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飛公司在二審中提交了六套證據材料:第一套為涉案船舶清單(出口艙單),經上海市黃浦區公證處公證,并在中海東方有限公司辦公室備案。 理貨數據表明,理貨過程中,外部管理公司從EDI平臺獲取的進貨裝箱單報文中涉及的四個集裝箱的重量數據和外部管理公司實際理貨結果均為正確的重量。 法國達美航空也正是基于這一統計,向托運人簽發了一份載有貨物確切重量的提單。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合同法律師一起看看吧。
特此證明,4個集裝箱的貨物重量數據在該船駛離上海港之前已經糾正。 第二組是法國德爾福向海關出具的出口清潔清單,從伊頓獲得,數據顯示于2008年1月17日。 根據規定通過EDI平臺向海關、商檢和下一口岸發送的下一口岸出口清潔單上記錄的4個涉案集裝箱貨物重量數據正確。 該提單項下12個集裝箱的總重量為298,146公斤,與托運人1月15日出具的分包/綜合保函和理貨清單中所示的12個集裝箱的總重量完全相同。
茲證明,經法國DAFI公司接收并確認的案件涉及的每個集裝箱的貨物重量數據經更正后為正確數據。 第三類是法國達菲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的與22起集裝箱碰撞有關的索賠。 在龍飛公司和京京公司賠償除本案涉及的4個集裝箱以外的8個集裝箱損失的案件編號。
法國馬賽商事法院判決上海海法上字第777號,法國達菲公司作為證據提交, 馬賽商業法院于2011年4月15日就法國達夫航運集團(daffer shipping group)簽發的貨物造成的損害,對沉入大海的集裝箱貨物收貨人(不包括四個集裝箱的集裝箱收貨人)的保險公司提起訴訟,做出了判決。
判決書指出,集裝箱掉入海的原因是:"(t)損害應被認為是首先由于貨物固定不良造成的,其次,在較小程度上,由于靠近熱帶低氣壓地區的海員缺乏常識而造成的,貨物誤運的損失不是由于海損造成的。 而船東不能以此為理由要求豁免;事實上,貨物的疏忽是造成損失的原因。
法庭最后決定,法國達美航空公司的法國航運集團因疏忽貨物而遭受海上運輸損失,并被要求賠償貨運保險公司相應的損失。 因此,證明了法國達菲公司關于4個集裝箱重量申報錯誤是導致集裝箱落海的說法是不真實的。 第四組是兩個集裝箱編號為UESU43044123和CMAU8049763的進貨裝箱單報文,以及從港口船舶信息網絡下載的用戶代碼和華港航運代理、外事公司出具的官東碼頭組織機構代碼證。 這兩個信息與法國DAFI向二審法院提交的第九套證據材料中的兩個信息一致。
這兩封郵件顯示,2008年1月12日蒼東碼頭發出的上述兩個集裝箱的進口裝箱單報文上的整個集裝箱重量數據和每個集裝箱的每張票重量不正確(每套)集裝箱內有大量貨物,1月13日旺柴發出的進口裝箱單報文上的貨物。 兩個集裝箱的滿箱重量數據和每個集裝箱的每張票重量都是正確的(集裝箱號UESU4304123校正為24891 kg),箱中三張票的重量分別校正為1064 kg、943 kg和22884 kg; 集裝箱號CMAU8049763對于集裝箱全重分別校正為24645 kg和對于集裝箱中的兩張票分別校正為6082 kg和18563 kg。
龍飛說,由于事件發生已經四年多了,1月13日由關東碼頭發出的另外兩個涉案集裝箱的進貨裝箱單信息找不到。 然而,由于四箱貨物是同一貨物一部分,因此修改錯誤輸入的數據時,同樣的程序適用于修改,再加上外部保理公司出具的清點清單上的四箱貨物重量數據是正確的,以及承運人法國達菲簽發的提單上的四箱貨物重量數據, 也是正確的,可以證明托運人(或其代理人、雇員)在法律允許的時間內及時履行了糾正義務,盡管最初輸入的四個集裝箱的貨物重量數據有誤。 校正了所涉及的四個容器的大容量數據,以及每個容器中每個票據的大容量數據。 為什么1月13日入境裝箱單信息上顯示的集裝箱總重量數據沒有得到糾正,這不是托運人的責任,因為托運人僅有權申請更改貨物重量。 總箱重由實際實施變更的相關部門變更。
由于集裝箱的貨物重量數據受托運人變更的影響,本案涉及的四個集裝箱的貨物重量數據均已正確申報,沉入大海的集裝箱與托運人的數據申報行為無關。 第五組為進港裝箱單平臺文件,與法國達美航空提交的第九組證據中的進港裝箱單平臺文件一致。 實踐證明,進境裝箱單是貨運代理編制貨物清單的重要數據來源。 第六組是《關東港問題處理指南》和托運人更改集裝箱重量數據的工作聯系單,根據工作聯系單,如果重集裝箱到達后需要更改重量數據,則需要向洋山港客戶服務中心申請。 然而,托運人申請變更的權利僅限于先前輸入的幾個數據,包括提單號、件數、集裝箱重量(集裝箱載重量)、毛重(貨物毛重)和集裝箱編號。 托運人無權修改總板條箱重量(板條箱重量+貨物重量)。
法國達飛公司對龍飛公司進行提交的證據證明材料通過質證可以認為:對第一組證據使用材料的形式具有真實性原則予以分析確認,但對教學內容設計真實性不予確認,因為該船舶理貨清單上記載的集裝箱貨重數據與法國達飛公司在原審中提交的上海發展口岸建設國際標準集裝箱實業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企業出具的說明函記載的數據信息不一致。即使處理公司為了獲取的貨重數據是正確的,也不能完全否認龍飛公司、懂景公司需要錄入的貨重數據是錯誤的這一歷史事實。對第二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及時確認,但該出口產品清潔艙單上顯示的日期是2008年1月17日,這說明對于法國達飛公司是在1月17日后才獲取了一個正確的集裝箱貨重數據。
對第三組證據主要材料即“馬賽市商事法庭的判決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該案審理的是承運人與收貨人相互之間的法律相關關系,而本案關于審理的承運人與托運人他們之間的法律社會關系,即使該判決認定方式法國達飛公司管理作為第一承運人在管貨方面有過錯,也不能同時據此否認托運人錯誤導致申報集裝箱貨重數據的過錯,該判決書與本案雖然沒有一定關聯性。對第四組證據研究材料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公眾兩個中國集裝箱進港裝箱單報文上的貨重數據于2008年1月13日被更改的結果,不能直接看出是龍飛公司員工申請更改的。對第五組證據收集材料的真實性予以高度認可。對第六組證據表明材料的形式存在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自己只能選擇說明我國理論上托運人不用申請更改毛箱重,但不能夠代表重要實踐活動操作中不需要用戶更改,故龍飛公司來說還是有更改毛箱重的義務。
華安公司對龍飛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進行了質證,認為其認可六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并確認了這些證據所要證明的事實。
億通公司對龍飛公司進行提交的前三組證據證明材料不發表質證意見,對第四、第五組證據使用材料方面沒有任何異議,對第六組證據材料的形式具有真實性無異議,但表示對托運人在社會實踐活動操作中如何通過申請更改集裝箱貨重數據的情況分析不清楚。
法院認為,第一組證據材料中的清點清單內容與法國達美航空向法院提交的第三組證據中的清點數據一致,可以確認真實性。 可以證明雕刻清單上所示的案件涉及的四個集裝箱的貨物重量數據是正確的。 在船舶駛離上海港之前,已及時糾正了輸入錯誤的四個集裝箱的重量數據。 法院確認了證據的證據效力。
第二組證據材料中的集裝箱重量數據,即出口清潔艙單,與第一組證據材料中的清點清單中的集裝箱重量數據一致,可以確認該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 這套證據反映了法國DAFI上海代理商代表EDI平臺向海關等部門發送的出口清潔單上記錄的涉案4個集裝箱的貨物重量數據是正確的。 這可以證明法國DAFI在船舶從上海港啟航前獲得的集裝箱重量數據是正確的。 第三類證據材料,即《馬賽商業法院判決》,是法國達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針對同一集裝箱墜海再次訴訟的證據材料。 鑒于法國達菲公司確認判決的真實性,法院確認證據的真實性。
第四套證據的真實性可以得到證實,顯示編號為UESU4304123和CMAU8049763的兩個集裝箱的個別重量數據于1月12日輸入錯誤,但已于1月13日更正。 由于貨柜中每張貨票的重量數據僅對托運人可用,因此,托運人(或其代理人、雇員)由于每張貨單的重量數據和整個貨柜的重量數據都被更正,因此被視為履行了更正義務。 雖然事故發生的時間太長,但龍飛無法檢索到其他兩個集裝箱的進貨裝箱單信息,這些信息是1月13日由關東碼頭再次發送的。 但是,本案涉及四件貨物屬于委托法國DAFI的同一批貨物,更改錯誤輸入數據的程序應保持一致。
考慮到1月13日外部管理公司從EDI平臺獲得的進口裝箱單報文中涉及的4個集裝箱的重量數據經修改后是正確的,外部保理公司出具的理貨單上的4個集裝箱的重量數據是正確的。 托運人(或其承運人、雇員)于1月13日更正了先前錯誤輸入的四個集裝箱的貨物重量數據。 確認第五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
第六組證據材料的形式真實性得到確認。 雖然法國達菲公司認為托運人在實踐中也有義務自行更改總箱重量,但沒有證據支持。 法院認為,這套證據足以證明,有關規定允許托運人在合理期限內申請更正先前錯誤輸入的數據,但托運人有權申請更正不包括總箱重在內的數據。 因此,托運人已經完成了更正義務,申請并成功更正了先前輸入的提單號、條數、集裝箱重量(集裝箱載重量)、毛重(貨物毛重)和集裝箱號中的錯誤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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