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評述:離婚訴訟要求分割被盜財物。
韋某和李某于1998年4月相識相愛,2000年12月登記結婚,其間兩人關系良好。從2001年下半年開始,由于雙方父母對婚事的形式是招婿還是娶媳婦產生分歧,導致原被告之間關系疏遠,互不往來。魏某曾于2002年10月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2002年12月4日法院裁定不能離婚,由于雙方關系未得到改善,魏某于2003年7月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
審理查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購置了豪爵125型摩托車一輛,價值近萬元,該車輛在原告魏某使用期間,原告魏某于2002年4月20日晚向公安部門報告,豪爵125型摩托車被盜,到目前為止,警方未能偵破,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摩托車確實被盜。
爭論的焦點:豪爵125型摩托車是否需要拆分?
在法庭審理中,被告李某主張請求原告魏某賠償一部已經被盜的125型摩托車損失一半。
針對這一點,有觀點認為,摩托車被盜,公安部門還沒有破案,損失的責任不在原告,被告可待公安機關破案,標的物出現后,再主張分割。
還有人提出,原告主張盜竊,盡管他已經報案,但是在公安機關破案之前,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車輛已經被盜。當原告單方面控制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時,原、被告夫婦共同擁有的財產,豪爵125型摩托車的損失,原告魏某負有重大過失,侵犯了李某的夫妻財產權利,因此,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原告魏某應對被告李某進行賠償。
辯護人說: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夫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擁有。夫婦對于共同擁有的財產,有同等的處置權利,同時也有義務共同保護夫妻共同財產安全,使其免遭非法侵害。婚姻法律第四十七條規定,一方在離婚時隱瞞、轉讓、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對方財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對有隱匿、轉移、變賣、一方破壞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可以少分或不分。
該案中,魏某與李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置的豪爵125型摩托車一輛,雙方具有妥善保管義務,同等處理權利。韋某和李某的婚姻關系疏遠期間,夫妻互不來往。魏某單方面使用夫妻共同擁有的125型摩托車,自然對其負有妥善保管該摩托車的義務,現因魏某重大過失行為,使其近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滅失,因此,其行為已構成侵權。
與此同時,李某因客觀原因不能履行管理責任,對摩托車滅失不負任何責任,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魏某應向被告李某等等額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豪爵125型摩托車一半價值的補償。這是為了更好地保護非過失一方的合法權益,促進財產持有人對財產盡最大努力,防止出現不道德行為的一方故意隱瞞夫妻共有財產。
當然,公安機關破案后,財產有證據證明確已被第三人侵害,造成損失,原被告都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深圳權威離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