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的法律江湖中,有一群被稱為"勞務律師"的俠客,他們以法律為劍,為那些在勞動合同社保條款問題上感到迷茫和無助的人們指點迷津。今天,深圳合同律師要聊的,是一個關于《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的故事,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即使是勞動合同,也不能忽視法律的存在。
《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作為用人單位不給員工交社保,毫無疑問是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和員工簽訂自愿放棄社保的協議,這樣的約定有效嗎?答案是無效的。繳納社保不光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勞動者也是責任的主體,即使雙方在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約定不購買社保,但是由于協議中有關社會保險的內容違反了國家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以合同中雙方約定的條款無效。
即使勞動者主動要求不參與社會保險,并作出書面承諾,也是不允許的。如果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繳納社保的費用作為員工的福利直接作為工資的一部分予以發放,這樣規避了法律,同樣屬于無效條款。
公司是否能以商業保險代替社會保險?答案是不能。商業保險不能替代社會保險,其從性質、保障范圍來說均與社會保險不同,當員工申請仲裁時,企業很有可能面臨承擔更多的滯納金。
很多企業為了節約成本,不按照實際發放的工資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而是選擇以最低工資的標準繳納甚至不繳納,對于這種情況,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并解除合同,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很多企業為了避免麻煩,直接找第三方機構代理,按照最低基數繳納,認為這樣可以規避風險,其實風險并沒有降低,而且第三方機構也是企業,也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繳納,不合規一樣會被處罰。
深圳合同律師指出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約定社保繳納問題,用人單位應當員工入職三十日內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超時屬于違法行為,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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