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通過微信購買玩偶,賣家未按時發貨,發來的還是殘次品,買家訴至海淀法院,請求判令賣家返還貨款。賣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以自己的住所地不在海淀區為由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最終裁定駁回賣家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下面和深圳合同法律師一起走進這個案子。
案情簡介
小悅酷愛收集玩偶,朋友向其推薦了專門售賣玩偶的代購小圓,小悅十分感興趣,便加了小圓的微信。在之后的兩個月時間內,小悅在小圓的推薦下陸續購買了二十余只玩偶,共計通過微信向小圓轉款十萬多元,然而幾個月過去了,小圓卻遲遲沒有發貨,小悅再三催促,終于收到了小圓寄來的兩只玩偶,卻發現這兩只都是殘次品,且包裝還有其他人拆過的痕跡。小悅與小圓溝通退貨事宜,沒想到小圓不僅拒絕退貨,還拉黑了小悅的微信,剩余的玩偶也未能如約交付。于是,小悅向海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小圓支付自己購買玩偶的本金并退還殘次品貨款。
小圓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自己的住所地為河北省某市,現經常居住地為廣東省深圳市某區。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應當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故申請將本案移送至廣東省深圳市某區人民法院管轄。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雙方之間的糾紛是買賣合同糾紛,小悅通過信息網絡方式向小圓購買毛絨玩具,與其訂立買賣合同,雙方未對合同履行地或者管轄權進行約定。小悅提交證據載明的收貨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即合同履行地為北京市海淀區,故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小圓所提管轄權異議不成立,最終裁定駁回小圓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深圳合同法律師說法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隨著網絡購物以及物流運輸行業興起并發展壯大,民事訴訟法解釋專門針對實踐中出現的網絡交易難以認定合同履行地的問題進行了規范,將通過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作為買賣合同糾紛中的特殊情形,采取了更利于消費者的合同履行地認定標準。
本條所約束的信息網絡訂立方式包括且不限于通過計算機、電視機、電話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計算機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合同,既包括當事人通過網絡平臺購買商品而訂立的買賣合同,也包括當事人通過微信、QQ等通訊軟件達成的買賣協議,只要雙方系基于信息網絡方式訂立合同,就可以適用本條,根據交付方式的不同,對合同履行地進行認定。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可以理解為除信息網絡交付方式之外的其他交付方式,也即“線上購買,線下交貨”方式,諸如當面交付、郵寄交付等均可認定為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方式,則主要為對數字化產品的交付,司法實踐中常見的用于交易的數字化產品包括賬號、電子儲值卡、電子券等產品,這類數字化產品因無須通過有形載體進行交付而具有特殊性,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并為其訴訟提供便利,法律規定可以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小悅與小圓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雙方未就管轄法院達成約定,因此可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小悅通過微信方式與小圓訂立了買賣玩偶的協議,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小圓通過郵寄的方式向小悅交付玩偶,屬于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物,因此可以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小悅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收貨地在北京市海淀區,故海淀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在實際法律問題情景中,個案情況都有所差異,為了高效解決您的問題,保障合法權益,建議您直接向深圳合同法律師說明情況,解決您的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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