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可以發布《關于企業辦理人身財產安全環境保護令案件進行適用相關法律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規定》。最高發展人民通過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吳景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級高級法官王丹出席新聞發布會并回答記者提問,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作為新聞發言人李廣宇主持。接下來就由深圳市婚姻律師網為您講解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的概念的相關法律內容。下面大家就一起來看吧。希望能夠對大家產生幫助!
一、規章制度的背景
1、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家庭和諧穩定是國家發展社會進步國家繁榮的基石。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家庭文明建設作出了重要部署。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家庭和諧是社會穩定,家庭幸福是社會和平,家庭文明是社會文明。”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重視家教家風建設的重要論述精神,貫徹民法典“樹立良好家風、弘揚家庭美德、注重家庭文明建設、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則,2022年6月7日,在第1870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于2022年8月1日實施。
2、2016年頒布實施的反家暴法表明了國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明確態度。其中,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創設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該法的核心內容。《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因實施家庭暴力或者有實施家庭暴力的實際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家暴法實施6年多來,各級人民法院積極履行職責,人身安全保護令數量逐年增加。據統計,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國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10917份,有效預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發生或再次發生,依法保護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然而,近年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制定和執行仍然存在一些障礙。如何充分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地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因此,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對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據調查,制約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有效發揮的瓶頸有兩個,一是體制機制,二是法律適用。在完善體制機制方面,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全國婦聯、公安部等六部委印發了《關于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執行工作的意見》,進一步細化和完善了家庭暴力的發現機制、取證機制和執行聯動機制。為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明確裁判規則,解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的難點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本規定。
二、《規定》的主要研究內容
1、明確人身平安維護令案件不依附于仳離等民事訴訟步伐。法律說明第一條劃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人身平安維護令,不以提起仳離等民事訴訟為前提。該劃定了向人民法院請求人身平安維護令不需要在先提起仳離訴訟或許其余訴訟,也不需要在請求人身平安維護令后一定期限內提起離婚等訴訟。從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審查、執行等均具有高度獨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訴訟而獨立存在。這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快速、及時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2、進一步明確家庭暴力的方式,擴充人身平安維護令合用局限。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劃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綁縛、踐踏糟蹋、限定人身自在以及經常性叱罵、威嚇等體式格局實行的身材、肉體等損害行動。”該條列舉了家庭暴力的罕見方式。但實踐中,除了上述羅列的方式外,還存在其他可以歸為家庭暴力范疇的行為,需要明確。《規定》對家庭暴力行為種類作了列舉式擴充,明確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于家庭暴力。從而進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保障家庭成員免受各種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適量擴充代為請求的情況及代為請求的主體局限。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劃定,當事人是無民事行動能力人、限定民事行動能力人,或許因遭到逼迫、恐嚇等緣故緣由無奈請求人身平安維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構造、主婦聯合會、住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濟治理機構能夠代為請求。實踐中,還存在因年邁、殘疾、宿疾等緣故緣由以致受害人不敢或許不克不及親身請求的情況。為最大限度保障該類特殊困難群體能夠依法及時獲得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救濟,《規定》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礎上,對代為申請的情形進行了適當擴充,明確“年老、殘疾、重病”等情況,可以在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關部門代為申請。同時,結合審判實踐,根據相關部門的職責內容,對于代為申請的主體,增加了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以充分調動全社會力量,進一步織牢織密對該類人員的保護網,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以上內容就是深圳市婚姻律師網為您講解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的概念的相關法律內容,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家庭方面的法律問題,還請您在線咨詢深圳市婚姻律師網為您一對一進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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