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合同糾紛律師 如果買受人不接受或不及時接受符合合同的標的物,或不創造條件協助出賣人按約定交付標的物,則構成違約。在通常情形下,買受人在接受交付的同時接受了標的物的風險,當買受人違約時,勢必使標的物滯留于出賣人手中,如仍以交付確定標的物風險轉移,則對出賣人來講是不公正的。
我國《合同法》第143條和第146條分別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三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這就是說,當出賣人按約履行交付義務時,買受人因自己原因不能接受交付,即便是他沒有占有標的物,標的物仍在出賣人或出賣人代理人的手中,買受人仍要對標的物風險負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這個就是基本原則,誰違約誰就開始承擔風險
(2)在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況下,如買賣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南昌)A(收貨方)------B(吉安)供貨方
如果交貨地點在井岡山。
風險承擔可以另外約定
(4)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5)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上海A--------------B天津(出賣人)1月18日簽訂
貨物在太平洋的貨船上呢,行程一個月(1.1---2.1)
(6)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7)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于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8)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有關買賣合同標的物的其他規定 深圳合同糾紛律師
(1)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該義務。
(2)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件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于買受人。
(3)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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