦予企業股東的法定權利,《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公司法》僅在第七十三條規定了法院進行強制要求執行工作程序中,優先購買權股東被通知后法定期間內不行權,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公司法及司法解釋并未達到規定以及其他社會情形的失權程序。
產權交易所的性質是經市政府批準設立的企業法人,其目的是為產權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和市場服務,按照有關規定收取費用,而不是為了牟利。基于此,物業交易所無權決定中京公司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在這種情況下,作為新能源公司股東的中京公司在上市公告期間向產權交易所提出異議時,產權交易所應暫停新能源公司股東之間的上市交易和其他糾紛,然后恢復交易。
參照《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經營規則》的有關規定,在信息公告期間發生影響交易活動正常進行的情況,或者當事人書面申請中止信息公告的,產權交易機構可以作出中止信息公告的決定。至于持不同意見的優先購買權股東,如果在交易所及時回應反對意見之前,他們不知道交易是否會如期進行,則不能被視為放棄轉讓。在本案中,被告電力公司和自來水公司沒有放棄優先受理權,本合同不生效。
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份時,應當通知公司和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企業發展國有產權交易市場操作規則》本規則所稱企業發展國有產權進行交易,是指企業管理國有產權轉讓主體(以下統稱轉讓方)在履行社會相關分析決策和批準程序后,通過知識產權交易服務機構可以發布產權轉讓信息,公開掛牌競價轉讓企業對于國有產權的活動。
深圳律師咨詢網了解到,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應當遵循等價補償、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組織企業進行國有產權交易,自覺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加強自律管理,維護市場秩序,確保產權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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