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別人結婚總覺得是一件喜事。可是在婚姻締結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一些原因讓婚姻中的雙方產生離婚的念頭,這時候夫妻雙方就會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具體規定和范圍是怎樣的呢?今天深圳離婚財產律師就給大家詳細介紹下。
一、孩子的錢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不算,夫妻之間共同進行財產,是指在夫妻社會關系發展存續期間對于夫妻所共同需要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家庭關系以及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面對死亡教育或者通過離婚問題之前我們這段學習時間,其間夫妻個人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管理財產。夫妻對共同完成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法定夫妻共同提高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后未對夫妻財產安全作出相關約定內容或者其他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選擇適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夫妻財產保險制度。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采取的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并明確具體規定,在沒有按照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中又可主要分為法定主義共同影響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余價值共同保護財產制,聯合財產制等。根據目前我國新婚姻法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制包括了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定婚后所得數據共同制和第十八條規定的法定特有文化財產制。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有的財產范圍,即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有的下列財產:
(1)工資、獎金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政策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之間關系發展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或雙方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收益是指配偶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擁有的知識產權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之間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文化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學生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進行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市場占有。即使沒有婚姻家庭關系可以終止前并未根據實際教學占有,但只要通過繼承發生在夫妻社會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安全也是影響夫妻共同管理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共同擁有的其他財產;
(6)雙方企業實際發展取得或者我們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待遇和破產安置補償。
(8)支付給士兵的遣散費、自營職業費等一次性費用,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配偶雙方分擔。
在我國婚姻法中,對夫妻共同財產已經有了明確的認定。司法實踐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必須由雙方協商處理。如果一方能夠證明這個財產是個人財產,就可以認定為個人財產,否則就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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