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最近心情變得很差,經過深圳離婚法律咨詢網小編的了解,原來是與前妻離了婚,房子也被法院判給了前妻。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我們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事情的起因經過。
事情還得從2006年開始。 那一年,李先生被介紹認識了王女士,兩人于同年4月登記結婚。
在此之前,李先生一直在單位的一個福利室,并做了財產證明。在王女士的要求下,2007年1月,財產變成了夫妻雙方的財產。隨后,雙方簽訂了財產協議,同意“將房屋的所有權變為女方的個人所有權。”.
2007年8月,王女士起訴至上海市某區農村人民對于法院,要求進行離婚并確認企業財產可以約定書的法律制度效力。李先生則在我國庭審中作出“撤銷贈與的聲明”。
“這套房子是我單位婚前的福利分房,單位規定業主只能是單位員工,而房間尚未辦理過戶手續。” 李先生告訴法庭,由于離婚負擔加重,他不得不取消捐款。
初審法院根據本案雙方財產糾紛的焦點,認為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選擇商定財產制度,因此財產協議的內容應被視為合法和有效。該協議是關于婚姻關系的協議,應當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由婚姻法予以規定,李無權根據合同法關于贈與合同的規定撤銷協議中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財產協議。因此,我不支持李先生關于撤回禮物的主張。最后決定這所房子屬于王女士。
李先生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沒有作出不適當的裁定和處理,駁回了上訴。
目前,李先生堅持自己認為二審法院進行認定事實不清,適用相關法律沒有錯誤而申請再審。
【現象】
同類案件判決并不相同
同樣在上海,這也是夫妻之間關于房屋所有權變更的協議,同樣的關于房屋的協議沒有履行產權變更程序,另一起案件的判決與李先生和王女士的判決完全不同。
本案的審理過程是: 丈夫黃某與妻子白某于2003年12月登記結婚。婚姻登記前,雙方簽訂了婚前財產協議。該協議的主要內容是,男子自愿將其婚前個人財產的50% 給予婦女,以表示誠意; 在婚姻存續期間,婦女沒有原則上的過錯,如果男子堅持離婚,男子應向婦女支付他有權擁有的房屋的50% 所有權,即離婚時房屋的全部所有權。
2005年7月,黃某到法院可以提起離婚訴訟。白某同意離婚,但要求學生按照自己婚前協議能夠取得房產的所有權。黃某則稱,婚前協議已經不是其本人完全真實需求意愿研究表示,不予認可。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結婚登記后,并未辦理房屋產權制度變更信息登記相關手續。
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是:準予雙方進行離婚。雙方可以結婚登記后,未辦理房屋的權屬變更信息登記,因此該房屋的50%所有權問題并未實際發生發展變更,仍為原告黃某所有。關于該房產另一半產權保護離婚時歸屬,是對離婚經濟自由的限制,且白某無證據證明黃某具有中國法定責任重大過錯,該約定合同無效,缺乏完善法律理論依據,不予社會支持。該房產仍歸黃某所有。
白某對判決提出上訴,主要理由是婚前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協議應受婚姻法的約束,而不是簡單地適用合同法。 本協議的效力不受注冊變更的影響。
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結果認為,該婚前協議系雙方對于當事人自愿就婚前財產的處理技術問題沒有達成的民事合同,系雙方企業真實的意思就是表示,故認定該協議是否合法合理有效。關于中國房產管理問題,因雙方在協議中對黃某婚前房產信息進行社會約定后,未到相關政府部門需要辦理房屋設計變更登記,根據國家相關研究法律制度規定,不動產轉移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故該條款視為贈與合同,雖已成立但并未生效,原審判決正確。關于該協議中男方離婚時給付女方約定的損失條款,因該協議系雙方自愿簽署且合法提供有效,現黃某起訴工作要求我國離婚且女方并無原則性過錯,黃某應依據網絡協議給付15萬元。原審法院一般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欠妥。
“法院對這兩起相似的案件,一個企業適用婚姻法認定夫妻雙方約定的房產公司沒有進行過戶也有效;另一個則適用合同法和物權法認定不動產轉移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從而發展作出了分析不同的判決。”上海市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曉林,前不久在中國法學會婚姻問題家庭教育法學研究會2009年年會暨婚姻就是家庭環境法律管理實務研討會上,以這兩個案件為例指出,我國社會夫妻共同財產可以約定主義制度有待于提高立法不斷完善。
【根源】
適用不同法律導致沖突
所謂夫妻財產制度,是與法定財產制度相對應的法律概念。 是指夫妻或即將成為夫妻的雙方通過合同約定婚前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的所有權、管理、使用、收入和處分的制度。
據介紹,我國1980年婚姻法將約定進行財產制作為一種法定共同財產制的附屬和補充問題加以管理規定。2001年婚姻法修正后,將夫妻雙方約定企業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并列且其效力明顯高于其他法定財產制。
現行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關于共同財產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這樣可以規定企業不僅需要完善了我國夫妻共同財產約定制度,而且有利于社會保障公民充分行使個人財產權利。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個人財富的增長和社會觀念的轉變,即將結婚的青年男女婚前財產協議和已婚夫婦婚前財產協議的現象日益增多。隨著離婚率的上升,夫妻財產協議制度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由于該項工作制度尚處于創始階段,立法不可能進行深入、細致,圍繞婚姻家庭財產約定的爭議日益增多。在這些對于案件中,婚姻法與物權法、合同法的適用法律沖突管理問題研究十分重要突出。有關房產信息是否我們必須要辦理完過戶方能生效,成為社會爭議的焦點,而且學生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楊曉林以前面我們提到的兩起案件為例分析說,在第一起案件中,法院一般認為我國夫妻共同財產約定是一個涉及社會身份之間關系的協議,不支持男方依據合同法中贈與企業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主張撤銷贈與,而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將尚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房屋的所有權理論依據夫妻的事先沒有約定變更為女方所有。在第二起案件中,法院工作雖然國家認定夫妻個人財產契約合法合理有效,但依據合同法中贈與合同的有關部門規定學生認為,尚未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房屋贈與人交流可以選擇撤銷贈與,判決確認房屋原所有人都是具有該房屋的所有權。
“這類案件的關鍵在于夫妻財產協議的法律性質,適用何種法律。” 小琳分析說,夫妻財產協議中還有房屋所有權的變更,是否必須辦理過戶登記,夫妻財產協議是否可以任意撤銷。
至于夫妻間房地產所有權變更協議生效前是否必須轉讓的法律問題,你可以咨詢深圳離婚法律咨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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