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強迫雇員離職,原因是雇員無故不上班,而雇主對此沒有證據證明這一情況,就構成非法解除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雇主是否需要賠償?該法規定,違反法律,雇主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以下是深圳合同律師在此詳細介紹。
案情
2013年5月1日,原告趙某來到被告一銷售公司上班,雙方簽訂的最后合同從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止。被告聲稱被告在2016年四月強行辭退原告,理由是原告無正當理由不來公司上班,但被告沒有提交相關證據來證明。控方向法庭要求被告賠償損失。
判決
審判結果表明,被告人銷售公司存在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工人請求賠償,遂判決被告一銷售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天內向原告支付賠償金。
評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律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職工提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雇主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無法繼續履行的,根據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賠償損失。“雇主對勞動者負有管理的責任和義務,雇主主張,由于雇員的原因,應當由雇主主張解除勞動合同。在這一案件中,雇主無法證明雇員無故不來上班,因此,雇主應承擔相應責任,向雇員支付賠償金。
提醒
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合同及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對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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