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有監護權的一方嫌棄對方的文化程度低,擔心孩子經常接觸后會影響成長,限制探望兒童的權利。深圳離婚知名律師看到近日,重慶市岐江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探視權糾紛案件受理。經審理,法院認為。原告設定了限制被告探望子女的惡劣條件。侵犯被告和兒童的合法權利。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嫌棄前妻文化程度低要求限制探望權
法院發現,蔡、鄧于2007年底登記結婚,婚后生了一個兒子。夫妻關系破裂后,2013年調解離婚,自愿達成協議:兒子蔡曉由蔡撫養,鄧每月支付200元,2013年8月至18歲。
離婚后,蔡曉和蔡一起生活。蔡的前妻鄧受教育程度低,沒有按時支付贍養費,個人私生活對孩子造成不良影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鄧探視孩子必須得到他的同意,不得離開他的視線,不得把孩子帶到前妻新組織的家庭。
在審判過程中,鄧某供了轉賬記錄、照片等證據,以證明他按時支付了贍養費,母子關系良好。
岐江法院經審理認為,蔡設定了限制鄧探望子女的惡劣條件,妨礙了鄧探望子女的合法權利。與此同時,蔡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鄧不利于兒童的身心健康,因此他不支持他的訴訟請求。然后判決駁回了蔡的訴訟請求。判決結束后,雙方都沒有上訴。該判決現在已經生效了。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有權探望子女,另一方有義務協助子女。行使探視權的,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暫停探視;暫停的理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視。文化水平既不是衡量父母性格和教育子女水平的唯一標準,也不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
孩子是由父母撫養長大的。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父愛和母愛同樣重要和不可或缺。只有在這兩種愛的共同滋養下,孩子才能健康成長。在這種情況下,蔡和鄧的離婚已經對孩子的心靈造成了創傷。雙方應協商解決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問題,為孩子創造和諧的成長環境,而不是限制對方探望孩子的合法權利。因此,法院嚴格適用法律規定,駁回原告蔡的訴訟請求。
什么情況下可以終止探視權?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深圳離婚知名律師解釋一般認為,下列情況屬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1)探望方患有嚴重疾病尤其是傳染病;
(2)探望方在探望子女時有嚴重的違法或者犯罪行為的;
(3)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機藏匿子女,使其脫離直接撫養方的;
(4)探望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給子女帶來不良影響的;慫恿子女犯罪的等。
執行探視權要注意什么問題?
1、由未成年子女就讀的學校、幼兒園或住所地居委會協助完成探望權執行,實現申請執行方的探望權利。即由法院執行部門向未成年子女就讀的學校、幼兒園、居住的居委會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學校、幼兒園、居委會將申請執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帶到指定的地方,由申請人完成對未成年子女實行探望、教育行為。
2、通過對被執行人適用強制措施來實現申請執行人的探望權。即對無故阻撓、刁難、隱匿子女、拒絕申請執行人行使探望權的人采取訓誡、罰款、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促使申請執行人的探望權得以實現。
3、通過由申請執行人與被申請執行人簽訂執行和解協議的方式實現申請方的探望權。和解協議的內容可涉及探望的方式、時間、地點等。按《婚姻法》的規定,協商探望是優先適用的方式。
4、通過法制宣傳教育、思想說服教育,使被執行人即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動履行探望義務,使申請執行人實現探望權,深圳離婚知名律師講這是實現探望權的最主要方式。
5、探望權強制執行案件因申請執行人行使變更監護人訴訟權利而起訴到法院,法院依法判決變更監護人的判決生效,得以終結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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