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述
張靜。劉能于1996年被介紹,1997年以夫妻名義同居。1998年4月29日,他生了一個兒子劉強(20歲)。2005年4月5日,雙方在婚姻登記處辦理了婚姻登記。雙方年齡相差20歲,性格不一致。他們的情感基礎一直相對薄弱,經常為瑣事爭論。他們的丈夫劉能沉迷于賭博。張靜多次勸誡,但劉能仍然走自己的路。張靜曾試圖同意離婚,但同時考慮到她的兒子還不是成年人,所以她一直忍受,直到她的兒子工作,有獨立的生活能力。多年來,張靜一直期待著丈夫擺脫賭博的壞習慣,但她非常失望。自2018年3月以來,雙方正式分居,婚姻關系名存實亡。
婚后,雙方在貴陽浣紗路有兩套住房,均為劉能父親去世后繼承的收入。劉能分居后,張靜居住在A套住房(建筑面積:38.17平方米,業主:劉明),劉能居住在B套住房(建筑面積:53平方米,無產權,2007年外人羅瓊以16萬元抵押給劉明)。張靜起訴法院離婚,并要求分割上述兩處財產。劉能認為,這兩處財產是他父親在遺囑中留下的遺產,張靜無權要求分割。
爭議焦點
被告劉能通過遺囑繼承父親的兩處財產,能否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審理?
在一審中,被告劉能同意離婚,但不同意原告提出的房屋分割請求。在質證階段,劉能出示了被告父親劉明生前作出的遺囑。遺囑上規定:浣紗路A套房分配給劉能。浣紗路B套房分配給劉能,羅瓊于2007年8月8日抵押給立遺囑本人(估計30萬元)。
被告劉能說:
1.根據遺囑中規定的內容,A.B兩套房屋僅分配給劉能個人,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雖然A套房屋有產權,但到目前為止,產權證書仍然是父親的名字,尚未轉讓給被告的名字。因此,原告沒有法律依據要求分割兩套房屋;
2.B套房子是外人抵押給父親劉明的,屬于抵押房產。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辦理產權,客觀上無法分割。原告張靜及其代理人認為:
3.被告出示的遺囑,遺囑文本沒有明確排除原告作為被告配偶的權利,中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在婚姻關系期間,繼承或贈與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遺囑人不明確排除繼承人配偶的權利,繼承人繼承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配偶可以要求分割;
4.根據中國《物權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通過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生效,即被告父親劉明死后,其遺囑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同時取得了繼承財產的所有權,雖然住房所有權證書仍然是被告父親劉明的名字,但劉明已經死了,住房的分割不會涉及外人的財產,所以轉讓后不能分割;
5.雖然B房是抵押財產,但被告父親作為抵押權人,其死亡后,他的抵押作為財產權,無論是居住權還是抵押權,都可以繼承,被告不同意分割,應補償原告抵押相應財產權益的一半。
在被告父親去世之前,原告基本上負責照顧被告父親的飲食和日常生活。原告對整個家庭的貢獻不容忽視。原告沒有時間上班,因為他必須經營家務來照顧老人。到目前為止,他沒有穩定的經濟收入。被告退休工資穩定,與他人合伙經營拖車運輸業務。因此,希望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從照顧婦女的角度給予適當的優惠照顧。
深圳房產律師談案件
審判后,法院認為,雖然涉及的房屋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由于房屋所有權證書仍是被告父親劉明的名字,不得分割;B房屋沒有房屋所有權證書,是抵押財產,不能依法分割,但為了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法官分別與原。被告談話,對于房屋分割的問題,建議原。被告在法庭組織下和解。雖然和解的內容不在離婚調解書中規定,但雙方簽字后仍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通過法院的積極調解,被告達成了以下協議:
1.原告目前居住的A套房屬于被告劉能;
2.被告目前居住的B套住房歸原告張靜所有,該住房的所有抵押權均歸原告所有;
3.被告保證在協議生效后3天內騰空房屋交給原告。違反協議的,違約方應當支付違約金10萬元。
上述協議已協議已經履行,法院也依法出具了原被告離婚的民事調解書。深圳房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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