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流產侵犯丈夫的生育權典型案王某(男)和林某某(女)2007年底經媒人介紹訂婚,相處一年后,于2008年中秋節領取結婚證,并于同年年底舉行婚禮。兩人開始在一個工廠工作,相處得還算融洽,后來兩人去了不同的工廠,見面的機會較少,感情隨之越來越淡,矛盾也逐漸升級。此間兩人一直未生育,雙方老人不斷地催促,兩人也希望有個孩子來緩解一下關系。2011年底,林某某懷孕,但王某對其態度并未轉變,甚至有時還酒后大打出手,王某也經不住燈紅酒綠的誘惑,個人生活開始不檢點。屆時,林某某對王某巳非常厭煩,萌生了離婚的念頭。2012年7月,林某某未經王某同意,擅自到醫院將腹中胎兒流產。
王某認為林某某的行為侵犯了他的生育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林某某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林某某稱,流產是因為與王某之間長期的感情不和,是其對王某喪失信心之下的毛雜之舉。那么,現在深圳律師解答妻子林某某擅自流產侵犯丈夫王某的生育權嗎?
本案涉及生育權的問題。生育權作為一種帶有自然屬性的權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權。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對于男性來說,從男女平等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看,男性和女性所享有的生育權是一致的,也是平等的。從男性生育權的實現和社會現實的角度分析,夫妻之間享有平等的生育權,妻子享有的生育權,丈夫同樣享有,但當兩個平等的權利相沖突時其行使必然有先后,無論從何種角度出發,都應當首先保護婦女的權益。雙方就此意見不一致時理應更多地保護弱勢方女性的人身權益。依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本案中,丈夫王某和妻子林某某同樣享有生育權。但由于夫妻雙方長期感情不和,妻子林某某對丈夫王某喪失信心,已不愿意與其再共同生活,雙方就生還是不生的問題意見不一致時,理應更多地保護弱勢方(即林某某)的人身權益。因此,妻子林某某擅自流產實際上是在行使自己的生育權,丈夫不得違反她的意愿主張權利《婚姻法》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涉及法案:
《婚姻法》第十六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夫妻雙方均享有相應的生育權,但當兩者的生育權發生沖突時,男方不得違背女方意愿與主張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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