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財產對外具有哪些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外效力是指雙方的財產約定對第三人發生的效力。深圳擬審合同律師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是不一致的,夫妻的對內效力是指在夫妻之間發生的法律效力,其中對外效力的比較容易產生爭議和糾紛的。
《婚姻法》規定為:“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舉證責任在哪方?
如果婚姻關系當事人約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得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而第三人明知該約定的,夫妻有關財產的約定對第三人發生法律效力;否則,夫妻雙方的約定對第三人沒有法律約束力。在司法實踐中,“明知”該約定的舉證責任由婚姻關系當事人承擔,而不是由第三人承擔。
二、夫妻財產約定對內有什么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一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間及其繼承人之間發生財產約定的物權效力,婚姻當事人雙方均受此約定約束。夫妻雙方都必須依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夫妻財產利益的分配也必須按照有效約定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夫妻任何一方違反財產約定,都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夫妻雙方必須嚴格執行財產約定,不得隨意變更、撤銷。確實需要變更撤銷的,須經由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后,同樣以書面的形式,且如原約定經過公證機構公證,亦要經過公證機構公證才能變更、撤銷。
三、婚姻法對夫妻個人財產范圍又是如何規定?
世界上不少國家的婚姻立法對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都有較明確的規定,如法國民法典第1404條規定,下列財產即為婚姻期間取得者按其性質為各自的財產:屬夫或妻一方使用的衣服及日常布制品,賠償身體或精神上損害的訴權、不能讓與的債權及補助金,以及更廣而言之,一切具有個人特點的財產及專屬個人的權利。我國1980年婚姻法未對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作出明確規定。
為適應當前夫妻財產關系多元化和復雜化的特點,有利于劃清夫妻共同財產與夫妻個人財產的界限,減少糾紛,維護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權,2001年婚姻法第18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從而把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從夫妻共同財產中獨立出來,并從財產取得的時間及財產的性質將夫妻個人財產分成五個方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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