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一方不執行合同責任或許執行合同責任不符合商定的,應該負擔連續執行、采用解救步伐或許補償喪失等守約義務。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合同法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合同沒有訂立,但一方是以遭遇損失能不能要求對方賠償?
必定條件下能夠。《合同法》第42條劃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進程中有以下情況之一,給對方造成喪失的,應該負擔侵害補償責任:(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二、不執行合同義務需要承擔什么違約責任?
連續執行、采用解救步伐或許補償喪失等。《合同法》第107條劃定,當事人一方不執行合同責任或許執行合同責任不符合商定的,應該負擔連續執行、采用解救步伐或許補償喪失等守約義務。第110條劃定,當事人一方不執行非款項債權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第1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三、商定的守約金和造成的喪失不一致時,怎么計算賠償額?
《合同法》第114條劃定,當事人能夠商定一方守約時應該依據守約情形向對方領取必定數額的違約金,也能夠商定因守約發生的喪失補償額的計較要領。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四、兩邊既商定了違約金又商定了定金,違約時怎么適用?
《合同法》第115條劃定,當事人能夠按照《中華國民共和國擔保法》商定一偏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務的保管。債務人執行債權后,定金應該抵作價款或許發出。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執行商定的債權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執行商定的債權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第116條劃定,當事人既商定違約金,又商定定金的,一方守約時,對方能夠抉擇合用違約金或許定金條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8條規定,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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