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異時,夫妻共同擁有的住房如何處置?深圳離婚財產律師簡述如下:
一、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制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合理標準建設,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二、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方式。
(一)已經進行了房屋權屬登記。
按法律劃分
法理基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在第七十六條夫妻共同財產中,雙方不能就房屋的價值和歸屬達成一致意見,人民法院按下列情況處理:
(一)雙方都主張房屋所有權,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給予許可;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評估機構應按市價對房屋進行估價,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給對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都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將所得價款分開。
(二)沒有進行房屋權屬登記。
1.雙方協商成功。獲得房屋使用權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折價。
2.雙方未能達成協議。法院可以判決歸一方使用,另一方給予對方折價處理。
實務上,人民法院一般不受理,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后,可以另案起訴。
法理基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三百七十七條離婚時雙方對房屋未取得所有權或未獲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對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得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訴。深圳離婚財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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