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王婚前花了30萬元買了一處房產。與李結婚后,他以50萬元出售了該房產,并以50萬元購買了一套新房,仍以王的名義登記。王和李離婚了。關于房地產分割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是,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地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第二種觀點認為,在王婚后購買的50萬元中,30萬元屬于王的個人財產,增值部分的20萬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20萬元可根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第三種觀點認為,王婚前購買的50萬元個人財產仍屬于王的個人財產。哪種觀點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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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3)》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后個人財產的收入,除水果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王某婚前出資購買的房產出售后收入的價格仍屬于其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存在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王某出售房產后的增值部分是否屬于其個人財產,取決于具體情況。如果是由于房地產市場的變化、土地價格升值或房地產位置等原因,根據投資回報原則,增值部分是基于原始交換價值的上升,仍應屬于王的個人財產。
如果增值部分是由雙方的共同行為造成的,如婚后房屋的裝修、維護和管理,則應將增值部分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依法分割。王將出售50萬元全額購買財產,雖然在婚姻關系中購買財產,但以婚前財產購買,以個人名義登記,證明個人財產不轉換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新房所有權的確定可以根據上述增值部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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