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現實成分為標準將合同劃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分之意義在于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由于對實踐合同含義的不同理解,導致了學者對中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有名合同中究竟有幾種是實踐合同的不同認識。接下來就由深圳合同法律師為您講解哪些合同是屬于實踐合同的整體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贈予合同
中國《民法典》對贈予合同的實踐性與諾成性采取了兩分法,將一般的贈予合同(不區分書面贈予和口頭贈予,但不包括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予,經過公證的贈予)原則上規定為實踐合同;而將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予合同以及經過公證的贈予合同為諾成合同。中國合同法未明確規定以贈予財產的移交作為贈予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贈予合同是諾成合同。
二、運輸合同
關于運輸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學者中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運輸合同一般為諾成合同,但以托運單、提單代替書面運輸合同的,因承運人往往需要收取貨物并核查后才能簽發提單或在托運單上蓋章,故這類合同應為實踐合同”。另一種觀點認為:“客運合同為實踐合同,貨運合同為諾成性合同。”還有一種觀點認為:“運輸合同為諾成合同,但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運輸合同為諾成合同。因為,第一如果認定運輸合同為實踐合同,則承運人在同意托運而未實際交付貨物前,合同并不生效。即使其后對托運人交付的貨物不予接受和托運,也不承擔違約責任,這樣對托運人是極不公平的,會嚴重影響托運人和收貨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同樣,若托運人不交付貨物,即使承運人已為托運作了準備,也不能追究托運人的違約責任,則會影響承運人的營業。將運輸合同規定為諾成合同,符合了現代化社會中專業化的要求,保護了托運方和承運方的共同利益。第二,提單和客票并不是合同的標的物,而只是運輸合同存在的證明,因此不能將提單和客票的交付視作運輸合同生效的條件。綜上所述,運輸合同應為諾成合同。
三、保管合同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保管合同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被我國學者公認為實踐合同。既然將這兩類合同歸為實踐合同則這兩類合同必然具有某種內在的共性,需要法律加以特殊的規定。但卻未發現這兩種合同之間的內在共性。唯一使這兩種合同與其他有名合同相區分的特征是“交付物才成立或生效”,這種共性的缺乏與特征的存在顛倒了因果關系的邏輯性。
中國《民法典》中對保管合同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規定有所不同。根據中國《民法典》第890條“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而《民法典》第670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由此可見,贈予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都屬于實踐合同,以上就是深圳合同法律師為您講解哪些合同是屬于實踐合同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合同法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深圳合同法律師的歡樂課堂:33條秘 | 深圳合同法律師解析:合同條款不 |
什么是合同僵局?深圳合同法律師 | 實踐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合同類型? |
深圳合同法律師:微信代購引發買賣 | 國際合同過錯如何承擔?深圳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