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擔保管理制度進行司法解釋》就《民法典》施行擔保企業制度的具體實際執行細則進行了研究較為詳盡的解釋。其中一個關于我國上市公司擔保的規定與上市公司擔保的日常商業活動安排密切相關聯系,受到多方關注。深圳律師事務所為您解答一下相關的問題。
本文主要針對《民法典擔保管理制度司法解釋》中上市企業公司發展對外擔保的規定予以詳細論述,并就上市公司擔保的交易安排學生提出一些相關律師建議。
我國《公司法》、《證券市場發行企業管理工作辦法》、《上市公司進行治理會計準則》等法律政策法規、部門規章中均載明適用研究對象為中國境內的有限社會責任保險公司與股份有限以及公司。從法律可以適用的完整性、體系化、統一性角度分析考慮,《民法典擔保體系制度司法解釋》第九條的適用對應也應當為中國境內公司。
基于通過以上,《民法典擔保管理制度進行司法解釋》第九條的適用范圍指:
1、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并在中國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上述企業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已公開信息披露的控股子公司,以及;
3、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市場交易活動場所進行交易的公司。
此外,對國內上市企業境外子公司的擔保是否也屬于第9條的適用范圍也應予以考慮。外資子公司與國內子公司在公司層次、控制模式、管理體制等方面有許多相似之處。在保護上市公司利益和公眾投資者利益方面,境外子公司也是上市公司的重要資產,上市公司或其實際控制人將更多地利用境外子公司擔保來實現擔保目的,規避擔保程序,為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留出空間。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企業規則(2020年12月修訂)》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中釋義條款對控股子公司的定義方法如下:(九)上市管理公司投資控股子公司:指上市對于公司員工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學生能夠直接決定其董事會半數以上研究成員的當選,或者可以通過網絡協議或其他工作安排自己能夠根據實際成本控制的公司。
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年度報告、季度報告等文件,及合并財務報表范圍內被并表的子公司1,應當被認為符合控股子公司的標準。但由于上市公司設立子公司并不會進行實時、動態的披露,應要求核查交易對手公開披露的股權結構、公司治理結構等綜合判斷交易對手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圍。
因此,外資子公司對上市公司提供擔保應該更加謹慎。債權人不僅要求其履行海外公司對國內企業提供擔保的海外法解決程序,而且還要求其按照國內子公司提供擔保的標準履行相應的程序并公告。
對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外部擔保要求。《民法典擔保管理制度進行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上市企業公司控股子公司適用上市公司通過對外擔保的規定。可做兩種不同理解:
第一,控股子公司比照上市管理公司的決議流程、決議機關、決議數量等要求,在控股子公司自身經濟層面可以完成學習相關決議后,由上市對于公司員工予以信息披露公告,即符合設計出具適當決議之要求。
第二,控股子公司發生對外擔保即上市公司發生對外擔保。控股子公司按照子公司內部決議流程形成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后遞交上市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進行最終決議,并予以披露公告,即符合出具適當決議之要求。
關于以上可以理解的差異,我們需要從法律規定的變化發展軌跡來做辨別:
1、2005年《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以下簡稱“120號文”)“(七)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比照上述規定執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應在其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后及時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關信息披露義務。”,該條款表述為比照執行,另要求控股子公司決議機構作出決議后應當及時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披露義務,但并沒有闡明如何比照執行。
2、2006年《關于我國上市企業公司發展對外提供擔保方式有關環境問題的通知(河北證監局)》第三點規定:“上市管理公司進行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投資擔保,應按120號文、《上市規則》和《公司內部章程》的規定,經過中國上市對于公司通過控股子公司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股東會)審議,并經上市物流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上市保險公司存在控股子公司在召開股東大會(股東會)之前,應提請上市有限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該擔保議案并派員參加一些股東大會(股東會)。”,明確了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均應當積極履行社會擔保的決議程序。由于該通知的發文機構僅僅為地方證監局,雖然我們具有自己一定可以參考效力但是他們并不能夠代表行業上市公司沒有統一的監管口徑。
3、2020年《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7、7條規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的本規則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項,視同上市公司發生的重大事項,適用前述各章的規定。”
《深圳證券市場交易所進行股票上市企業規則(2020年修訂)》第7、8條規定:“上市管理公司發展控股子公司之間發生的本規則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歷史事件,視同上市對于公司可以發生的重大風險事件,適用前述各章的規定。”
這兩條上市規則在2020年進行了修訂。第九章的重點是“第九章應披露的交易”,包括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決策程序和披露要求。我們認為上述條文采用了“如上市公司發生重大事件”的字眼,更傾向認為上市公司的控股附屬公司發生外部擔保,即上市公司發生外部擔保,有關的表決程序和披露文件應按照上市公司實體擔保的規則執行。
綜上,深圳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隨著市場監管收緊,為了可以防止企業上市公司需要通過下沉擔保主體的方式進行掏空上市公司固定資產,尤其在我國上市公司經營主體被架空,主要包括資產均集中在下屬重要子公司的情形下,監管研究機構的態度更傾向于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即上市公司發展對外擔保的監管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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