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夫妻離婚時如何分割保險,也不可能規定現實生活中的所有法律關系。夫妻雙方可以通過約定的財產制度來避免復雜多樣的保險所有權分割。可見建立夫妻財產協議有多重要。深圳離婚財產律師為您解答離婚時如何劃分保險。
離婚時,除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可根據下列情情形分割保險:
1.已獲得的保險金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一方因人身傷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賠償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意外傷害殘疾保險或者重大疾病保險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療、生活等具體用途。具有人身性質的,視為個人財產。
夫妻一方根據人壽保險合同作為受益人取得的死亡保險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只屬于一方的財產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根據適用規則,保險合同類似于遺囑或者贈與合同。夫妻一方作為受益人取得的死亡保險金屬于保險合同中只屬于一方的財產,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是萬能年金保險,由于保險有保單賬戶,所獲得的年金具有投資屬性。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投資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沒有保險金。
夫妻離婚時,個人保險仍處于有效期。夫妻婚前投保的,保單的現金價值為夫妻婚前財產。現金價值由保險費及其增值形成,是保險單積累的實際價值。也可以說,投保人退保時,現金價值是保險公司扣除手續費后應退還給投保人的金額。夫妻一方婚后投保的,繳納的保險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作為投保人,夫妻一方可以要求保險公司終止保險合同,夫妻雙方可以分割保單的現金價值。
如果被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是夫妻,被保險人不想終止保險合同,被保險人應向另一方支付一半的保單現金價值;如果一方是被保險人,另一方是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想繼續履行保險合同,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向另一方支付一半的保單現金價值。
3.為孩子投保個人保險
婚姻關系存在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子女投保個人保險取得的保險金屬于子女。夫妻離婚時,為子女投保的個人保險合同仍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為保險的最終受益人是子女,保險視為子女的禮物,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婦女和無過錯方的權益。法律最大限度地尊重夫妻對私有權利的自治意義。離婚時保險分割協議不成的,法院可以按照上述離婚財產分割原則和保險原則,而不是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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